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40多億!忻州中院通報五峰賓館等8起典型案例

三晉都市報綜合報道

6月15日下午,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八起發生在忻州市的非法集資典型案例,累計涉案金額達40多億元。

非法集资40多亿!忻州中院通报五峰宾馆等8起典型案例

2014年以來,忻州市全市法院共審結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104件,其中審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86件,審結集資詐騙犯罪案件18件,判處罰金2985萬元人民幣,挽回經濟損失3.72億餘元。

案例一:被告人楊某、高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楊某以發展農業、幫農惠農的名義在五臺縣註冊成立了以“馬鈴薯、蔬菜的種植”為經營範圍的五臺縣臺城鎮農聯匯通種植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高某。

合作社成立之後,在未經金融主管部門的批准之下,楊某以存款獲得高息、贈送禮品、提供平價農業生產資料、享受二次醫療報銷等作為利誘條件,以村(站)為單位,通過吸收轄區各村村民為合作社社員的方式,向社會募集資金,高達6400餘萬元。

各服務站所吸收的資金交合作社統一管理,最終由楊某支配。在合作社成立後直至案發,楊某將集資的6400餘萬元中的小部分款項用於投資經營,其餘資金楊某拒不交代去向,導致4200餘萬元的鉅額集資款無法退還村民。

【裁判結果】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撤銷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主文中被告人楊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的緩刑部分;判決被告人楊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依法判決高某等18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緩刑到有期徒刑六年不等,並處罰金。違法所得依法追繳退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退賠。近期,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案例二:被告人溫某、王某集資詐騙,被告人高某、劉某、梁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溫某在保德縣成立了山西華貿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貿公司),同時僱傭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同案犯劉某為其公司員工。公司成立後,被告人溫某將註冊資金全部抽逃,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同案犯劉某四人聽從被告人溫某安排,向保德縣不特定人宣稱該公司法人溫某實力雄厚、有多處產業可供投資、資金存取保險,同時承諾高利回報作為吸引存款的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

被告人王某全面負責公司吸收存款工作,並負責公司日常管理以及會計、出納等工作,被告人高某負責開票,被告人劉某於後期負責出納工作,被告人梁某負責開車接送王某並協助其辦理存款。四人均各自介紹儲戶存款並相互配合辦理以華貿公司名義吸收資金的相關手續。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期間,該公司通過被告人王某等4人共向344人(包含王某等四人)吸收存款9239.7075萬元。為非法募資累計支付利息349.08969萬元,累計支付本金5347.2萬元。

被告人高某、梁某、同案犯劉某及三人配偶向華貿公司存款共計461.71萬元。被告人王某等人非法吸收的資金由被告人王某負責轉入被告人溫某的個人銀行賬戶,被告人溫某將吸收的資金除支付部分儲戶本息外,用於償還個人債務、處理私人事務以及個人揮霍等。王某在被告人溫某失去聯繫後繼續吸收存款,案發後被告人王某向受害人歸還本金53.63萬,歸還利息1.583萬,仍有3835.2945萬元不能歸還。

【裁判結果】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被告人溫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高某和梁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和五萬元。

隨案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依法退賠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退賠。近期,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案例三:被告人冀某、徐某集資詐騙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被告人冀某投資太原碧海藍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原碧海藍天公司),2013年初,被告人冀某僱傭張某(另案處理)為該公司總經理全面管理公司事務。

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間,被告人冀某利用太原碧海藍天公司,在未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各種方式宣傳融資信息,以高息為餌,承諾還本付息,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用向後期集資參與人吸收的資金來支付向前期集資參與人吸收資金的部分本息,2015年12月左右該公司關門。

自2016年10月26日,9名集資參與人陸續報案,截至案發,涉及吸收該9名報案人的資金477萬元,歸還利息96.595萬元,尚有本金380.405萬元未歸還。

2013年5月,被告人冀某註冊成立忻州碧海藍天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忻州碧海藍天公司),後加盟青島福元運通投資管理公司。後被告人冀某任命被告人徐某為該公司總經理,全面管理該公司事務。

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間,被告人冀某、被告人徐某利用忻州碧海藍天公司,在未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各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該公司系國家商務部備案的金融平臺,信譽卓著,在公司理財安全可靠,以高息為餌,承諾還本付息,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用向後期集資參與人吸收的資金來支付向前期集資參與人吸收資金的部分本息,直至無法歸還鉅額本息被眾多集資參與人追索。

集資參與人王某發現該公司辦公地點空置後於2016年1月11日報案,後眾多集資參與人陸續報案。截至案發,共向177人吸收資金人民幣7161.065735萬元,集資參與人本金2773.149185萬元尚未歸還。

【裁判結果】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被告人冀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

涉案贓款人民幣3153.554185萬元繼續追繳,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冀某、徐某退賠。近期,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案例四:被告人劉某、康某集資詐騙一案

【基本案情】

2007年以來,被告人劉某謊稱其所經營的門市資金週轉,採取以高利誘惑借款的手段,先後向215名社會不特定人非法集資2282.064萬元,還本金32.4萬元,結息769.499萬元,還本付息超過本金11.44萬元。劉某之妻被告人康某,在明知被告人劉某採用拆東補西的方式,通過高息誘惑,借新款償還舊借款本息的情況下,仍幫助被告人劉某向郝某等6人非法集資44.5萬元,現無法返還。2015年1月17日二被告人潛逃,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裁判結果】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康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劉某、康某的房屋一套、汽車一輛退賠被害人。繼續追繳剩餘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

案例五:五峰賓館集團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

2001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某祥、劉某林、馬某柱、李某榮、李某文等人先後以五峰賓館、五峰賓館集團名義,未經相關金融機關批准,以自身發展需要為由,僱傭社會閒散人員,向該公司的內部員工和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

至2014年7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億餘元,經五臺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本案實際造成參資人員經濟損失兩億七千餘萬。五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單位五峰賓館、五峰賓館集團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向社會公眾各吸收存款9.4億餘元及3700萬餘元,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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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為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祥、劉某林、馬某柱、李某榮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其中李某祥作為五峰賓館、五峰賓館集團的實際負責人吸收本金9.8億餘元,劉某林在擔任五峰賓館財務經理期間參與吸收本金5.7億餘元;馬某柱在五峰賓館信貸部工作期間參與吸收本金2.13億餘元,李某榮在五峰賓館擔任副董事長期間參與吸收本金8700萬餘元,上述四被告人行為也均已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也應予以懲處;被告人李某文在擔任五峰賓館集團法定代表人期間參與吸收本金1100萬餘元,數額、人數相對較少,時間較短,但其行為也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理應得到懲處。

該案於2017年12月25日由五臺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單位忻州五臺山風景名勝區五峰賓館、山西五臺山五峰賓館集團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和25萬元。被告人李某祥、劉某林、馬某柱、李某榮、李某文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至二年零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尚欠參資人員的款項予以追退。宣判後,被告單位五峰賓館、五峰賓館集團、被告人李某祥等五人均不服,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由於本案社會影響面廣、受害群眾眾多、輿論關注度高,為確保案件審理順利進行,中院黨組高度重視,多次向市委請示彙報相關案情,市委政法委組成專案領導組,協調公安、檢察等部門制定詳細工作預案,合議庭多次接待被害群眾代表,瞭解其訴求,強化經濟損失追繳工作,全力消除影響社會穩定因素。

【裁判結果】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忻州市人民檢察院建議維持原判的意見,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採納。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六:被告人張某集資詐騙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被告人張某在忻州市工商局註冊成立忻州金盛德商貿有限公司,張某與楊某為公司股東,張某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從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張某以該公司名義,在忻州市範圍內通過散發宣傳資料的形式,以投資項目為由吸收社會公眾存款,承諾還本付息、按期結算、收益穩定。

期間,張某玉等9人與洛陽宇京焊劑廠簽訂投資協議,與忻州金盛德商貿有限公司簽訂擔保書,將222萬元通過轉賬或交納現金的方式交到張某個人賬戶,約定張某玉等人將各自投資款入股到被告人父親經營的洛陽宇京焊劑廠3-6個月不等,由該焊劑廠保證月分紅15%,並由忻州金盛德商貿有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約定到期後,被告人張某除返還340800元本金、利息外,餘款1879200元未退還。經張某玉等人多次追要,張某一直推諉、拒不歸還,並離開忻州。經查,張某將上述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及轉入其父親個人賬戶。

【裁判結果】

忻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張某非法所得一百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元,繼續追繳,追繳後退還被害人。

案例七:被告人張某、楊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張某、楊某夫婦二人以搞綠化、做機械生意、承包鐵廠、投資煤礦需要資金為由,承諾支付2分、2.5分不等的月息,以出具借款單、借條的形式,共向山西省保德縣、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43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85.52萬元。

另外,被告人張某單獨吸收公眾存款546.16萬元。二被告人將非法吸收的存款全部以2.5分至3分不等的月息放予班某蘭、郭某生。截止法院宣判前,二被告人未能歸還借款人本金。

【裁判結果】

保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被告人楊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張某、楊某吸收的公眾存款依法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案例八:山西中睿博遠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山西中睿博遠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註冊成立,同年6月被告人郝某1、郝某2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成為公司的股東,被告人郝某2為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山西金盛地源熱泵供熱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郝某1為法定代表人。

2014年12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郝某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被告單位山西中睿博遠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的宣傳,謊稱山西金盛地源熱泵供熱有限公司擴建或週轉需要資金,承諾給理財客戶每月1分5的利息為誘餌,並用超出實際擁有的股權作擔保,以借款的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所吸收資金並未進入供熱公司賬戶,且被告人郝某1無法說明資金去向。

被告單位山西中睿博遠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明知公司沒有經營對外借貸業務的金融業資質,仍接受供熱公司委託並與郝某1簽訂借款服務協議,謊稱自己加盟北京金典財富投資公司,通過其業務員的宣傳,和發放業務介紹卡,為被告人郝某1介紹客戶,為被告人郝某1吸收資金,且按借款數額收取每月1分5的服務費。

被告人郝某2作為中睿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被吸收資金人簽訂金典理財服務協議。截止案發,通過被告單位山西中睿博遠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的介紹,被告人郝某1先後向120餘人共非法吸收資金2177萬餘元,後因資金鍊斷裂,尚有1376萬元無法歸還。被告人郝某1、郝某2於2016年10月18日,主動到原平市公安局投案。

【裁判結果】

原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單位山西中睿博遠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一百三十萬元。被告人郝某1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郝某2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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