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郭合山、李江海、郭紅義、郭學慶訴被告王法順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5)林採民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被告王法順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郭合山、李江海、郭紅義、郭學慶工資款27767元,補助款800元,共計28567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王法順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郭合山、李江海、郭紅義、郭學慶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法順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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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王法順
性別:男
年齡:38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9****4533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東姚鎮上莊村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5)林採民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856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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