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新机遇!下乡创业有补贴,财政信贷都支持!青岛新政大手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创业新机遇!下乡创业有补贴,财政信贷都支持!青岛新政大手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社会发展,经济进步,

农业也是重点力量。

近日,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提出:

创业新机遇!下乡创业有补贴,财政信贷都支持!青岛新政大手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引导农业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创造条件争取上市。

☀支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

☀对进入上市辅导期和列入上市后备资源的农业龙头企业,有关部门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农业经营主体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吸引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提升科技应用水平。

☀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创业新机遇!下乡创业有补贴,财政信贷都支持!青岛新政大手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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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

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等方式,推进整村连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

做好产业区域规划,建设各类现代农业园区,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发展,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或服务,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建立健全区(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完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促进林权依法有序流转。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发展质量。

加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推广应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

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引导农业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创造条件争取上市

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生产研发、技术推广等领域,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合作,达成长期服务协议,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

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优势区域等开展广泛的联合与合作,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形成分工协调、互利合作的发展格局,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家庭农场联盟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支持“互联网+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多种合作、融合发展模式,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领办农民合作社,

支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实现融合发展。

探索带机、带地、带资或带技术入社等合作方式,推动“企社共建”“银社共建”等合作模式,形成多种融合发展格局。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分享机制。

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

支持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在黄岛、平度等区(市)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增强政府扶持资金的“靶向”作用,探索建立公平合理、效率优先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

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

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调发展。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带动产业升级、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作用,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系列加工和国内外营销,优先支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带动普通农户发展,让农民共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拓展服务领域。

政策支持:财政、信贷、保险,样样全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贷款贴息、信贷担保、以奖代补、定向委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

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

探索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

对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实施。

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探索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

对进入上市辅导期和列入上市后备资源的农业龙头企业,有关部门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农业经营主体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优化金融信贷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力争实现对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信贷资金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整理农田、修建水利、建设设施大棚等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稳步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创新试点。

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

积极拓宽抵押贷款担保物范围,允许利用厂房、渔船、存货、生产大棚、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应收账款等进行抵押贷款。

充分发挥农业融资信贷担保机构作用,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鼓励采用“龙头企业(合作社)+社员联保”、社员入股收益权质押等担保抵押方式,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

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通过互助解决小额资金需求。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加工、销售、研等各个环节及用地方面的税收优惠。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逐步将条件成熟的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相关税费。

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扩大保险支持范围。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机

,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继续推动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险资金投融资”试点。

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为龙头企业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投融资保险服务。

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建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

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功能完善、高效便捷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

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积极拓展营销市场。

利用好农产品交易会、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支持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出国出境参展,巩固传统出口市场,拓展新兴市场

组织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直销店(点),通过采摘体验、会员制配送等直供直销方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流通效益

到2020年,建成以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为龙头、部级定点市场为骨干、特色专业批发市场为补充的现代化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年交易额达到1000亿元

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开展电子商务,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

支持其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销售

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引导农村物流、邮政快递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开展农村共同配送。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创新培训模式,搭建农业科技服务平台,构建上下贯通、数据共享、高效互动、服务快捷的农科教综合服务体系

开展教育培训、认定服务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农民职业化促进活。

加强“农科驿站”建设,鼓励各级“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开展农民创新创业培训。

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吸引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提升科技应用水平。

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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