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暴雨“漏电”致人身亡:这是一个风险自担的社会?

在现代政治伦理中,风险社会意味着需要更多专家、组织机构和国家力量来管控和减少这些风险对公民个体的冲击,而不是任由个体自己面对。

这里的问题在于:个人权利与自力救济的边界在哪里?哪些应该是公共服务的职责?如果雨天市政设施漏电、电信诈骗这些全都成了个人“风险自负”的事,那随之而来的恐怕就是:每个人都觉得无法指望得到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救助,由此也对公共事务变得冷漠。

每年夏天的台风季,暴雨是珠三角城市生活的常态,该区域对这种“常态化的天灾”也早有应急响应机制。但今夏首个台风“艾云尼”还是带来了意外,发生了市民在暴雨的街头被漏电的市政设施电死的事:佛山有一对母女在街头的暴雨中不幸触电身亡;广州一位17岁的少年意外死亡,据传也是因为简陋的排插在雨中漏电所致。令人难堪的是,这是在珠三角,而且是在市政投入多年来突飞猛进的局面下发生的悲剧。

天灾无法问责,人们在意的是人祸:为什么事先没有排除隐患?为什么事后不能披露信息、积极面对?显然这些原本可以做得更好,至少我们有理由这样要求珠三角城市。

在围绕着此事的争论中,有一种声音说:“不怪政府,你知道广州多大雨吗?”暴雨当然是极端情况,但公共安全保障的要点就在于,市政设施应当确保在极端情况下也能提供足够的安全,正如在地震等灾害发生时,校园、体育场馆往往是集中避难的区域,而非最先倒塌的建筑。

广东暴雨“漏电”致人身亡:这是一个风险自担的社会?

▲ 广东暴雨“漏电”致人死亡事故现场红绿灯附近发现一处设备,设备内部有六孔插线板和各种电线。 © 澎湃新闻

悲剧发生后,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许多媒体不是对此保持沉默,就是回避了对悲剧原因的追查,转而强调个人如何防范。这不是孤立的现象,正如有位网友所言:“大雨导致多人触电身亡,于是媒体详说雨天生存技能;女童被性侵,于是媒体宣传儿童防狼指南;老年人被电信诈骗,于是有各种识别诈骗的教育,甚至家人也要参与其中。

在这片土地生活的风险,被原封不动地打回给了‘个体’,政治学意义上人们为了减少风险而立约建立的‘共同体’处在解体状态。”这意味着,前些年那种对“豆腐渣工程”的公共问责,现在悄然转向了“风险自负”。

按照古典政治学中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们立约建立共同体的出发点之一,就是为了减少个体生存风险。这意味着,人们组成共同体是一种交换:纳税、让渡一部分权利,并获取相应的公共服务和权利保障。正如《自由的忠诚》一书所言,在卢梭和康德的观念中,个人通过契约加入一个特定组织,而每个人私人领域的权利界限只有借助合法国家的法律才能得到完全界定和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原本属于公共职责的问题推诿给个人自负,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共同体的解体。

不过,这是源自西方的观念,中国传统上并非如此。正如《田祖有神:明清以来的自然灾害及其社会应对机制》一书中所展现的,传统上,救灾主要是基层社会的责任,通常情况下以人们的自我施救为主,除非特大灾情消弭了基层社会的救灾能力。农耕时代,人们对于天灾,也常常以一种宿命论的态度接受(有时被误认为是淡漠、顺从或忍受力)。在其他农业社会亦能找到相像的例子,如1866年,孟加拉饥荒中许多农村家庭慢慢饿死,却没有一声怨言。

广东暴雨“漏电”致人身亡:这是一个风险自担的社会?

▲ 2015年8月10日,台风“苏迪罗”过境后,福州市区一片狼藉,市民积极抗灾自救。 © 中国新闻网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共同体处于解体状态”,而是之前就没有真正存在过——传统家产制的中国国家,并不是西方那种个人基于契约自愿加入的共同体,就像你也不是“自愿”才生到世上,成为你父母的子女的。很多愤世的孩子都曾质问父母“你们为什么没经过我同意就把我生下来”,但事实当然是:这没法征询同意和自愿。

正由于传统的社会组织是这样一种形态,所以中国人往往发现,他们从小到大所受的教育中,对“集体”往往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至少是偏重义务而忽视权利。其结果,就像孙中山一百年前所说的,中国人形成了一种实际的“自治”状态:“只有那钱粮是我们小百姓应纳的,打官司告状是我们小百姓可以烦着老爷的。以外的事情,老爷干老爷的事,我们小百姓干我们小百姓的事,我们与老爷,是两不相关的。”

这并不是说传统上中国国家对民间没有职责,而是说这与现代人所理解的职责大不相同。西汉刘向《说苑·君道》:“尧存心于天下,加志于穷民,痛万姓之罹罪,忧众生之不遂也。有一民饥,则曰此我饥之也;有一人寒,则曰此我寒之也;一民有罪,则曰此我陷之也。”在此强调的是圣王在人们遭受饥寒罪孽时感同身受的道德职责,并且要为人民提供“养生送死”的福利,所谓“养民”、“教民”与“化民”都是极为重要的政治内容,就像家庭中也强调“养不教,父之过”。

几位西方学者在《压力下的生活》一书中考察了18-19世纪欧洲与东亚的生活水平后指出,“中国的政府以某种着眼于人类福利的政治意识形态为基础,它要求国家在困难时期承担起‘养民’责任。欧洲的政治形态没有这种要求。……无论年成好坏,欧洲的政府都很少为穷人提供金钱或者实物救济。根据西方的规则,济贫是基督教的一种慈善行为。而根据长久以来深入人心的亚洲观念,它却是一个好政府的核心功能。”

或许可以这样说:欧洲的政治观念将个人视为独立、有自身权利并自愿采取行动的行为人,因此施政时注重的是提供公共服务、保障个人权利,但不认为“养民”是政治责任;而中国的政治观念更多带有宗法社会的浓厚气息,将个人视为有待教化和保护的对象(所谓“子民”),也因此而并不重视个体的权利、意愿与独立性。由于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个人”而是“宗族”,因此也就谈不上为每位个体提供无差别的公共服务。

“养民”是一种礼法社会的政治概念,和基于城市管理的“公共服务水准”其实是似是而非的两回事。实际上,直到晚清西风东渐,除了汉口等商业都市自发的社会组织外,中国都谈不上有现代意义上有组织的市政设施和公共卫生服务。

因此,在漫长的历史上,中国人都无法指望享受公共服务,当遇到诸如被骗、个人权利受侵害等事件时不得不依靠自力救济,人们发现只有家族才是唯一规避风险的社会单位,家庭成员可以相互扶助,使得宗族内部成员可以有效面对个人、乃至单个家庭难以承受的风险,很多地方甚至聚族而居,通过家谱家规凝成一个互相支撑的天然共同体。但也因为家族天生的内在凝聚力,又使得中国人很难超越家族的层面与陌生人组成更大的团体。实际上,传统时代中国的同乡会、施粥会、甚至大多数教派,都属于经济上自给自足的自力救济团体。面对风险,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是这种社会里生活的人们本能的反应。

这和西方政治中的“自治”并不是一回事。1845-1849年间爱尔兰大饥荒,英国财政部次官查尔斯·屈维廉却决定停止救济,理由是“避免人民习惯于依赖政府”;同样,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中,美国政府的救灾表现也饱受抨击。这些都是人祸,但在逻辑上,它所基于的理由却是“地方共同体应当自己负责,上面不会过度介入”,甚至即便灾害之大已超出地方所能自己应对的时候仍然迟迟未施予援手。

广东暴雨“漏电”致人身亡:这是一个风险自担的社会?

▲ 2005年8月,三级强度的卡特里娜飓风在美国路易斯安州登陆,超过650人在飓风中丧生,美国东南部四个州至少有230万居民受到停电的影响,有些城市甚至有90%的建筑物遭到毁坏。 © Jeremy L. Grisham

与此同时,西方高度重视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正如有个段子说的:一个老太太在中国街头摔掉了牙齿,她只能自认倒霉,且没人敢去扶她;但在美国,她的事会见报,会有律师自告奋勇帮她告市政机构获取巨额赔偿,理由是他们没铺平人行道导致她摔倒,事后这颗牙齿的事还被改编成了电影。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人们在生活中经常面临着不可预知、不确定的风险,这其中的大部分确实只能自力救济,但有些风险则既不是个人所能控制的,也不应是他个人的责任。在现代政治伦理中,风险社会意味着需要更多专家、组织机构和国家力量来管控和减少这些风险对公民个体的冲击,而不是任由个体自己面对。

这里的问题在于:个人权利与自力救济的边界在哪里?哪些应该是公共服务的职责?如果雨天市政设施漏电、电信诈骗这些全都成了个人“风险自负”的事,那随之而来的恐怕就是:每个人都觉得无法指望得到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救助,由此也对公共事务变得冷漠。如今随着家族/家庭的解体,中国人已逐渐获得了独立自主的权利,但这究竟是走向全面原子化,还是走向一个基于自愿的更好共同体,则是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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