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总结|编剧应如何维权及自保

2018年5月2日,第二十二期虎知娱乐法在线沙龙顺利举办,本次沙龙主题为“编剧应如何维权及自保?” 本次沙龙主持人由赵虎律师担任,与谈嘉宾分别为:大辉导演、王言编剧、罗向京博士、赵军律师。

本期沙龙从以下三个角度展开讨论:“作为影视从业人员如何看待于正案、二次曝光、妖猫传等案件”、“编剧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编剧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权利”。

一、作为影视从业人员如何看待于正案、二次曝光、妖猫传等案件

1. 案件介绍

1、被控电影是否侵犯原小说作品的改编权,应当看是否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

2、而这些基本内容,必须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的表达;

3、因此,只有被诉电影表达上与小说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这些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具有独创性,且达到一定程度,并损害权利人的相关权利,才能认为构成对小说改编权、摄制权的侵犯。

1、女主人公的好友与其男友关系暧昧,好友最终因情而杀,丝巾作为谋杀工具及悬念线索。

2、主人公在少年时,精神遭受刺激,患抑郁症并失去记忆。

3、主人公对过去的回忆及真相的澄清来自日记本,日记本从好友院中树下挖出。

4、主人公少年时期曾亲眼目睹母亲被谋杀,凶手是主人公生父。

5、主人公母亲被害后,主人公被收养,亲子与养子之间产生恋情,并遭到养父反对。

6、主人公的养父遭遇车祸而死。

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两部作品整体比较后,故事类型、故事主线和情节设置均有明显差异。涉案小说系悬疑推理作品,涉案电影是幻觉类电影。

涉案小说系悬疑推理小说,通过男主人公秋收目睹亲母被杀后,寻找谋杀亲生母亲的凶手为线索,引出了三个谋杀故事及与女主人公田小麦之间的感情纠葛,以及田小麦通过秋收开的淘宝店逐渐找回记忆的悬疑推理爱情故事。涉案电影系幻觉类电影,女主人公宋其因心理疾病导致精神分裂并产生幻想,并怀疑自己杀死好友,并通过先幻觉后真实的表现方式,展现了女主人公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反映了女主人公精神压力无从释放可能导致的极端状态和爱情力量可以最终令人走出精神困境的主题。尽管上诉人主张两部作品中都曾经出现六点剧情上的相同之处,但就两部作品而言,该六点具体的情节设置在具体表达上存在一定差别,且其中多数情节均非具有明显独创性的创意和表达;另外该六点情节并非都是各自作品的故事主线,且该情节在涉案电影作品中并非是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核心情节。综合考虑到上述因素,尽管涉案电影的编剧及制片方在创作该作品之初曾接触过涉案小说,且不排除对涉案小说中的部分创意予以借鉴的可能,但就最终形成的作品而言,经比对,并未使用已有作品即涉案小说的基本表达,不属于演绎作品,亦不存在侵犯涉案小说改编权的问题。

2. 影视从业人员的观点

赵军律师认为,妖猫传,也有如原告所称的一些雷同情节设置,但是对比两个作品,可以看出完全不是一回事。而且这种雷同,可能是很多的创作手法上常用的,而不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更不相同。

赵虎律师认为,于正案审判的时候也有不同的声音:如法院的判决是不是过于偏向原告?是不是不利于后来的再创作?其实“桥段”这个事情,在言情剧里都是有限的,被用来用去。于正案的判决方法是有些让人担心的,按照这种比对方式,非常可能动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一个原因是灵感撞车,另外一个原因是在一个时期好的桥段其实不多。

罗向京老师也表示,琼瑶于正案件,比对到人物关系、情节、桥段,是不是合适,的确还有争议,必须亲自看过两部作品,才好评论。

薛永谦律师认为,于正是实打实的抄袭,于正案剧本中的段落,以及剧本的人物结构、性格特征和故事线索等都和琼剧雷同。

薛永谦律师认为,剧本中的段落,以及剧本的人物结构、性格特征和故事线索等,都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剧本有区别于小说、散文、诗歌等文学形式的作品功能。并指出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而只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创意,即创造出新意或新的意境。创意属于思想。

立友法务 对判决抄袭的方法大概总结了一下:

(1) 找相似点,类似比对的调色盘;

(2) 剔除思想;

(3) 对表达进行分析;

(4) 排除表达中的公知素材、有限表达、特定情景;

(5) 独创性表达与合理借鉴的关系。

玄立友(法务)指出调色盘是法院认定的是否抄袭的手段之一,是否复制粘贴也能加深法官的自由心证,因为抄袭认定本身就主观性较大,在创意与具体的语词表达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

王志伟老师有不同意见,调色盘不只是对比语句,人物情节桥段都可以比对,但是相似没办法认定,高明的抄袭者会改变,就是告也没办法,在法律上确实不算抄袭。

二、编剧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1. 进行独立创作,不要试图借鉴他人作品。

赵军律师认为,首先编剧需要确立自己独立创作作品的基本创作原则,不要去试图改写或借鉴他人作品,真正地去独立完成作品的创作。其次,是对于进入公知领域的创意点,可以考虑使用,但要注意使用时的具体表达方式。

玄立友(法务)认为,如果一两个桥段印象深刻,但又忘了来源 出处,是可能的;如果是十几个桥段都忘了来源出处,就说不过去了

刘阳老师介绍到,现在确实很多编剧、作家、影视公司,积极登记剧本的梗概、分集剧情介绍,包括人设等。

3. 做好剧本保密工作

大辉导演也分享,有些公司把“骗得”的大纲修改一下人物关系、情节设置,就把大纲占为己有了。所以他现在合作的都是熟人,生人一般很难合作,那些有知名度得编剧可能会好一些。

玄立友(法务)建议,一般情况下,不建议提供全部剧本、故事大纲、分集梗概,只提供前几集或者不连续的几集。提供之前还需要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和未合作不得使用该剧本另行创作,并约定较高的违约金。

赵军律师补充道,给片方提供剧本时,一少提供,二要留痕。

4. 其他措施

薛永谦律师认为,编剧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1)签订好合同(公司主体问题、公司存续问题、签订人主题问题、合同空白页问题、防止阴阳合同);

(3)明确署名的位置、大小、字体形式、顺序等;

(4)增加或者减少工作量的费用约定,费用的支付形式;

赵军律师认为,可以使用好现在的证据保全手段,比如时间戳。罗向京老师也认为,这是个好的方式,现在有不少平台提供这样的服务,把创作过程固定下来,作为证据还是挺管用的。

三、编剧应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权利

编剧“创作过程中”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权利,罗向京老师给出如下方法:

(1) 以传统历史文化材料为素材时避免抄袭 ,注意引用、借用与抄袭、改编的界限。

(3) 以新闻事件、社会事件、生活原型为素材创作时要避免侵犯他人隐私。这方面的争议也有不少。对原型的姓名、性格、生活区域、家庭关系、有识别性的事件以及其他独特的元素要慎重使用,避免直接指向原型。

赵军律师表示赞同,编剧自身有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最重要。任何行业皆如此。

薛永谦律师的观点:

1、熟悉《著作权法》,可以借鉴思想、创意,但是一定要尊重别人创造性的东西。

a) 用好手中“合理使用”这张“盾牌”。《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b) 第十条改编权的法律规定。

c) 避免第四十七条情形的发生。

2、避免低价竞争

3、第一时间登记注册自己作品

4、保密工作

大辉导演举例分享,《三体》创作的时候,只要有作家写过类似的内容,人家就不写,所以人家写的东西具有唯一性。

四、观点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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