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保护补偿利益的最重要的权利

在征地拆迁中,难免会遇到征收方违法违规操作而损害补偿利益的现象。对此,法律上也给予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权利保护救济,以保证整个征收拆迁项目的公平和公正。然而,由于法律文化的不普及,以及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不高,导致很多被征收人根本不知道有什么样权利,又应该怎样运用自己的权利,从而让自己的征收补偿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对于这样的情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反馈:法律上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是有很多,但是比较分散、杂乱。对于不懂法律知识的被征收人来说,要运用这些权利也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明律师根据多年的征收代理经验总结出以下三种对于被征收人在实践中最为重要的权利。积极行使这三项权利,能有效的保障土地征收的补偿利益。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保护补偿利益的最重要的权利

一、行使听证权,保证公平合法征收

《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该条规定的被拆迁人的听证权。听证权与公众意见权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征收补偿方案会根据听证会上的听证意见作出修改,对整个征收拆迁有质的影响,能让征收拆迁工作进一步趋于公平公正,更大程度上符合被征收人的意见。而公众参与权仅是发表自己的意见,仅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所以,对于听证权的行使,是必不可少的。

那如何行使听证权利呢?在明律师给出两点建议:1、正确提出听证申请。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正确的机关,以书面等形式提出;2、充分行使程序权利。这里面涉及一些程序事项审查,这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保证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行政作为

《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做宣传、解释工作。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这是要求保证被征收拆迁人的知情权。知情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作为,保证其合法行使权利。而知情权的行使贯穿拆迁始终,意思是被征收拆迁人要保证自己能知晓征收拆迁工作的最新动向和决定等,在有迷惑和不懂的地方,可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和释义。如若不符合常规或者不符合政策,相关利害关系人都可寻求相应的权利救济。

三、提起复议或诉讼权,维护利益的最优手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复议、诉讼是征收拆迁中最为权威的维权方法。

而在明律师要告诉你的是:相对于上访、暴力抗拆,复议、诉讼手段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维护最直接、最有效、最合法的维权手段,才最能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无论是从实际效果,还是从方式方法的便捷有效性上,法律维权才是最优选择。

作者/黄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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