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丰名门小区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常丰名门小区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3

第1节 工程概况3

第2节 工程范围及内容3

第3节 工期与进度3

第4节 工程质量标准4

第5节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4

第6节 计价与计量4

第7节 发包人责任5

第8节 承包人责任5

第9节 工程监理7

第10节 违约责任7

第11节 解决争议的方式8

第12节 其它约定8

第13节 合同份数、生效9

第二部分 合同附件11

附件1 廉洁合作协议书11

附件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1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就 **小区项目 基坑支护工程承包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1节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项目基坑支护工程

2、 工程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红专路与东明路交叉口西北角

第2节 工程范围及内容

3、 按通过专家评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有关资料,承包本地块的基坑支护工程,包括压力灌浆微型桩、锚杆土钉施工、挂网喷射砼、放坡(基坑边坡平整)、基坑监测及必要时增加的其它施工措施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第3节 工期与进度

4、 总工期为: 36 个日历天(包含节假日在内);

5、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方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同意无条件接受并按时进场开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开工日期或发包人发出开工令中开工日期开工,逾期超三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将工程发包给第三方。

6、 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在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4节 工程质量标准

7、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合格标准;

8、 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5节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9、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 166万元(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陆万元整)。

(1) 账户名称: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2) 账户账号:995620120109007726

(3) 账户开设银行名称:郑州银行商品大世界支行

11、 发包人支付每笔工程款的同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相同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并提供《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且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必须与国家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发包人有权对价款不予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对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也必须赔偿。

12、 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基坑支护施工完成50%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5%;基坑支护施工完毕,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2个月内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的工程款待基坑土方回填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第6节 计价与计量

13、 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本合同所确定的总价,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本合同固定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本施工方案的设计费、组织专家评审费、人工费、材料费(含材料出厂检验检测和复试检测、样品和样板、损耗、包装、运输及装卸等一切费用)、机械使用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规费、保险费、利润、税金、合同实施期内的风险因素及质量保修等全部费用。

14、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3日内,应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证金为 10 万元(壹拾万元整)。

15、 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开工或工程施工过程中非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及不可抗力原因擅自停工,发包人将有充分理由与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第7节 发包人责任

16、 发包人委派 石金箱 为代表,电话: 13937187928 ,负责监督承包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办理工程量的核验、工程验收等事宜,但该代表的签字须加盖发包人项目部或发包人公章后才有效。除非本合同有约定,未经发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或发包人项目部其他人员的签字都视为个人行为,发包人不予确认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7、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源接驳点,配合提供现场施工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地下车库结构平面图纸 壹 份,地质勘探报告壹份。

18、 组织图纸会审、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等报表及相关文件。

19、 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及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资料;

20、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21、 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8节 承包人责任

22、 在开工前 7天 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送发包人审查。

23、 选派 孙胜利 ,电话 15138948855,为承包人施工现场代表,并于开工前书面通知发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本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承包工程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等事宜。

24、 自行解决施工临时设施的搭建以及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25、 负责从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源接驳点接至承包人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接驳点,挂表计量,并承担接驳费用;负责施工期间用水用电费用, 水电费的计取标准按相应施工期当地的水电收费标准。施工过程中如不计量,结算时按合同总价的3%扣除。

26、 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方案及发包人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竣工和交付。

27、 遵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卫生环保守则,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如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8、 承包人负责购买施工人员(含临时工在内的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现场财产和设备的保险并自行承担费用。否则,发生任何事故,无论事故原因如何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9、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25日前提交施工进度表。

30、 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

31、 负责对邻近建筑物、地下给排水管、消防管及电线电缆的监测和采取减压措施,属发包人责任其措施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如因施工措施不当引起周边建筑物、地下给排水管、消防管及电线电缆受损,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32、 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在 7 天内撤离施工现场。

33、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肆份,交总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审定、整合并归档,配合总包单位造册。

34、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承包人在原施工图上修改并加盖竣工图章;工程变更较大的,应由原设计方出具变更图纸,由承包人在竣工图上签注。

第9节 工程监理

35、 发包人已委托 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进行本工程的监理,总监理代表为 淡顺立 ,电话:13619840627,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工程管理文件须经监理公司审核确认,但该确认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项目章或公章后才生效。监理公司发给承包人的工程管理文件,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项目章或公章,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10节 违约责任

36、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中途毁约或因承包人原因致合同被解除的,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7、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停工、退场,如擅自停工,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10000元人民币/天的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擅自退场,承包方除将履约保证金全部用于补偿发包人外,还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按违约条款处理。

38、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逾期竣工超过7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还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9、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出现安全、防火、质量事故、工程形象进度延误五天以上,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两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0、 承包人在施工中不按规范组织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并且拆除所有已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如承包人不停工或返工,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1、 工程竣工后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发包人聘请第三方进行返工以使工程达到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工程未达到验收合格前,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

42、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和承包人接触到的发包人技术图纸及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43、 承包人在承包过程中,若现场发生塌方及其它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

44、 因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原因造成工程需返工的,或因承包人不作为原因导致发包人工期进度受到或将受影响的,如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不予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委派第三方进行施工,所需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实际扣除金额以发包人及第三方的结算金额为准;同时,承包人另行支付发包人本返工工程结算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11节 解决争议的方式

45、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12节 其它约定

46、 承包人必须承诺及时支付雇工的工资;同时保证承包人雇工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发包人场所闹事,如有闹事行为发生,承包人承诺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交纳10万元违约金,本违约金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47、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管理,按发包人流程办理一切手续(认质认价流程、签证流程、付款流程、结算流程)。

48、 承包人承诺根据发包人要求承担施工现场现有及以后因承包人施工所造成的垃圾清运出发包人所管辖的施工现场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倾倒地点,并不向发包人计取任何费用。

49、 承包人保证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无故更换。保证项目经理现场办公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少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每天索赔500元人民币)。保证项目部主要人员到位(每少一人,发包人向承包人每天索赔100元人民币)

50、 承包人确保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施工管理,执行郑州市城市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通过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保证施工过程安全。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到执法部门等部门处罚,所有责任和后果自负。如果因此导致工期延误,按每天500元人民币给予发包人经济补偿。

51、 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承包人应积极配合,配合费用已含在合同固定总价中。

5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效,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撤场书面通知的7日内承包人未予以全面退场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拖延超过5日,承包人仍未有全面退场意愿的,发包人可直接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53、 如承包人提供发票不合格,视为承包人违约:

如在履约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10日内进行更换,否则发包人按等额发票税金5倍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如履约结束后,发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10日内进行更换,否则发包人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13节 合同份数、生效

54、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5、 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收到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且双方履行完各自的职责后失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廉洁合作协议书

廉洁合作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河南省常丰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维护发承包双方利益,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一、发包人责任

1.1. 发包人有责任向承包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1.2. 发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派驻本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1.3. 发包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廉洁合作协议书之规定,不得接受承包人的宴请、回扣,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

1.4. 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承包人单位领导。

1.5. 发包人单位人员如违反本廉洁合作协议书之规定者,发包人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相应人员行政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 对于承包人举报发包人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洁合作协议书之规定情况,发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单位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承包人。

二、承包人责任

2.1. 承包人应向本单位相关人员传达本廉洁合作协议书之规定,并要求遵照执行。

2.2. 承包人应建立本单位的廉洁工作制度,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2.3. 承包人不得宴请发包人单位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4. 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承包人单位人员有向发包人单位人员行贿行为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发包人单位领导。

2.5. 承包人有责任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2.6. 承包人单位人员有义务就发包人单位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单位领导举报;如承包人向发包人单位人员行贿,一经查实,发包人对承包人保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利益受损的索赔权利,以及其他维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 理 人(签字): 代 理 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河南省常丰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一、安全生产责任

为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发、承包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内容:

1、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工程安全保证体系,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须按照工程项目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发包人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核手续,并提供相应资料文件,确保及时进场。

3、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创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4、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发包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每次按责任违约给予人民币 500元的经济处理。

5、凡协议承包范围内工地现场发生的重大事故(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达到四级及其以上事故的即为重大事故),发包人派员或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行使或建议给予一票否决权。同时,还可以按责任违约给予责任单位一次性经济的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幅度为人民币

10万元 (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或承揽保证金中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人员伤亡事故。

7、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和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施工,执行“一标四规范”和工程项目当地城市文明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施工,派专职安全员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并经常性地做好安全宣传教育,严防安全隐患,杜绝伤亡事故和火灾的发生。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受到行政执法相关部门处罚或发生安全事故,后果自负,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9、施工现场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执行,设备机具应有接地、接零装置,线路布置为“三相五线”制,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承包人所属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人员在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其它民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10、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内(含主体工程)及周边通道的安全防护,安全防护方案须经监理审核批准。

11、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干部,并报发包人备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2、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定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

13、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

14、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15、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16、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承包人需将如下安全措施资料提交于发包人:

a) 承包人的《企业经理(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名单》、《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b) 承包人的《起重机械设备及施工机具一览表》;

c)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

d)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原件。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方案;

e)承包人的企业经理(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其资格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

f)承包人已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g) 承包人企业经理(法人)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h)项目入场人员安全培训情况(提供相关证书查验);

i)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文明施工责任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本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2、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共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项目当地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造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

3、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 设置临时车辆冲洗台、冲洗设备并配置专人清洗清扫,对驶入车辆进行冲洗或清扫,不准车辆轮胎带泥上路、污染道路。

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并保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干净整洁。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监护。

7)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项目当地环境和绿化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8)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符合规范要求。

4、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凡承包人整改不力,逾期不改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每次人民币 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处罚款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最高上限为人民币 10万元

5、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施工现场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其它违法违章现象,每发现一次,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人民币 5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6、承包人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音标准等指标满足项目当地的有关规定。施工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含行政执法部门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三、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项目当地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项目当地的有关法规执行。

四、本协议作为发、承包双方工程协议的附件,在工程协议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竣工备案后,本协议终止。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 理 人(签字): 代 理 人(签字):

签订日期:2011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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