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摔壞別人手機的老太太該怎麼處理?

我要搞事情啊

我覺得這位大媽真是太不要臉了,要錢要的不要臉。不僅缺乏道德,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

第一,這位大媽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代價。

撿到別人的東西,並不意味著是自己的,如果非要佔有,就有可能涉嫌違法。

這位大媽以為自己撿的就是自己的,還處處違法。一是索要報酬,涉嫌訛詐。二是摔壞別人手機,涉嫌破壞公私財物。

第二,這位大媽缺乏基本的道德準則。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首先,這位大媽就不具備。其次,人家也還是表示給予感謝,給了你500元錢,還有水果,非得要找人家要2000塊錢,是不是太過分了。另外,索酬未果,竟然還摔手機,更為過分。

顯然她是受了金錢主義的影響,已經沒有了起碼的道德準則。

第三,對這位大媽應依法處理。

一方面要責令其賠償手機,並給予處罰措施。另一方面,要責令其公開道歉,並對其進行嚴厲的譴責。


碧翰烽

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必須讓其付出應有的代價!

據說此女是當地某鄉鎮中學的一位數學老師,2017年剛被評為高級教師,從其拾到手機索要高額感謝費不成,怒而摔手機的的行為來看,屬於典型的有文化、沒素質的代表,不僅枉活了這麼多年,白受了這麼多年的教育,而且還給教師隊伍抹黑,這樣的人還能教育好學生嗎?

根據《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應當模範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具備良好思想品德修養,這是取得教師資格的先決條件,而且在評聘高級職稱時,師德不好是實行一票否決的,我不知道此女平時的表現如何,還是人前一套,背後一套,只是憑她現在的表現,根本就不配“為人師表”這四個字!

現在事情發生了,“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網絡上鋪天蓋地都是她的影像,同事、班級的學生肯定也知道這件事,一下子成了網紅,估計也是其始料未及的,不知她是否還有臉面對學生、面對同事?

前幾天回答的一個問題,某地一代課老師因為闖紅燈不接受處罰,辱罵執法人員被曝光,然後被辭退,筆者以為此案可以參考執行,因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明確規定,有“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情鬧得這麼大,而且是強行索要高額感謝費,這肯定夠的上情節嚴重了!一方面教書育人,告訴學生什麼叫拾金不昧,一方面又自食其言,用行動狠狠地打臉。這種表裡不一的兩面派作風,實在不適宜在教師崗位上繼續禍害學生,希望當地有關部門能夠及時行動,儘快作出處理決定。


打虎拍蠅

這件事沒完,必須找到當事人賠償到底!

事件回顧

6月19日早晨,寧波的小徐騎車去坐地鐵上班,將手機放在紙袋裡並掛在車把上。快到目的地時,小徐才發現紙袋破漏手機丟失,於是趕緊回頭尋找,期間遇到同學,經過同學多次撥打電話才知道手機已被他人撿到。 小徐希望拿回手機,並與對方協商用500元酬勞換回自己丟失的這部手機,可對方並不買賬,堅決要求索取2000元才返還。



為了穩定對方情緒拿回手機,小徐打算約對方見面進行協商,對方為了拿到錢,同意見面的請求。路上,為了確保能夠拿回手機,小徐一方面報警,希望警方出面幫助;另一方面買了一筐楊梅,連同500元酬勞,希望可以增加對方還手機的意願。

撿到手機的是一個大約四五十歲的中年大媽,雙方碰面後協商無果。小徐一怒之下撥通了110,告知警方有人“偷手機”,大媽一看小徐報警,拿起手機就砸到了地上。



兩個小姑娘慌亂之下,當時沒有想到要抓住對方,把她扭送到派出所,只是撿起摔壞的手機向遠處跑去。 事後,兩名小姑娘越想越氣,手機的確拿了回來,屏幕破碎去維修花了一筆費用不說,維修師傅說因為摔得比較嚴重,可能會影響手機的後續性能。

拾到失物,合理補償予以支持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市場經濟下不能讓做好事的人吃虧,因此對拾物者給予一定的補償也是得到國家相關法律支持的,大家也是可以接受的。

拾得者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保管費、通訊費等合理費用有權要求失主承擔,失主在領取失物時也應當向拾得者支付這些費用,如果拾得者要求的費用不合理,失主有權予以拒絕。

該案例中失主願意拿出500元作為補償,已經表現出其感謝的誠意,而這位大媽卻獅子大開口要價2000元,其貪婪之心,醜惡嘴臉實在令人不齒!

不當得利違法

當失主小徐約貪婪大媽見面後,雙方因報酬的價格沒有談攏,對方拒絕歸還手機。撿到他人手機拒不歸還,涉嫌侵佔他人財產,獲取不當得利,屬違法行為。

《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摔壞失主手機同樣涉嫌違法

貪婪大媽見小徐報警,惱羞成怒將其手機故意砸在地上,由於摔得較嚴重,造成小徐手機屏幕破碎並影響到手機性能

該行為同樣涉嫌違法,情節較輕的會受到治安處罰,情況嚴重的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司財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司財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小結

“給臉不要臉”,本來拿了五百元把手機還給失主,最後大家皆大歡喜,自己還落得拾金不昧的美名。因為自己的貪心和無知,不僅觸犯了法律,現在還把自己搞成反面網紅,顏面盡失,到底值不值呢?

不要抱著僥倖的心理,一錯再錯,馬路上高清攝像頭、人臉識別設備想找到一個人太容易了,態度決定事態的發展!


惠風和暢207547485

這個事情,咱們暫且看大媽是精神病人還是正常人,話分兩面說嘛。

如果大媽是精神病人,那麼,由其家人對女孩的手機進行賠償即可,因為這不是惡性刑事案件,造成的社會影響不是特別大,加之精神病人如果是在發病期間,是可以減輕處罰的。

因此,如果是精神病,那就由其家人賠償女孩手機損失即可。

如果大媽是正常人,那這事就有的說了。

大媽索要2000塊贖金,剛好捱到敲詐勒索罪的門檻,也就是說恰好達到刑事處罰標準。

但我估計大媽應該不會被刑事處理,雖然她要那麼多,畢竟敲詐行為沒有實施成功,只是嘴巴上說說而已,因此,刑事打擊估計不會。

我們從治安管理層面講,大媽的行為是可以被行政處罰的,因為她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如果還不思反悔,是可以予以行政拘留的。

就此事來看,基本會以大媽這邊賠償手機、賠禮道歉結束。

希望大媽以後長個教訓,切勿動輒佔他人便宜。

喜歡俺滴回答,那就關注一個唄,若有房產、拆遷方面的糾紛,就找盛廷律師解決嘍。👌👌


普了次法

有些時候就是因為這樣的人的存在才敗壞了整個社會風氣!

事情的發展很簡單,這個老太太撿了一個女孩的手機,女孩打算給老太太五百元感謝費,再給老太太買了一筐水果以作為感謝!可是這個老太太呢,竟然獅子大張口問人家要2000元,兩者沒有商量妥,這個老太太竟然把人家的手機直接給摔了,我就想說世間怎麼還會有這種人呢?

生而為人大家都不容易,我就想說你拿了2000元又能怎麼樣,2000元就能讓我們看到一個人的品質,簡直恬不知恥,活了那麼大歲數難道就為了2000元能丟掉榮辱嗎?反正是刷新了我的三觀!

為什麼現在社會上有些人對老年人的評價不太好,正是由於這類人的出現,給老年人丟了臉!2000塊錢可以讓我們看到人性的泯滅,簡直悲哀!



這是大貓的一些看法,歡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評論!

大貓聊三農,我是王大貓。喜歡大貓的可以關注一下啦!

大貓聊三農

對於這種無視法律法規,道德品質惡劣的大媽,有必要讓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議失主追責。

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律上看,這位大媽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拾金不昧是我國的傳統美德,但當今社會我們沒有必要苛責每一個人都能拾金不昧,可是大媽的做法顯然已經突破了最低的道德底線。雖然大媽沒有把撿到的手機據為己有,但其要挾失主2000元的做法顯然已經有敲詐勒索的嫌疑。

失主提出用500元錢和一箱楊梅來換回手機,可以說是仁至義盡,表現出了很大的誠意。而反觀大媽的做法則令人髮指,不但認為自己撿到手機就可以漫天要價,而且隨後把手機摔毀的行為更是惡劣至極!不過也正因為她摔手機的行為已經涉嫌毀壞財物,失主可以要求其做出相應賠償,如果手機價格昂貴甚至可以追究大媽的刑事責任。(到時候大媽再想道歉了事恐怕就不行了)

其實像摔手機的大媽這類人更應該像老賴一樣被曝光出來,她們屬於道德上有嚴重缺陷的“老賴”。估計批評教育也起不到很大作用,限制她們的出行自由,在經濟上給予制裁可能才會讓其長點兒記性。

面對這種道德敗壞的行為,只有打得疼才能使其記得住,必須給予嚴懲才能起到震懾作用。


夜雨如書

這個撿拾她人手機索取高額報酬不得,便將手機摔壞的中年婦女【四五十歲還稱不上老太太】不僅僅缺德,而且違法!


事情簡要回顧:

6月19日失主小徐在寧波乘地鐵路上遺失一部蘋果7手機,該手機被一名四五十歲的中年婦女拾得,小徐提出500元酬金加一籃楊梅作為答謝,對方堅持2000元酬金一分不少,小徐見談不攏便報警,該婦女見小徐報警便將手機摔到地上,導致手機屏幕被摔壞,如果不是小徐等搶手機及時該婦女還要摔第二次,最終維修花了300元,但手機性能可能會受影響。


這個缺德又違法的中年婦女應該怎麼處理?

首先毫無疑問應該把此人好好曝曝光,讓大家看看要錢不要臉的人長什麼樣!她雖然缺德,但是道德層面的譴責還是要有的!

我們看看她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可以適用的違法處理形式有哪些?

1:撿拾他人物品屬於不當得利,撿拾人有歸還的法律義務!

法律依據:根據《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顯然這個中年婦女並沒有很好得履行自己應盡的法律義務!這不僅僅是缺德更是違法!


2:撿拾他人物品不歸還,涉嫌侵佔罪!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270條關於侵佔罪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裡面有一個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不同地方有所差異,有些地方5000以上就已經可以定罪,這個案值是按照重置價格【重新買一個類似手機】或折舊價格來定的,該罪是告訴了才處理。

目前情況來看這個中年婦女不構成該罪!其實小徐拿到該婦女撿拾的證據之後大可以不理她,你愛還不還,如果不還就已經構成侵佔罪可以起訴!


3:以不歸還不當得利的手機為由強索贖金,涉嫌敲詐勒索罪!

法律依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撿到手機的行為並不違法,但我們有歸還的義務,如果對方要求你還你還不還就屬於非法佔有了,這個已經違法,這個中年婦女以不歸還手機作為要挾,提出2000元贖金的行為就是典型的敲詐勒索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74條關於敲詐勒索罪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較大是以1000至3000元為起點認定的,這個中年婦女要求2000元,已經達到數額較大認定標準了,她的行為已經屬於敲詐勒索,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4:摔壞他人手機,涉嫌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罪!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275條相關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中年婦女摔壞手機的行為毫無疑問屬於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損失小情節輕可以適用治安處罰法,情節嚴重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損壞的公私財物價值5000以上就已經構成數額較大了,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如果不是兩位小姑娘搶救手機及時,這個手機真被完全摔碎了,這個中年婦女十有八九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即使最終認定的手機摔壞損失沒有5000以上,也是可以進行治安處罰的!

法律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最終的結論:

第一:這個缺德又違法的中年婦女毫無疑問依據違反治安處罰法的第49條,她具有治安處罰適用的敲詐勒索、故意損毀公司財物的行為,至少可以處以5-10日的拘留並處罰金,並且還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第二:從目前情況來看涉嫌敲詐勒索罪的可能性很大,2000元已經達到立案標準了!如果罪名成立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且可以並處罰金!


心安理得君

撿到別人丟失的財物,應該原樣歸還。這本是連小學生都懂得的道理,而寧波這位撿到他人手機的大媽,卻以此來斂財,已經觸及到法律的紅線。

這位大媽的行為,受到了社會各界輿論的譴責。失主小徐在得知自己丟失的手機被這位大媽撿到後,已經承諾願意拿500元現金加一箱楊梅作為對大媽的酬謝,來換回自己的手機。而這位大媽卻還不滿足,獅子大開口,向失主小徐索要2000元好處費。當二人見面協商無果後,小徐計劃報警解決。這位大媽卻心狠的將小徐的手機摔在地上,致使手機屏幕碎裂。小徐拿起手機去修理,得知雖然碎裂的屏幕可以換,但手機使用起來不會像之前那麼好用。 也就是說,被大媽摔壞的不止是手機屏,內部也有所損壞。

首先,我們來看看這位大媽有沒有權利向失主小徐索要好處費。

在我國《物權法》中並沒有硬性規定失主必須向拾物者支付好處費,而僅僅是可以根據失主意願給予對方適當的保管費等補償費用。法律提倡的是拾物者主動無償的將物品歸還給失主,這也符合道德標準。

而拾物者也沒有法定的權利去向失主索要好處費,即使拾物者有這種行為,也是法律不提倡,也沒反對的。主要在於雙方協商。對於本案例來講,失主主動同意給大媽500元保管費,已經不少了。大媽卻索要2000元的好處費,顯然是不合理的,超出了手機保管費的範疇。在這種情況下,大媽就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之嫌。

再說說大媽摔手機的行為。手機不是大媽的私有財產,她只有保管權,沒有處置權。手機在她保管期間,被她摔壞,屬於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如果這部手機的價值超過5000元,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罰款。如數額較小、情節較輕,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所以,失主小徐可以根據自己手機的實際購買價值,來確定如何採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對這位蠻橫無禮的大媽做出懲罰處理。

希望這位大媽能夠認真反省、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對小徐做出道歉、賠償。否則,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

也希望大家能以這位大媽為戒,撿到他人丟失的物品,最好能主動歸還。以免將好事變成壞事,受到不必要的譴責和處罰。

誰都難免有遺失財物的時候,與人方便自己方便,我們應該以善心換善舉,讓社會變得更加和諧!

大家覺得這位大媽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龍族社

應"千里馬5000888"等四位網友邀答本題!

寧波摔壞別人手機的老太太該怎麼處理?

這個事情發生的經過大家都已熟知,本文就本人依照社會公德和民法通則的相關法律條款為參照,有如下的意見!

1⃣️夜不閉戶,路不拾遺這是每個公民都希望看到的社會公德、你不小心丟失了物件,多麼希望還能回頭到原地復得,但社會之大無奇不有,也就有人路不拾遺,也有人撿到失物寫招領啟事或遞交相關單位幫助尋找失主,這些高尚的道德行為讓人們廣為傳頌。也有人撿得別人失物一聲不吭,佔為己有、她不說誰也不知道!

根據事情發生的經過情節判斷,老太太在撿到手機後是失主呼叫或留言承諾獎賞二千元換回手機,才誘惑了老太太約好在某個地點一手錢一手貨交接!

根據事情的不斷惡化判斷出、失主不講誠信,言而無信,用欺騙的手腕騙得了老太太的信任,才有約交接。安照邏輯推理,老太太完全可以不承認或不交出手機,正因為還有一點良知歸還失物,加之有二千元的獎勵,在老太太來說還屬美事。由於失主感到老太太被二千元釣上鉤了,就從中做好了幾套準備,派人攝像,討價還價,把承諾的二千元一下降為五百,通過相關人員逼迫老太就犯,在討價威逼未果的情況下又竟然報警,汙衊老太太偷了她的手機,老太太在人格上受到傷害後,怒火中燒,忘記了自己已被人掌控,任何出格的行為對她都不利,摔壞了她人的財物就更不沾理了,如果當時老太太不摔手機,就是一同到了派出所老太太還能如數領到二千元獎金的!這是個什麼邏輯?

2⃣️根據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凡口頭或書面文字承諾的獎勵,自當事人發出承諾後立即生效,法律予以支持。大家也常見到尋人啟事或者招領啟事承諾的獎金因當事人滿足了自己的意願後違約反臉不認帳,而被對方告上法庭最終打贏官司的,這些奇事屢見報端!

3⃣️根據事情的變化,失主錯在先,錯在哪?

a.她違背了合同法!有人會說他們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無據可查。但你可知道判案還有推理一這手段,在鐵證如山時,不因為殺人犯死不畫供就無罪,這個摔手機案情便可由辦案人員經推理支持老太太的話是可靠的。

b.審案部門會判定失主違背了口頭約定為缺理在先!

c.審案部門會根據老太太反映的受騙實情以及報警被汙衊為小偷的案情推理支持老太太的話可信。

3⃣️這個事件應該怎樣了結為妥?

還是那句老話,斷案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為法律支持見義勇為和拾金不昧者有所精神和物質獎勵,支持合同法,本案件沒有二千元的口頭承諾合約就不會引起事後的為了只給五百的惡性循環事件發生、按照法律程序應估算手機的價值,如果值五千,老太太必須要賠償三千元,扣除老太太應得的二千元獎勵,這樣做便為最理想的結局!

4⃣️通過這個案例,我們要崇尚社會公德,拾金不昧,誠信為本,才使社會更加和諧,美好!


許科雲

這事其實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撿到手機的中年婦女因為失主報假警誣陷其偷手機,激怒之下摔破了手機。

失主非常清楚是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導致遺失了手機,中年婦女只是碰巧撿到了手機而不是如失主報警所稱的那樣是偷手機。

失主明知對方沒有偷手機卻在協商未果後當作對方的面報假警宣稱對方是個偷手機的賊,換作你是那個中年婦女,你會作何反應?

面對撿到的手機,許多人的第一反應是拔出芯片卡,然後自己處理撿到的手機。中年婦女沒有這樣做而是同意與失主溝通,足見其目地只不過是想獲得多一點報酬,她完全可以用其它途徑去處理這部手機,所獲得的"報酬"不會低於失主開出的500塊錢。

從失主事後報假警來看,失主是毫無誠意的。我甚至懷疑她非但不會支付承諾的500塊錢,可能連一個嘣也不會給。她不是買了一籃楊梅嗎,這就是她願意為拿回手機付出的代價。因為在去面談的路上,失主已經與朋友達成共識,那就是隻要對方不就範就立刻打電話報警誣陷對方偷手機。對方怕事情鬧大隻能乖乖交出手機,那時候失主非但不會支付500塊錢,說不定連那籃楊梅也不用送了。

誰知道人算不如不算,失主機關算盡什麼都算到了,就是沒有算到中年婦女會摔破她的手機,於是乎羞怒之下向媒體捅破了這件事。

面對網上對中年婦女極盡羞恥的輿論撻伐,我就奇怪了:她有何德何能承受得起這漫天的關注?她只不過是一個撿到了一部手機因為輕信了失主的承諾與其面談並且在失主拒絕兌現承諾並報假警誣陷她是賊的情形下摔破手機的路人而已。

失主明知中年婦女不是賊卻報警宣稱其是賊,這侵犯了中年婦女什麼權利?

失主明知中年婦女不是賊卻報警宣稱其是賊,這可是報假警哦,報假警可是犯法的哦!

我們不是揪著觸犯法律的失主不放而是揪著那個被她冤枉的中年婦女不放,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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