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飙车身亡,路过司机被判赔51万,冤不冤?

近日

《少年飙车身亡,路过司机帮报警却被判赔51万?!》的新闻

内容大致是:

2017年6月23日晚19:20分左右,一位15岁左右的少年骑着摩托车在平沙镇平沙三路。摩托车本来在最右侧车道行驶。19:30分,摩托车到达平沙计生办路段时,前方一辆泥头车在中间车道突然向右变道,准备在前方路口右转。

由于摩托车速度很快,当时已来不及刹车,少年握紧车头迅速往右一偏,躲过泥头车,继续向前驶去。

然而,向右这一偏,却使摩托车失去了控制,少年连人带车飞了出去,撞上路基后腾空好几圈,然后重重摔在地上一动不动。

从事故视频看,摩托车是自己失控倒地,与泥头车没有接触。

但最后交警的判定却是:

泥头车司机与摩托车少年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两车根本没有接触

为什么泥头车要负事故责任

而且是同等责任?

少年飙车身亡,路过司机被判赔51万,冤不冤?

交警给出的解释是:

“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要看事故双方有没有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是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造成的严重程度以及对事故的发生起了多大作用。无接触事故责任的划分也是一样。

虽然泥头车和摩托车没有接触,但泥头车由中间车道向右变道转弯,与摩托车的避让举动存在因果关系,导致了摩托车摔倒的损害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起了作用;

而该少年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超速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也有一定过错,因此两人各承担事故的一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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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说无接触交通事故之前

温故下“交通事故”的定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主体上说,引起交通事故的必须是道路上的车辆。

2.从交通事故发生场所看,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

3.

从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看,是过错或意外。其中过错指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意外则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道路本身的通行状况等因素。

4.从损害结果上看,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从因果关系上看,过错或意外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

并不是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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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什么叫“无接触交通事故”

一些车辆违规,引发了事故,却又和真正的事故车辆没有接触,这类事故称为无接触事故

根据现实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来看,实际上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当事双方车辆或车辆与行人没有发生实际的物理碰撞,一方由于躲避或措施不当,造成了损害后果。

最常遇到的就是非机动车骑车人为了紧急避让机动车,手忙脚乱摔倒在地,或者一机动车为紧急避让另一机动车,撞在护栏或墙壁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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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无接触交通事故是如何判断的呢?

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依据:

01

对周围环境是否造成高度危险状态。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车速、天气状况、车辆状况等方面考察。主要考虑车辆或行人的可视状况、车速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车辆是否存在超高超宽等违法行为等,只有综合以上因素,才能最终确定车辆对周围环境是否构成危险。

02

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要结合当事人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或特殊体质,则相应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如受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病,加上车辆的喇叭声音太大,使其受到惊吓,诱发心脏病。这种情况,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会减轻。另外,如果受害人违章在先,也会减轻对方的责任。

03

04

是否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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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否则

一旦有违章行为且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不管车辆有没有发生接触

都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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