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重点整治超长、超载、假牌套牌、严格落实一超四罚!

重磅:重点整治超长、超载、假牌套牌、严格落实一超四罚!

6月1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通知》中关于货物运输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交通违法行为。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并开展隧道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加大对交通流量较大、通行危化品车辆较多等重点隧道交通秩序管控力度

三、严格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汽车、挂车及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16)、《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1—2018)等相关标准和文件要求,严把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关口,不得为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办理营运手续。

深入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工作。持续做好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督促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按要求退出市场。加强超长平板半挂车和超长集装箱半挂车监管,重点整治低平板半挂车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和假牌套牌行为。

开展常压罐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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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们注意:这些高速收费站因施工封站,车辆需绕行

1、6月19日起济青高速潍坊东收费站封闭施工

G20青银高速潍坊东站济南方向出入口封闭:根据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需要,将于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8月31日对潍坊东辅站(济南方向)进出口进行全封闭施工;

将于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7日对潍坊东主站(青岛方向)进出口进行封闭施工。此前,G20青银高速邹平收费站济南方向(2018年6月13日至8月5日)、邹平服务区济南方向(2018年6月13日至9月10日)封闭通行。

2、6月20日起G7京新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封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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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签署协议,联合治超!

近日,沪苏浙皖四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合作协议》。当天,三省一市交通执法部门在长三角区域共10个整治点同步开展了货运车辆治超联合整治行动。

沪苏浙皖四地交通执法部门将在公路治超区域联合执法、信息传递、协助调查、非现场执法、信用采信、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等七大领域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三省一市治超工作已进入“联网”时代。

此次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联合治理货车超限超载,打破原来的壁垒,通过联合以后达到信息共享,执法队伍共同行动,实施全路网覆盖,使得超载货车将彻底无处可逃!超载货车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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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危化品车辆停放标准:这些情况将被罚!

滨海新区交管部门结合新区道路特点,进一步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尤其是针对危化品车辆的停放,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1、危化品车辆须停专用停车场

按照市安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和《天津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市安委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安全生产巡查的通知》规定,滨海新区对危化品车辆运输管理要求相关企业单位等必须做到: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

2.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3.在危化品企业内部停放的车辆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

4.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5.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2、 无危运证运危险品咋处罚?

危险货物运输是一种特种运输,需要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从业人员。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3、危化品运输车辆超载如何处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这些规定都指出危化品运输不得超载。

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2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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