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中院公開宣判一起製造毒品案件

菏澤中院公開宣判一起製造毒品案件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為製造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牟利,租賃李某某位於成武縣苟村集鎮的“順豪”紡織廠廠房一套,並通過李某某、龐某某的介紹向王某某借款10萬元,用於購買製毒原料、工具等。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在“順豪”紡織廠東北側平房內,用鹽酸羥亞胺等製毒原料,使用加熱桶等製毒工具,使用他人提供的技術配方製造毒品氯胺酮半成品一宗。2016年11月20日,成武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在“順豪”紡織廠院內當場將袁某某抓獲,並從停放在廠房院內的魯RMZ772號轎車後備箱內當場查獲袁某某製造的黑黃色顆粒狀固體三袋,淨重27190克。經鑑定,所查獲三袋顆粒狀固體氯胺酮含量分別為78.9%、80.8%、76.8%。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利用化學方法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為已構成製造毒品罪。根據袁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關條文,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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