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搭女裝閣
黃淑芬被判8個月,其履行的只是一部分刑事責任。這個判刑並不影響她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雖然她號稱“教科書式老賴”,但她未履行部分的賠償責任是賴不掉的,依然需要對剩餘款項一分不少的做出賠償。
6月27日,這起案件再次開庭審理,雖然黃淑芬對所有罪行拒不承認,但在證據面前,她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這是她應該承擔的部分刑事責任,即使她不願服刑,但在法律面前由不得她。
而這個責任才是個開始,最重要的是,她必須將欠受害者家屬的賠償款還請。
這個民事賠償責任,早在三年前就已判決生效。她一直在採取各種方式逃避、耍賴拒不履行賠償責任。按其自己的話說:“判我在裡面無所謂,我就不用陪了。”這種嗜錢如命的心理很是可悲!
不過,這只是她自己異想天開的天真想法而已。刑事責任並不會抵消民事賠償責任,二者是兩碼事,是罪犯同時都要履行的法律責任。逃不掉,也賴不掉,這是必須對受害者極其家屬做出的補償。
她這種極端耍賴的方式,只會給她自己帶來危害。到目前,她已在社會上失去了誠信、失去了公信力,可能也不會有人再相信她的任何一句話、任何一個字。她這樣耍賴,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會使她今後在社會上寸步難行。沒有人再願意與她打交道,誰也不願意找賴。她等於自己把今後的生活之路堵死了,只能自求多福了!
她失去的比她賴著的東西要多的多,這樣的反面教材,也給大家一個警示,誠信是人在這個世界上的立足之本!切記!
大家對“教科書式老賴”有什麼看法呢?
龍族社
黃淑芬,這位被全國網友戲稱為“教科書式老賴”的河北唐山人,早就已經名揚天下的網紅了,只是她紅在耍賴,紅在無下限,紅在藐視法律,紅在公然挑戰道德底線。
今天,筆者和全國網友一樣,終於等來了她的刑事判決結果,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淑芬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這可謂是給已經死亡的受害人趙某以及趙某的家屬帶來了一個公正的裁判結果。
但是,在這個惡性十足的交通肇事案件中,8個月有期徒刑的刑事判決,一定不會是終點,而只是刑事責任層面的懲罰,受害人家屬此前提起並經法院判決認定的86萬元的民事賠償,是互不妨礙的,一分錢不能少的,黃淑芬依法必須足額執行到位,並且需要承擔逾期不履行賠償義務而產生的逾期責任。
令人氣憤的是,黃淑芬對於本案民事賠償部分的執行態度,“我人品就是有問題”“我收入不低,我得還貸款”,這些公然叫囂,挑戰的不僅僅是法院裁判的權威,而且已經公然挑戰了全社會的道德底線,難道法律對黃淑芬的民事賠償執行,真的束手無策嗎?
筆者願意在此提出以下三點建議和方法:
首先,黃淑芬聲稱自己收入不低,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完全可以依法限額凍結黃淑芬的日常收入,包括工資、房租以及其他可以查證的收入,在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按照每月查扣劃轉一定金額的方式,分期執行;
再有,黃淑芬聲稱自己需要還貸款,如果是其名下的房屋按揭貸款,那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凍結並拍賣黃淑芬單獨或其共有的房屋,獲取相應的執行款項;
更重要的是,黃淑芬如果是在明明有能力執行卻隱瞞拒不如實申報財產,則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樣,就可以在交通肇事罪8個月刑期基礎上,再次對黃淑芬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啟動刑事控告,再次依法判處其相應的刑事處罰,以最嚴厲、零容忍的打擊態度,依法打擊如此惡劣的公然對抗法律、破壞社會道德的教科書式老賴,重塑良好社會風氣。
剛剛貓律師
事情經過
2015年10月6日10時20分許,黃淑芬駕駛號牌為冀B995U2的小轎車與趙香斌發生交通事故,經過多次手術手術,趙香斌成為了植物人,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兩個人都有責任,黃淑芬承擔這次交通事故的交通責任,趙勇的父親(趙香斌)承擔次要責任。
2017年12月1日9時37分趙香斌搶救無效死亡,趙香斌向公安部門提出屍檢要求,2017年12月8日出具屍檢結果,鑑定結論:趙香斌系因交通傷致特重型顱腦損傷後長期處於植物生存狀態併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河北醫科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司法鑑定:“1、趙香斌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術後植物生存狀態繼發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2、交通事故損傷與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這張圖片是由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
趙香斌病理鑑定書
唐山市警方於2017年12月9日對黃採取刑事拘留措施,2017年12月22日黃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
2018年2月1日,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向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期間,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審限三個月。
法院判決顯示,肇事司機黃淑芬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但之後黃淑芬一直沒有賠償各項損失85萬餘元。
黃淑芬表示“我沒錢,我拿啥給你”並稱“收入不低,但我得還貸款”。黃淑芬表示“判我幾年,這錢我也不用還了”對此你怎麼看。
江湖百曉生l
要賠的,而且是該賠多少就賠多少,一分不能少,不賠的話,依然會面臨更多的處罰。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附帶有民事賠償責任,兩者是並行的。
法官可以判處當事人坐牢,同時賠償被害人損失。
並不會因為坐了牢,就不賠錢了。
黃淑芬坐牢,是因為她撞死了人,負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退賠不積極,屬於情節比較惡劣的一種,因此被判處實刑。
賠錢會影響坐牢,但坐牢不會影響賠錢
在該類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退錢的確會影響是否坐牢的問題,但是,坐牢,不會影響賠償責任。
對於這類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比如導致一人死亡,刑期一般最高是三年(除非有逃逸等情節就會更長)。一般情況下,若肇事方能及時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或被害人諒解,一般能獲得緩刑甚至在檢察院階段就獲得不起訴的效果,就是完全不用坐牢了。但是本案結果大家都看到了,黃淑芬拒絕賠償,就更別說拿到什麼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了,而且雜被害人黃老先生死後,其也沒有積極賠償,在此前提下,其被判8個月有期徒刑,也是合情合理。
但是,反過來,坐了牢,不代表賠償民事責任的減輕。
所以說,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人能積極賠償,的確是可以有效減輕刑罰,少坐幾年牢甚至不坐牢,這個在大量的暴力犯罪、經濟犯罪中都適用,而且也可以理解。
但是坐了牢,不能導致民事賠償責任的減輕。
目前黃淑芬大概還欠80多萬,這筆錢可以由其家屬代為償還。
如果黃淑芬就是坐了牢,出來還是不還錢,怎麼辦?
可能有人會想,如果黃淑芬繼續發揮老賴精神,坐牢就安心坐牢,出來後還是一條好老賴,就是不還錢,咋辦?有治麼?
有。
如果依然有能力而不賠償和執行,特別是被行政拘留後依然不履行,也可能視為“情節嚴重”而被刑事處罰。此前就有類似案例,先是採取行政拘留措施,讓“老賴”還錢,如果老賴依然不還,則採取刑事立案的方式,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那就可能要繼續坐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該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最高刑期是7年有期徒刑。
達到該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那如何才能算作“情節嚴重”呢?
比如,有還款能力,虛報財產,拒絕申報財產,被法院拘留後依然不執行的。同時,不支付贍養費,醫藥費的,都可以被視作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
賠多少呢?
本案中,此前被害人趙老先生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一級傷殘、植物人,但並未死亡,也無法達到重傷三人以上的的標準,即便黃淑芬負事故主要責任,也無法構成交通肇事罪,趙先生只能與黃淑芬打民事賠償官司。
2017年6月8日,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黃淑芬賠償約93.6萬餘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但這筆錢趙勇一直沒拿到,法院的執行也並不順利。
被害人死亡
但是趙老先生在昏迷兩年死亡的,而且根據鑑定結論,死因確定是交通事故的,負主要責任的肇事者黃淑芬就被司法機關追訴交通肇事罪。
2018年6月27日,黃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根據法律規定,肇事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喪葬費等也是由黃淑芬支付。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唐山那事吧,我個人認為:
1.如果老賴只是指有錢還拒不歸還的人,那肇事司機並不是啥老賴,對於老賴不是沒有罪名可以適用,譬如說: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但是法院寧可在事故發生後兩年,已有生效責令黃某承擔傷殘補助金的民事裁判情況之下,把黃某以事故與死亡有因果關係的理由判了8個月,都沒以對付老賴的罪名判她刑,難道不能說明問題嗎?[笑cry]
3.交通肇事罪有諒解的,一般死一人無逃逸等惡劣情形的,會處以緩刑,黃某是8個月,其已交待了犯罪的過程,酌定從輕是可以的,所以法院一審量以8個月有期徒刑,不屬於畸輕,也不屬於低於法定刑量刑……
木頭魚缸
老賴黃淑芬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8個月,這一點都不影響她繼續履行之前的民事賠償責任。
之前,黃淑芬曾這樣說過:“判幾年也中,咋地都中,反正我判幾年,最起碼這點錢我不用還了。”
如果黃淑芬想用坐牢來抵債,那只是她異想天開而已。現實是,該坐的牢一天也少不了,該還的錢一分也饒不了。
面對這樣的老賴,一般人真的對付不了,趙先生今天也發了微頭條,顯得有點心灰意冷。當然,我們也不希望趙先生的生活被這個老賴完全佔據,可這也是老賴黃淑芬所期盼的,她就是想通過耍賴拖垮趙先生。個人建議,趙先生可以從以下幾點來對付老賴。
1,起訴黃淑芬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那樣黃淑芬將會面臨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甚至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她喜歡坐牢,可以先滿足她這點。
2,與此同時,要求調查黃淑芬的財產和收入情況。之前黃淑芬曾明確表示自己收入不低,但要用來還房貸。可以請求凍結或攔截她的收入強迫其賠償,甚至可以要求拍賣她的房產。
3,要求調查黃淑芬是否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估計她拖這麼久,正是在利用自己曾經做保險的“專業知識”逃避賠償。
4,另案起訴黃淑芬,要求其賠償自事件發生以來對趙先生造成的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
對付老賴絕不能手軟,我們希望這件事情能以“教科書式的執行力”來對付“教科書式的老賴”來結束。
夜雨如書
可喜可賀,這個“老賴”終於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了。不過關於執行,還是有很多東西可以說說。
有人擔心黃淑芬坐牢之後就不用賠付受害者家屬了。按黃淑芬自己的話說:“判我在裡面無所謂,我就不用賠了。”對於這種愛財如命的人,在監獄中呆上幾個月來逃避經濟責任,簡直再划算不過。不過現實對她並沒有特別“眷顧”,這樣的好事是不存在的。
我國法律對犯罪分子的刑罰,除了通常認知的徒刑和適用於重大犯罪行為的死刑外,還有作為附加刑和針對經濟和財產犯罪使用的財產刑。在這一案件中,被告黃淑芬除了要服八個月的徒刑外,還有相應數量的財產罰沒作為附加刑罰。
也有人會擔心,在這次宣判前,黃淑芬通過種種方式抗拒執行,惡意拖欠罰金,這次會不會重蹈覆轍。其實對於這些老賴,執法部門還是相當有一套的。尤其是黃淑芬這種有能力支付賠償的人。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所謂罰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也就是說,罰金和刑期,都是對罪犯的刑事處罰,因此必須依法繳納。
而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不繳納罰金的,法院會移送執行局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劃撥銀行存款、查封拍賣財產、扣押相應價值的物品等、對拒不執行的,還可以採取拘留措施。在地方相關部門權限相對大的時期,甚至還出現過爆破犯罪分子別墅作為執行方式的新聞。關於這名老賴,執法部門對她的處理還是比較到位的。去年年底,其財產被凍結並對其拘留十五天作為處罰。之後則以交通肇事罪被逮捕。今年正式宣判後,她將面對牢獄之災和財產罰沒。這次,她可沒法像之前一樣趾高氣揚的不回應趙先生的質問了。希望這幾個月的鐵窗生活,能讓她好好悔悟自己的所作所為。
雖然宣判結果多半能夠補償趙先生一家的經濟損失,可趙老先生業已作古,再多的賠償也無法使父親再生。在此希望趙先生一家能夠在獲得賠償後早日回到過去的生活軌跡上。
姚廣孝wayne
事件大略:
教科書式老賴黃淑芬涉嫌交通罪一案一審已於6月27日上午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判處黃淑芬有期徒刑8個月。
雖然黃淑芬當庭表示不服判決上訴,但我認為,這只不過是徒勞而已,二審法院一定會維持原判。
但有人提出疑問,黃淑芬被判刑,是不是所欠受害人的76萬元賠償可以不賠了?
這種疑問其實就是一種誤會。可能大家以為,人家都坐牢了,沒有收入了,怎麼賠?誰來陪?
特別是有的罪犯刑事判決死刑立即執行,人都死了還怎麼賠?其實,在很多案件中,既有刑事量刑,也有民事賠償,這叫刑事附帶民事。
即便是當事人被判刑坐牢了,他應該還有資產,法院會沒收查封和拍賣他的資產,以此償還受害者的損失。
根據《刑法》第138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規定,刑事判刑並不影響民事賠償,即便是被判死刑,民事賠償仍然不可免除。
有人說,黃淑芬坐牢,她女兒應該賠償受害者損失,按說合情合理,但不合法,但她女兒如果賠償了剩餘的76萬,可以減輕黃淑芬的刑事量刑,至少是緩刑。
如果8個月後,黃淑芬刑事期滿,但仍然拒不賠償剩餘欠款,法律會加重刑事量刑,至少1至2年,甚至3年,或者更多。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大家都看過電影老炮沒,裡面馮小剛一角的臺詞經常出現的一句就是:一碼歸一碼,先捋順了。確實是,任何事情都要分的清楚明白才好,這樣就沒有扯皮一說,管理制度裡也經常看到功是功,過是過,不能相抵,有功必賞,有過必罰,這也是恆古不變的道理,只有這樣,不管是黎民百姓還是高官精英都是一樣,功勞大於天也不能抵消你犯過的錯。我這麼說大家明白了嗎?除非你去世離開了,這筆賬就會消除。現在有很多案件是當事人已經故去,但延續給了後代家人,這一點我覺得很不合理。還是那句話,一碼歸一碼,誰犯的錯找誰,不要去其他人,即使是他的最親的家人也要。換句話說,任何一方都覺得自己受了天大的委屈,,就是把對方整的沒有了未來甚至是跳樓,都不會滿意,正所謂冤冤相報何時了啊。大家也都不要覺的一個人犯了錯就所有的都錯了,一個人做了一件符合正義的事就全都是楷模不會做壞事,每個人都會錯事,每個也都肯定做過好事,分開來,相應的事得相應的果就行了。試問一下,就拿今年的app貸款說一下,裡面有多少是老賴我想並不多,而是大部分都是真正需要這筆錢去週轉或生存的,但是作為一個成年人都應該明白的一個道理,很多人都是還不起了,不是不還,這個時候本來還是可以解決的,但是催收公司出現了,採取各種辦法逼迫,結果導致很多人的脾氣上來了,徹底的不還了,就像做生意一樣,要想賺錢賺的輕鬆和長遠發展就要了解市場和人的本性,俗話說泥菩薩還有三分火呢。很多事情都是可以解決和有一個好的結果,
進化與人生
黃淑芬心裡盤算的就是不賠,她之前公開放話錢她是不會賠的,因為她還要還房貸和車貸,就算法院判她坐牢她也不賠,並且說出一句驚世駭俗的話:“我坐幾年牢這錢我也不用賠了!”
那麼,黃淑芬打的如意算盤是否正確呢?我只能說她是痴人說夢。因為在法律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兩種並行不怠的獨立責任,它們相互之間並不存在一種互相代替的作用 ,即承擔了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承擔了刑事責任也不意味著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黃淑芬開車肇事撞傷他人,當然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和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後來受害者不治身亡,經鑑定其死亡結果與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係,因此黃淑芬也達到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標準,因此最終法院判處她八個月有期徒刑。這其中的邏輯關係是,就算黃淑芬當初積極賠償,受害者死了她同樣會構成交通肇事罪;相反她坐完八個月的牢出來以後,前面的民事賠償責任依然存在。
如果黃淑芬出來以後仍然拒不賠償,那麼就構成了對之前民事判決的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還會再次遭受牢獄之災。當然如果她再次放出來以後,欠的錢還是要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