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这起电动车事故,交警说责任定不了!法院怎么判?

余杭这起电动车事故,交警说责任定不了!法院怎么判?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多致伤致残,造成身心极大痛苦,若不及时弥补,不仅严重侵害了伤残者合法利益,而且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安定。在个案中,要合理运用审判理念,尽最大努力“填平”受害人损失;在涉及多个保险公司理赔时,要做到合理分担赔偿责任比例,保证公平合理;在交警无法做出事故认定责任的情形下,要根据基本案情和法官内心确信,酌定双方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

余杭这起电动车事故,交警说责任定不了!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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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例分析

2017年4月2日6时4分许,蒋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浙A7D581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临平公交站驶出,途经余杭区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沙某驾驶的未登记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沙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时,赵某驾驶的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引某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王某驾驶的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引某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胡某驾驶的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某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及刘某驾驶的某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某重型平板半挂车停在该路段西侧机动车辅道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沙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赵某、王某、刘某、胡某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未能协商解决,沙某亲属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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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析案

本案涉及多车多个保险理赔公司,责任比例划分不同于单车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沙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赵某、王某、刘某、胡某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但法院在确定责任比例大小时,要综合原告诉请数额及多车投保情况,合理分担比例。

本案投保情况:蒋某驾驶某大型普通客车只投保有交强险;赵某、王某、刘某、胡某驾驶的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引某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均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投保有不计免赔险。考虑本案涉及多车,虽有多个同等事故责任,但沙某与蒋某负事故共同责任的比例总额应划定为50%,又考虑到蒋某属于机动车一方,应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沙某作为受害人自负15%。蒋某作为机动车一方负担35%。而赵某、王某、刘某、胡某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应平均分摊剩余50%的责任比例。故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事故当事人按责分担,沙某自负15%。,蒋某负担35%,赵某、王某、刘某、胡某各负担12.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案例二

案例分析

2016年7月26日6时9分许,顾某驾驶本人所有的未登记的电动三轮车,从余杭街道江南雅居小区4号楼驶往余杭街道菜场,途经江南雅居4号楼北侧通道驶入小区道路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时,与行人王某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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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析案

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规定,而对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没有进一步规定如何分配责任。故如果举证并证实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如果双方无法举证对方存在过错的,则承担公平责任。本案根据事故证明记载经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确定顾某驾驶非机动车,经过在小区路边锻炼身体的王某身边时,未确保安全、未尽安全合理注意义务;王某年高体弱,在小区路边锻炼身体、在顾某驾驶非机动车经过身边时,未确保安全,未尽安全合理注意义务。据此,顾某、王某在本次事故中具有同等程度的过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另,王某与顾某均无法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平均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要义。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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