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胞胎抚养案为例谈共同抚养方式的可行性

——苏某凤与陈某堤离婚纠纷一案

01 案情

原告:苏某凤

被告:陈某堤

苏某凤与丈夫陈某堤于2002年结婚,婚后于2003年生育了三胞胎女孩陈甲、陈乙和陈丙。三胞胎出生后不久,陈某堤就孤身到重庆打工赚钱,苏某凤则留在德化全职照顾三个女孩儿。现在孩子已经日渐长大,但两人长时间异地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直至彻底破裂。苏某凤遂于2017年8月向德化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同时抚养三胞胎。

陈某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三胞胎随苏某凤共同生活,但受“传宗接代”思想影响,始终坚持要抚养三胞胎中的至少一个孩子,否则会有“后继无人”的嫌疑。苏某凤则坚决反对“拆分抚养”,因为三胞胎在本案诉讼期间,都自愿选择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同时也为自己未来的去向和生活异常敏感,也很没安全感,很担心法院判决自己由父亲抚养,三姐妹不能一起随母亲共同生活。

02审判

承办人在审理该案中,摒弃以往为了“结案”而把三胞胎拆分判给父或母的常规做法,力求兼顾父母双方的主张,并最大限度尊重子女意愿。经过深思熟虑,承办人大胆设计了共同抚养模式:一方面确认陈某堤、苏某凤对三胞胎享有共同抚养的权利,另一方面对父母如何承担抚养义务也进行了明确,即三胞胎继续随苏某凤共同生活,由陈某堤根据德化当地的消费实际,每月支付三胞胎的抚养费2000元。这一共同抚养方案同时兼顾了三方需求,即三子女极力想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母亲想亲自照顾三个孩子以及父亲要有孩子“传宗接代”的需求,一经提出就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有效化解了双方纷争。

以三胞胎抚养案为例谈共同抚养方式的可行性

03评析

一、可行性:共同抚养方式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本案审理中,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及常规做法,创新采用共同抚养的方式,在对子女抚养争议较大的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一)合情:符合家事审判理念的转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转变家事审判理念、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目标。随着家事审判改革深入推进,如何最大化保障子女权益已经是司法实践的共识问题,这使得法官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时愈加坚持“人和”的家事纠纷审判理念,也更具有创新的勇气和积极性,这也是共同抚养得以推进的现实基础。

(二)合法:符合现有法律的精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两者虽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但并不等同,也不能混同。现有《婚姻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确认抚养权归属,将抚养义务、权利“统一打包处理”,未将两者进行区分、细化。而共同抚养将权利和义务进行分开认定,实际并未创新构建“新法”,仅是对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细化,并不违法法律精神。在三胞胎一案中,父母双方对三胞胎随苏某凤共同生活、由陈某堤支付抚养费这一抚养义务的承担方式并无异议,真正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问题,基于此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义务分别予以确认,恰好水到渠成。

以三胞胎抚养案为例谈共同抚养方式的可行性

(三)合理:有效保障子女权益最大化。法律侧重于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最大化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而因为父母离婚后,不再具有共同生活、共同抚育子女的现实基础,所以只能确定子女与直接抚养人共同生活、由间接抚养人支付抚养费等抚养义务的内容,这点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极力规范子女应当 “随母方生活”或“随父方生活”的有关规定中得到佐证。尽量明晰父母双方各自的抚养义务也是共同抚养的落脚点,共同抚养不仅明确父母的共同抚养权利,同时也强调三胞胎随苏某凤生活、陈某堤支付抚养费等内容,让父母双方对三胞胎的抚养义务落到实处,有效避免父母在共同抚养中推卸抚养义务。

二、必要性:共同抚养方式有助于促进纠纷化解

(一)回应当事人的司法新需求。随着法制文明的进步,父母在离婚时对子女的态度已经发生较大转变,不再一味地将子女等同于财产等权利客体进行争夺,反而越来越重视子女的人身权益,越来越尊重孩子的本身意愿。为此,父母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提出越来越多不可忽视、急需回应的司法新要求、新期待。例如本案,正是苏某凤、陈某堤对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才促使承办人创新共同抚养方式。

(二)最大限度抚慰子女情绪。共同抚养应以尊重子女意愿为基础。一方面,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意见。另一方面,父母离婚会对子女的生活、学习乃至性格形成产生许多负面影响,也不可避免会对子女造成情感上的伤害,严重的将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但共同抚养能减少子女产生“我从此没有爸爸或者没有妈妈”“爸爸妈妈不再爱我”等落差感、错觉,大力抚慰子女的心灵裂缝,最大限度降低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三)吸收特殊风土人情。在推进家事纠纷专业化审理过程中,大部分法院都建立了民意吸纳制度,以便在充分尊重当地的风土人情的基础上,实现法律与善良风土人情的融合。陈某堤的“传宗接代”想法并非个例,特别近几年来,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女户、二女户按农村习俗要求男方入赘、联姻的情况仍不少见,“421”式的家庭越来越多,在涉及这些问题的案件中,男女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争议都较为激烈,难以调和[1]。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作出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的判决,往往会使当事人产生“抚养权归谁,孩子就归谁”的误解,激化双方的矛盾。共同抚养很好避开这个问题,不仅不会使当事人产生“孩子归一方”的错觉,反而明确了双方对子女的共同抚养权利,更能促进纠纷的有效化解。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尊重子女、父母双方意愿的情况下,判决确认共同抚养,具有合法性、可行性和必要性,建议在实践中推广适用,并再出台司法解释对此进行确认。(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


1.德化法院自2015年成立家事审判庭至今年10月,共受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1556件,其中离婚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等涉及处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955件,占家事纠纷案件总数的61.4%,共涉及未成年子女1333人,其中未成年子女为独生子女的有716件,占案件总数的75 %,子女特别是独生子女俨然已是离婚双方两个原生家庭乃至家族的争夺抢占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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