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拆遷補償是不是不到位?如何理解“不到位”?

隨著徵地拆遷的範圍越來越廣,由此而引發的徵拆矛盾也越來越多。而歸根究底,引發矛盾的根本原因就在於被徵收人與徵收方,就徵收補償費用問題達不成一致觀點。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在多年的徵拆案件代理中,很多被徵收人都反應徵收拆遷的補償費用過低,而這確實也是目前徵地拆遷環境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

你的拆遷補償是不是不到位?如何理解“不到位”?

而對於被徵收人這樣的問題,徵收方的回答一般是:我們都是按照補償方案上的補償款進行分配的,有些被徵收人漫天要價,我們是沒有辦法滿足的……

從這樣的現實情況來看,被徵收人與徵收方爭論的焦點是:被徵收人認為徵收方拆遷補償不到位,而徵收方認為補償是到位的,但被徵收人漫天要價才導致人們普遍認為的補償過低。

這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到底誰是對的呢?在明律師告訴你問題的關鍵點在於如何認定這拆遷補償是不是“到位”了。

你的拆遷補償是不是不到位?如何理解“不到位”?

在明律師說法:

《土地管理法》相關條款規定:徵收補償主要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三部分。

其中,土地補償費是補償給村集體、村委會或者村小組的,然後由村集體統一安排使用。而只有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是直接補償給被徵收人的。

意思就是說,被徵收人能拿到手的徵收補償費用只有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助費這兩部分的費用。補償是低還是高,應以這兩部分的補償費用為基準來權衡。

但在徵收拆遷實際的操作上,為了操作簡便,徵收方通常是把所有的補償費用一次性的發放給村集體,後期再由村集體根據實際情況來分配給被徵收人。

在徵收方的意識裡,把錢給了村集體或者是村委會,就相當於把錢給了被徵收人了。只要給村委會的錢是足額到位的,那就是補償款的足額到位了。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其實不然!

你的拆遷補償是不是不到位?如何理解“不到位”?

在實踐中出現很多村集體的個別人員貪汙、挪用、侵佔、截留補償款等的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恰恰說明了徵收補償不能足額到位的問題。

從法律層面上說,徵收補償費用的足額到位,應是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每一種性質的補償費用都應足額、準時、準確的分配到每一個相對應的主體身上。

也就是說,土地補償費要補償給村集體,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的錢是要直接拿給被徵收人的,被徵收人實實在在的拿到錢後才能算到位補償。而徵收方認為的補償費給了村集體就是給了被徵收人這樣的意識觀點,是錯誤的。這也是導致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的個別人員利用這個契機貪汙、截留、侵佔補償款的重要原因,進而嚴重的侵害被徵收人的利益。

所以,你的徵收拆遷補償是不是補償“到位”了呢?那就看你是不是實實在在的拿到了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錢了。如果你沒有拿到,請及時請求律師的幫助,及早進行維權。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以“只為被拆遷人維權”為宗旨,為您服務。

作者/黃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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