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大媽撿手機索要2000報酬不成摔了手機,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最科幻

據說這位中年婦女還是一位人民教師,她的所作所為顯然已經玷汙了教師這個稱號,她的行為不僅僅缺德而且違法,許多網友都很關心她到底違反了哪些法律,在此我說說我的看法:



先看看她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第一:她違反了物權法相關規定,沒有履行好自己的民事責任!

拾金不昧不僅僅是需要弘揚的美德,依照物權法相關規定更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這個中年婦女沒有將手機據為己有的權力,如果她拒不歸還就涉嫌違反物權法,如果失主進行起訴可以強令退還,撿拾遺失物的撿拾人有保管遺失物的責任,如果保管期間由於保管不當導致失物損壞,失主進行起訴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失主領取遺失物時的確需要向拾得人支付一定的費用,但這個費用需要合情合理,這個中年婦女提出的2000元顯然已經超出保管遺失物自己的支出,屬於不合理要求,失主有權拒絕!

相關法律依據:物權法第109條-第112條


第二:她違反了刑法相關規定,涉嫌刑事犯罪!

1:先說說是否構成侵佔罪,從目前來看不構成侵佔罪!

撿拾他人物品並不違法,但撿拾他人物品拒不歸還是違法行為,這屬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涉嫌侵佔罪!

相關法律依據:刑法第270條

侵佔罪指的是將遺忘物非法佔有,從目前來看這個手機應該屬於遺失物,失主並不知道在哪兒丟的,因此不構成侵佔遺忘物,另外這個罪名裡面有一個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不同地方有差異,有些地方5000以上就可以定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從目前情況來看這個婦女並不構成該罪,如果失主小徐拿到撿拾證據之後對她拒不歸還的行為直接予以起訴是可以按照該罪進行處理的,即使由於金額不夠達不到量刑標準,至少是需要強制予以退還的。


2:她以不歸還手機為由強索2000元的贖金,涉嫌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指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這個中年婦女向小徐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依照物權法並不違法,但是這個補償額要合情合理,在對方明確拒絕的情況下她並沒有嘗試通過合法渠道進一步主張自己的權力,而是採取用不歸還手機的要挾方式索取高額酬金,這種行為具有敲詐勒索的特徵!

法律依據:刑法第274條

依據敲詐勒索罪相應司法解釋,數額較大是以1000至3000元為起點認定的,這個中年婦女要求2000元,已經達到數額較大認定標準了,她的行為已經屬於敲詐勒索,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3:她故意損壞他人手機屬於典型的故意損壞私人財物行為,涉嫌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275條

根據相應的司法解釋損壞的財務金額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就可以定罪量刑了,損失5000元以上就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如果不是失主小徐等及時搶救手機很可能達到這個標準。


第三:她的違法行為已經100%滿足治安處罰標準,可以進行治安處罰!

即使損失額達不到刑事犯罪量刑的標準,從目前來看該婦女的行為顯然是違反了治安處罰法相關規定的,依法可以參照敲詐勒索、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處罰法第49條


最後總結:

這些罪行如果失主不進行起訴是不會被追究的,因此該婦女會不會受到法律制裁要看失主的態度,從目前來看失主並不傾向於進一步追責,從目前已經掌握的信息來看如果失主進行追究,這個中年婦女可以受到如下處理:


第一:100%可以確定的!

第二:有可能性的!

雖然從目前來看侵佔罪是不成立的,由於損失額沒有達到量刑標準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罪也是不構成的,但是敲詐勒索罪的嫌疑的確很大,2000元的金額標準顯然已經達標,但她主張合理報酬並不違法,主張不合理報酬並以不歸還手機作為要挾是否構成敲詐勒索值得商榷。

第三:其它想說的!

以上僅僅是基於一個公民在此次事件中涉及的違法行為的分析,該婦女如果真的是一名人民教師,並且還是一名高級教師,那麼她的德行顯然已經離教師的要求相去甚遠,適不適合繼續從教有關部門也有必要慎重考慮考慮了!


心安理得君

首先,大媽不構成侵佔罪

很多人認為,拾到別人的東西,拒不歸還,應該涉嫌侵佔罪,這個是不成立的。


大家要區分遺忘物和遺失物。

比如你在網吧上網,走的時候把手機忘了,等你想起來回去找的時候,被別人拾走了,這種情況就是遺忘物。拾得遺忘物,拒不歸還,且物品鑑定價格超過5000元的,涉嫌侵佔罪。

但是問題中遺失的手機,失主本人不知道丟在哪裡的,這屬於遺失物,根據刑法規定,拾取遺失物不歸還的,不構成侵佔罪。

其次,大媽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起刑點是5000元,按照現在的價格,二手蘋果7的鑑定價格不可能超過5000元。

第三,大媽可不可以要求報酬

根據物權法,拾得遺失物的,失主應該向拾得人支付保管的費用。

但是保管一個手機就敢要2000元,這真是中國式大媽了。。。。。。

第四,大媽的法律責任

拾得遺失物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估計這個蘋果7也沒有修復價值了,按照鑑定價格賠償的責任是免不了的。


三句不離法的懷埠

索酬不成摔手機,失德又違法!

哪怕失主沒有能力支付報酬或不願支付報酬,也不該遷怒於物品,故意損毀物品。

拾金不昧可以說一直是讓人頌揚的傳統美德。而這位索酬不成怒摔手機的女子的行為實在讓人瞠目結舌。這一行為不僅突破了具有樸素是非觀、善惡觀的公眾的認知底線,更可能涉嫌違反法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拾金不昧應受到讚揚,但拾金索酬也不被法律所禁止。如根據“物權法”,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由此可見,失主應該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費用,如果失主懸賞的,應該按照懸賞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也有權要求失主履行承諾義務。也就是說,無論失主是否懸賞,拾得人均有權要求失主支付保管費、誤工費等為保管遺失物、送還遺失物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假使失主發出了懸賞承諾,則無論承諾多少,均應兌現。

然而,索酬不成怒摔手機,顯然突破了公眾的認知底線。哪怕失主沒有能力支付報酬或不願支付報酬,也不該遷怒於物品,故意損毀。據此,索酬不成摔手機者,無疑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尤其是,當損壞的財產金額達到一定數量時,則構成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即便金額較小,也屬於治安違法。

其實,在拾得遺失物方面,有一個法律和道德上的界限不容忽視,即拾得人首先有歸還失物的道德責任和法律義務,其次才能索要必要的費用或懸賞的酬勞。

要想維護失主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索酬不成怒摔手機這一極端事件,除失主及時報警並留存證據外,還需要公安部門及時介入,儘快確定失主和拾得人的真實身份,查清糾紛真相,進而讓失主和拾得人能夠理性處理糾紛,不至於讓原本的小事弄得“一地雞毛”。

(燕趙都市報史洪舉)


燕趙都市報

我的建議是,一,最好賠一部原樣的手機就行了,得饒人處且饒人,畢盡年級大了,就算是更年期。二,如果事情搞大了,怕老太太經受不了太大的打擊,發生意外,合協社會以合為貴。重在教育。


菽米陽光

不請自來。中國人口多,素質參差不齊,哪個地方人都有素質高低,從小的家庭環境和朋友圈教育和性格和人生觀價值觀的不同所以有各種各樣的人,哪個地方都有雷鋒,也有讓人反感的自私自利和道德缺失的人,所以理性看待,別以偏概全,當噴子容易,噴出來讓人反感就不好了,當然這大媽也是素質和涵養確實讓人反感,如果讓她換位思考一下,別人摔的是她的手機估計要打起來。處事沒有冷靜思考,一時貪圖痛快,所以衝動是魔鬼,凡事過過腦子應該不會做出這麼出格的事情了。


鋒利哥V

從刑法角度來說,一是非法佔有他人的遺失物,可能構成侵佔罪,因為遺失物並非無主物;二是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邏輯關係與第一點是相同的;至於是數罪併罰還是擇一重罪罰之,我認為不存在罪行吸收合併的問題,應該二罪一起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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