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40多亿!忻州中院通报五峰宾馆等8起典型案例

三晋都市报综合报道

6月15日下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八起发生在忻州市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累计涉案金额达40多亿元。

非法集资40多亿!忻州中院通报五峰宾馆等8起典型案例

2014年以来,忻州市全市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104件,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86件,审结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8件,判处罚金2985万元人民币,挽回经济损失3.72亿余元。

案例一:被告人杨某、高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杨某以发展农业、帮农惠农的名义在五台县注册成立了以“马铃薯、蔬菜的种植”为经营范围的五台县台城镇农联汇通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高某。

合作社成立之后,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之下,杨某以存款获得高息、赠送礼品、提供平价农业生产资料、享受二次医疗报销等作为利诱条件,以村(站)为单位,通过吸收辖区各村村民为合作社社员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高达6400余万元。

各服务站所吸收的资金交合作社统一管理,最终由杨某支配。在合作社成立后直至案发,杨某将集资的6400余万元中的小部分款项用于投资经营,其余资金杨某拒不交代去向,导致4200余万元的巨额集资款无法退还村民。

【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的缓刑部分;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依法判决高某等18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缓刑到有期徒刑六年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追缴退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近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二:被告人温某、王某集资诈骗,被告人高某、刘某、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温某在保德县成立了山西华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公司),同时雇佣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同案犯刘某为其公司员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温某将注册资金全部抽逃,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同案犯刘某四人听从被告人温某安排,向保德县不特定人宣称该公司法人温某实力雄厚、有多处产业可供投资、资金存取保险,同时承诺高利回报作为吸引存款的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被告人王某全面负责公司吸收存款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以及会计、出纳等工作,被告人高某负责开票,被告人刘某于后期负责出纳工作,被告人梁某负责开车接送王某并协助其办理存款。四人均各自介绍储户存款并相互配合办理以华贸公司名义吸收资金的相关手续。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期间,该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等4人共向344人(包含王某等四人)吸收存款9239.7075万元。为非法募资累计支付利息349.08969万元,累计支付本金5347.2万元。

被告人高某、梁某、同案犯刘某及三人配偶向华贸公司存款共计461.71万元。被告人王某等人非法吸收的资金由被告人王某负责转入被告人温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温某将吸收的资金除支付部分储户本息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处理私人事务以及个人挥霍等。王某在被告人温某失去联系后继续吸收存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受害人归还本金53.63万,归还利息1.583万,仍有3835.2945万元不能归还。

【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温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高某和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五万元。

随案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依法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近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三:被告人冀某、徐某集资诈骗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被告人冀某投资太原碧海蓝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碧海蓝天公司),2013年初,被告人冀某雇佣张某(另案处理)为该公司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事务。

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冀某利用太原碧海蓝天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融资信息,以高息为饵,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用向后期集资参与人吸收的资金来支付向前期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的部分本息,2015年12月左右该公司关门。

自2016年10月26日,9名集资参与人陆续报案,截至案发,涉及吸收该9名报案人的资金477万元,归还利息96.595万元,尚有本金380.405万元未归还。

2013年5月,被告人冀某注册成立忻州碧海蓝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忻州碧海蓝天公司),后加盟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公司。后被告人冀某任命被告人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全面管理该公司事务。

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冀某、被告人徐某利用忻州碧海蓝天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该公司系国家商务部备案的金融平台,信誉卓著,在公司理财安全可靠,以高息为饵,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用向后期集资参与人吸收的资金来支付向前期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的部分本息,直至无法归还巨额本息被众多集资参与人追索。

集资参与人王某发现该公司办公地点空置后于2016年1月11日报案,后众多集资参与人陆续报案。截至案发,共向177人吸收资金人民币7161.065735万元,集资参与人本金2773.149185万元尚未归还。

【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冀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涉案赃款人民币3153.554185万元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冀某、徐某退赔。近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四:被告人刘某、康某集资诈骗一案

【基本案情】

200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谎称其所经营的门市资金周转,采取以高利诱惑借款的手段,先后向215名社会不特定人非法集资2282.064万元,还本金32.4万元,结息769.499万元,还本付息超过本金11.44万元。刘某之妻被告人康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采用拆东补西的方式,通过高息诱惑,借新款偿还旧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刘某向郝某等6人非法集资44.5万元,现无法返还。2015年1月17日二被告人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康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康某的房屋一套、汽车一辆退赔被害人。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案例五:五峰宾馆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

200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祥、刘某林、马某柱、李某荣、李某文等人先后以五峰宾馆、五峰宾馆集团名义,未经相关金融机关批准,以自身发展需要为由,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向该公司的内部员工和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至2014年7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亿余元,经五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实际造成参资人员经济损失两亿七千余万。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五峰宾馆、五峰宾馆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各吸收存款9.4亿余元及3700万余元,数额巨大;

非法集资40多亿!忻州中院通报五峰宾馆等8起典型案例

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祥、刘某林、马某柱、李某荣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李某祥作为五峰宾馆、五峰宾馆集团的实际负责人吸收本金9.8亿余元,刘某林在担任五峰宾馆财务经理期间参与吸收本金5.7亿余元;马某柱在五峰宾馆信贷部工作期间参与吸收本金2.13亿余元,李某荣在五峰宾馆担任副董事长期间参与吸收本金8700万余元,上述四被告人行为也均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也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文在担任五峰宾馆集团法定代表人期间参与吸收本金1100万余元,数额、人数相对较少,时间较短,但其行为也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应得到惩处。

该案于2017年12月25日由五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单位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五峰宾馆、山西五台山五峰宾馆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和25万元。被告人李某祥、刘某林、马某柱、李某荣、李某文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尚欠参资人员的款项予以追退。宣判后,被告单位五峰宾馆、五峰宾馆集团、被告人李某祥等五人均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面广、受害群众众多、舆论关注度高,为确保案件审理顺利进行,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向市委请示汇报相关案情,市委政法委组成专案领导组,协调公安、检察等部门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合议庭多次接待被害群众代表,了解其诉求,强化经济损失追缴工作,全力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因素。

【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被告人张某集资诈骗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在忻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忻州金盛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某与杨某为公司股东,张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从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以该公司名义,在忻州市范围内通过散发宣传资料的形式,以投资项目为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承诺还本付息、按期结算、收益稳定。

期间,张某玉等9人与洛阳宇京焊剂厂签订投资协议,与忻州金盛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担保书,将222万元通过转账或交纳现金的方式交到张某个人账户,约定张某玉等人将各自投资款入股到被告人父亲经营的洛阳宇京焊剂厂3-6个月不等,由该焊剂厂保证月分红15%,并由忻州金盛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约定到期后,被告人张某除返还340800元本金、利息外,余款1879200元未退还。经张某玉等人多次追要,张某一直推诿、拒不归还,并离开忻州。经查,张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及转入其父亲个人账户。

【裁判结果】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一百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元,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还被害人。

案例七:被告人张某、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某、杨某夫妇二人以搞绿化、做机械生意、承包铁厂、投资煤矿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支付2分、2.5分不等的月息,以出具借款单、借条的形式,共向山西省保德县、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4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85.52万元。

另外,被告人张某单独吸收公众存款546.16万元。二被告人将非法吸收的存款全部以2.5分至3分不等的月息放予班某兰、郭某生。截止法院宣判前,二被告人未能归还借款人本金。

【裁判结果】

保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杨某吸收的公众存款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案例八:山西中睿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山西中睿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同年6月被告人郝某1、郝某2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被告人郝某2为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山西金盛地源热泵供热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郝某1为法定代表人。

2014年12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郝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被告单位山西中睿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宣传,谎称山西金盛地源热泵供热有限公司扩建或周转需要资金,承诺给理财客户每月1分5的利息为诱饵,并用超出实际拥有的股权作担保,以借款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所吸收资金并未进入供热公司账户,且被告人郝某1无法说明资金去向。

被告单位山西中睿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明知公司没有经营对外借贷业务的金融业资质,仍接受供热公司委托并与郝某1签订借款服务协议,谎称自己加盟北京金典财富投资公司,通过其业务员的宣传,和发放业务介绍卡,为被告人郝某1介绍客户,为被告人郝某1吸收资金,且按借款数额收取每月1分5的服务费。

被告人郝某2作为中睿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吸收资金人签订金典理财服务协议。截止案发,通过被告单位山西中睿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介绍,被告人郝某1先后向120余人共非法吸收资金2177万余元,后因资金链断裂,尚有1376万元无法归还。被告人郝某1、郝某2于2016年10月18日,主动到原平市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山西中睿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被告人郝某1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郝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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