財稅視點|發放高溫補貼時,90%會計都會犯錯!

夏季到了,雖然最近因為陰雨連連氣溫較低,但重慶的夏季相信大家是體驗過的。夏日高溫,對於財務人員而言避之不開的就是“高溫補貼”。那麼今天我們就討論下“高溫補貼”的政策及財稅處理。

財稅視點|發放高溫補貼時,90%會計都會犯錯!

一、政策標準:

根據《重慶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天氣露天作業的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一般高溫天氣作業的,按每人每天不低於5元標準發放;中度高溫天氣作業的,按每人每天不低於10元標準發放;強度高溫天氣作業的,按每人每天不低於15元標準發放。

高溫天氣期間,室內工作場所溫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溫津貼按每人每天不低於5元標準發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於10元標準發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於15元標準發放。

二、從企業成本費用支出的角度:

從企業成本費用支出的角度來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職工防暑降溫費屬於可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部分,准予扣除。”

三、從個人所得的角度來看:

從個人所得的角度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此可以得知高溫費不屬於免個人所得稅範圍。

財稅視點|發放高溫補貼時,90%會計都會犯錯!

四、高溫補貼的賬務處理:

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討論一下,高溫補貼的賬務處理:

甲公司有100位員工(70位一線生產人員,20位車間管理人員,10位公司管理人員),公司在7月為每位員工發放了300元的高溫津貼,直接計入了職工薪酬。

賬務處理如下,

計提時,

借:生產成本 21000

製造費用 6000

管理費用 3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30000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3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

同時,發放的職工福利併入員工“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高溫消暑物品的賬務處理:

甲公司於8月外購100張清涼毛巾,收到票面金額為10000元,稅額為16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當月將該批毛巾以防暑降溫補貼的形式發放給員工。

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外購貨物用於集體福利,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由此,賬務處理如下:

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17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同時轉成本費用,

借:生產成本 8190

製造費用 2340

管理費用 1170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11700

六、特別注意: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由此,甲公司發放給員工的清涼毛巾,在所得稅方面應按照貨物的公允價值做視同銷售處理,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做視同銷售收入納稅調增,並調增視同銷售成本。

(2)以非貨幣形式發放的職工福利,也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假設甲公司當年時間發放的年度職工工資總計300萬元,實際發生職工福利費50萬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該企業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只有42萬元,剩餘的8萬元不得扣除,應在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調增8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

除了高溫補貼以外,還有那些收入要計入個稅呢?該如何處理才能儘可能的降低員工的個稅負擔而提高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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