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征收拆迁,到底是用的什么理由

征收拆迁,本意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造福一方的民生工程。因此。法律上规定了征收拆迁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实施。且征收拆迁后,要给被征收人相对应的补偿或是赔偿。从理论上来看,这样的征收拆迁是极好的。然而,落实到实际的操作中,“公共利益”的由头却是千奇百怪。

你的征收拆迁,到底是用的什么理由

首先,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号,行商业开发之实,严重侵犯被征收人的利益。

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尤为突出。其实质上大多是行政官员或者村集体与开发商联合谋利,肆意侵占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而这种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征收拆迁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

(1)确实存在公共利益开发的征收拆迁项目;

(2)征收的范围却超过了公共利益的限度。

所以,在此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只是征地拆迁的启动遵循了公共利益的要求,这并没有万事大吉。公共利益贯穿于征地拆迁的全过程,征地拆迁的范围与限度也必须以公共利益为限。

而在实践中,超出公共利益范围的征收拆迁,大都是征收方与开发商联合谋利的地方,而这块地方将会是被征收人的“不可承受之重”。

而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被征收人一定要借助律师的帮助,除了法律的基本规定之外,还要参考地方政策的相关规定。

你的征收拆迁,到底是用的什么理由

其次,用“规划”代替公共利益。

规划是城乡发展的重要措施,其与征地拆迁密切相关。征地拆迁并不是随机启动的,其通常是在长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被纳入某一规划范围。

也就是说,征地拆迁是规划内的部分内容,规划是征地拆迁的基础。简而言之,“规划”并不完全等同于征地拆迁。

而在实践中,很多地方行政征收方将“规划”误用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拆迁。这其中不排除征收方有意为之,通过规划迂回实现自己要征收拆迁的目的。

在明律师认为,一律将规划视为征地拆迁启动的正当原因并不合理。虽然事实上,发展经济是规划制定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征补条例》认可的基于规划启动征地拆迁的情形,也仅限于“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情形,超出此范围的则于法无据。

所以,在“规划”这个范围内,征收方是有可操作的空间的。相对应的,征收拆迁律师也自然有替被征收人维权的空间。

而总的来说,“规划”不能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规划也不能成为征地拆迁启动的常规原因。

上述仅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两种征收拆迁由头,都会在不同程度上侵害到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睁大眼睛识别出到底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征收拆迁的。因为只有为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拆迁才是正当、合法的征收拆迁,才能真正意义上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在此,在明律师给出法律上对“公共利益”范围的基本规定,而具体的范围界定,根据各地方政策不同而有所不同的判断标准。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你的征收拆迁,到底是用的什么理由

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作者/黄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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