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竹溪县检察院依法改变一起涉毒案件定性获法院支持

近日,由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改变定性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国际禁毒日」竹溪县检察院依法改变一起涉毒案件定性获法院支持
「国际禁毒日」竹溪县检察院依法改变一起涉毒案件定性获法院支持

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沈某随身携带冰毒和麻果同刘某从湖北省襄阳市襄阳汽车客运中心站乘坐客车来到湖北省竹溪县,随后二人入住由钟某登记住宿(已另案处理)在竹溪县城关镇某时尚酒店。自201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期间,钟某3次容留沈某、刘某、杨某、李某、储某在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由沈某提供的冰毒和麻果。同年12月1日,竹溪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房间内从被告人沈某处现场查获其从襄阳市携带到竹溪县的疑似冰毒晶状体4小袋,疑似麻果颗粒50 颗。经称重,现场查获的疑似冰毒晶状体净重为9.56 克,疑似麻果颗粒净重为4.29 克,经鉴定,从沈某处扣押的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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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将案件移送至竹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员通过细致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沈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行为,应定性为运输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遂以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对沈某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竹溪县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以运输毒品罪对沈某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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