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湖北一初中女生遭男同学抢劫被多处捅伤,却因施害人未满14岁被撤案?

特纯奶人

大家好!我是受害女孩的妈妈!我为我女儿这次承受的所有伤痛感到无比绝望!无比痛心!我强烈要求严惩杀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凶手!我希望社会重视未成年弱势群体更受保护这块抓紧立法!十三岁半就能蓄谋已久,手持四把刀抢劫拘禁,行凶杀人强奸,证明他心理素质非常不一般!现在十二岁的孩子就能跟成年人一样的成熟了,如果法律不更改我们做父母的谁能保护孩子的人生安全?现在大多数未满十四岁的孩子大多跟着妈妈生活,一般的家庭都是爸爸外出打工,男孩得不到更好的教育,女孩得不到更好的保护,我强烈呼吁社会多关注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现在孩子都早熟,什么都比大人懂,如果这次不能严惩行凶者,那还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钻法律的空子,更多未成年受害者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发生这件事以后,我的女儿成绩一直下滑,经常闷闷不乐,有时候只有用哭来发泄。这两天她考完试我准备带她去看心理医生,然后出去散散心,特别害怕她心里承受伤害。

 

昨天我去开家长会,看见孩子在学校又哭了,她又跟我说:总想控制自己不去想那些事,但是就是控制不住,说马上就要考试了,压力也非常大,成长下滑她不敢面对,我听了非常难受,有种冲动去跟他们家同归于尽的想法,对方的一句孩子好了,就不需要任何赔偿了,说看着孩子挺好,没有我说的那么严重,没有看见孩子得抑郁症!那我请问:你们是觉得孩子还不够严重吗?非要我的孩子得抑郁症才算严重吗?

 

下面是我之前写的事情发生的经过,到现在为止,我和对方家长在村委会的协调下一起在村里协调过两次,村委会跟我说私下找他们协调过不下20次,对方连最基本的经济赔偿也不愿意给,村委会派出所说协调不了让我走民事诉讼,可是法律保护他们家孩子,我走法律程序能有什么用呢?







瞰透人訫

立法界应当尽快对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标准予以调整,避免令“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一切可以构成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具体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除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情况以外,原则上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以上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简略规定。

最初立法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争议比较大,最终采取14周岁、16周岁这个标准,那时考虑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对于很多行为的性质、自我智力水平都有明显的欠缺,因此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年龄标准设定为14周岁。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进程加快,未成年人的智力开发和身体素质都早已经远超立法时的普遍社会标准,当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很多都已经达到了接近成熟的标准,且身体发育水平也已经接近较为瘦弱的成年人。

那么法律上继续沿用14周岁的标准,还是否客观,是否容易让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保护伞?

虽然说,针对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非犯罪性质),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可以对未成年人实施收容教养,但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相比,始终无法弥补其犯下的过错。

其实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标准,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司法界都一直在进行着争论,尤其在当下社会而言,越来越多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却无法得到应有惩罚的案件,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平和矛盾,所以要么针对刑事犯罪年龄进行修改,要么在十四周岁以下针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设定其他的惩戒措施,都将提上修法日程,但考虑到年龄标准影响的刑法范围和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究竟最终将如何走向,还需要时间等待。

其实我们除了将目光聚焦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身上以外,我们还可以将目光放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身上。

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义务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一切行为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如果能够坦然地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甚至杀人行为,那么其家庭也必然存在扭曲或不完整,其法定代理人必然存在疏于管教甚至从不管教约束。

既然无法立即在年龄上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事处罚,那么如何能够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构架其有效的连接措施,在刑事手段以外,进一步增加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将未成年人应当承受的惩戒和责任,转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刑法范围以外进行承担,这也未尝不是一个可以考虑的突破口。


高萌Goal

必须重新审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别让受害人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未成年人罪犯!”


先是受害人的母亲在网上公开呼吁维权,称女儿的昔日同学持刀抢钱并用刀逼着女孩脱光衣服图谋不轨,还用刀将女孩脖子、手、腿刺伤。女孩从4楼跳到平台上才脱离危险。但是就因为这个行凶者未满14周岁,去派出所得到的答复是对方未满14周岁,受法律保护没有立案,凶手父母不愿意赔偿,村委会没有办法协调。家长质疑: 法律是在支持未成年人行凶犯罪吗?强烈要求严惩杀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凶手!

然后我们看到的当地警方的通报称,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


这件事情当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女儿受到如此伤害,但是却不能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但是从法律角度讲,我们也确实不能指责公安机关,因为按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是硬指标,这绝不是公安机关在个案中能突破的事儿。



我看到这位家长,仍在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坦率地说,这位家长的心情绝对可以理解,但恐怕确实有些误会。她所看到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新闻,绝非14岁以下的。以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是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以现行法律来讲,家长想让这个未成年凶手承担刑事责任的意愿是肯定不能实现。就民事赔偿问题,可以直接到法院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责任。如果非要说赔偿以外处罚和管束的话,按《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现在因为各种原因很少见对这种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了。


总结了半天,这样的事儿让家长无法接受,让公众觉得不公平,可公安机关又确实束手无策,这说明我们法律规则有问题!

现在的孩子由于网络等原因对社会的认知与二三十年前完全不同,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体系和处理方式其实早就落后了,这也是很多人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罪犯却保护不了未成年人的原因。这当然话是气话,这问题也不单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真的有必要考虑修正了!民法里都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岁下调到8岁了,刑事责任年龄这么多年却毫无变化,这显然没有与时俱进!而且,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构成刑事责任,一般就是放任,也缺乏相应有效的矫正措施!


呼吁: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因年龄问题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少年要视案情不同处理,情节确实不重的,可交家长管教,但对一些严重罪行的少年,家长早就失去了管教能力,一定要有相应的公权介入的矫正和挽救体系,不能放任不管!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杨律说法

法海一粟认为,孝感警方撤销黄某伤害他人刑事案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孝感警方应当同时对黄某伤害他人的行为予以收容教养。

1、根据刑法规定,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界限。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未满十四周岁,即便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2、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事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刑事规定。那么,何谓“必要”?法海一粟认为,如果行为人虽然未满14周岁,但是,其所实施的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较大,或者其人身具有危险性等,政府应当对其应当采取收容教养的措施。

3、孝感警方应当对黄某采取收容教养的措施。根据相关信息所披露的事实,黄某手段残忍、行为恶劣,其所造成的后果严重,另外,黄某在实施这些行为时所表现的成熟的心理状态等,都说明,黄某虽然未满14周岁,但是,其人身具有攻击性和危险性。因此,政府应当对其采取收容教养的措施。根据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1993年4月26日),孝感警方应当在撤销刑事案件后,对黄某采取收容教养的处罚措施。否则,就是渎职。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符合当前法律规定的,孝感警方的决定没有问题。

但是近几年无刑事责任能力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新闻屡屡见诸媒体,引起了公众的普遍愤怒和不满情绪,网上一个非常流行的段子,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称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而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也不断出现,不管在法律界还是民间,相当数量的人认为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大大提高,当前的年龄划分已经滞后。

我本人过去也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支持者,不过近几年在更加深入学习和了解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整体状况和立法问题的情况下,我有了一些新的想法,在这里和大家分享。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面临的一个最大的现实问题就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相反会引发长期的隐患。

这个现实状况和广大群众的认识是相违背的,因为重刑主义的观点更加符合人们的直觉,刑以威民,可以吓阻犯罪者刑罚越严厉,人们越不敢犯罪,但是从司法实践中看,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绝大多数犯罪者——不管是伤人还是偷窃——他们对犯罪的后果心知肚明,而他们的利益衡量,并非参考三年或者七年、十年的刑期去犯罪,而是赌自己能成为漏网之鱼,而对于少数极端犯罪者而言,比如今天刚刚发生在上海的砍杀学生事件,死刑都无法阻止他们犯罪,所以在吓阻犯罪份子这个问题上,公安机关打击能力的增强比起加重刑罚来,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

,近几年随着街面监控系统的普及,过去非常多的街头两抢案件数量呈现大幅度下降的趋势,而我们知道,两抢案件的量刑并未加重,犯罪活动一样得到了抑制,所以不应该将严刑酷法假想成降低犯罪率的有效武器。

实践中通过扩大打击范围降低犯罪率,并不是没有做过这样的尝试,最为典型的就是八三严打,仅就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当时有大批未成年人被送进了少管所,1985年有一部电视剧风靡一时,名字就叫《少年犯》,从短期效果来看,确实使严重的犯罪形势得到了暂时的缓解,但是这一情况并未能够得到良好的维持,在上世纪90年代大批少年犯走出少管所以后,社会治安状况甚至陷入了更为混乱的境地,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司法矫正的问题,根据目前的一些司法实践数据,未成年人罪犯中94%的行为人的行为会得到矫治,只有6%成为累犯,这部分累犯将会犯下所在社区和国家50%以上的强奸、杀人、抢劫等重罪案件(1)——这显然又是一个违背常识的认知,这6%成为累犯的少年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反而大于那94%的群体,我们假定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2岁,就意味着全国每年要多出数万名罪犯,而其中转化出来的那几千人,会成为更为恐怖的犯罪份子。

我知道肯定有朋友要讲,不把他们关进监狱,那么这几万人不是会更加失控更容易变成恐怖的犯罪者吗?法律的基本态度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关进监狱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而不关进监狱也绝不意味着可以放任不管,是有更为有效的替代手段的。在未成年人的矫正问题上,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着更为良好的效果,未成年人群体可塑性强,鼓励他们积极融入社会,在社会实践中修正其扭曲的心灵,相比把他们和社会切割开来,有着更为实际的长期价值,所以我们的侧重点应该放在完善社会化矫正制度,完善矫正方法和手段上,从长期着眼,如果能把6%的极端群体缩减到5%,对于我们的未来,有着更大的意义。

而从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下降

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743人,比2010年减少32455人,减幅达47.6%。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93%,比2010年下降3.85个百分点。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部作案人员的比重为21.3%,比2010年下降14.6个百分点。(2)

所以从犯罪角度来看,00后的表现,其实比90后们要好,这意味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当前并无紧迫性,毕竟用个案左右针对整个群体的立法标准,很可能是一种一叶障目的看法,义愤填膺之外,在立法这种整体性问题上,需要更全面的了解情况,更谨慎的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注:(1)来源检察日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 作者关仕新 2016年8月4日

(2)来源人民网 《国家统计局: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降低》 2017年10月27日


一笑风云过

无比愤怒!

太多此类事件发生了,可悲?可恨?

未成年犯罪成了一个无法抚平的心痛,事实上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今天的犯罪实是咋天的积累导致!究其根源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只是就事论事!

有很多小孩在学校上学时就在班级和学校里开始了所谓的"混"。在班上捣乱,欺负同学,打架等,家长和学校失之监管,长期积习成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他们却视而不见。善恶只是一念之间,天堂和地狱之门却相差十万八千里。

现在学校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很多学生在学校其实是没有安全感的,不是来自校外,恰恰是学校那些坏小子,课堂之外是他们无法无天的天地,学校在此是一个盲区。

杜绝未成年犯罪,必须从娃娃抓起!


人间正道是沧桑5985

这是一个非常让人心痛的话题。因为无论是受害人还是实施伤害的人,都还是未成年人。

我一方面同情受害人的遭遇,希望受害人得以安慰和保护。

另外一方面,我也为年龄如此小的未成年人,能够做出如此的行为而感到震惊。

第三方面,我更为这样的伤害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惩戒,而感到震惊和无奈。

我不是法律专家,没有办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很好的解释和解决的办法。

但是我觉得通过这件事情,暴露出这样一些问题来。

第一个问题。法律是人定的,写在纸上的法律是死的,但是立法者的立法精神是活的。

对于法律的执行者来说,也应该是有活的思想的人。而不应该是刻板教条的执行法律书面文字的机器。

我们的执法者。除了应该熟悉法律的条条框框之外。是否更应该熟悉和理解制定法律的人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

施害者未满14岁受保护不立案,那么受害者呢?她受到伤害却没有人来担责,那么她的权益谁来保护?

第二个问题。如今的时代,是一个信息化、高速变化的时代。多少年前制定的老规矩、老条款。在现实的执行中,明显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那么我们的法律条文,为什么不能够与时俱进的予以修改完善?

第三个问题。在这件事的背后,我们应该思考是什么原因,使我们未成年的孩子变得如此的凶残和暴力?

我们的家庭教育出了什么问题?

我们的学校教育出了什么问题?

我们的社会的大环境出了什么问题?

从幼儿园开始,大家就开始相互的攀比。比什么?比吃、比穿,说得更直白一点,比谁更有钱?

上小学呢。那就更别说了。现在的学区房、现在的择校费。我所在的不起眼的三四线城市,上一个小学一年级的开销,都要在五位数以上。

这些一切向钱看的社会恶习,在潜移默化的教会我们的孩子:钱是面子、钱是地位、钱就是老大。

可是他们不会正当的挣钱啊,怎么办?大人们没有教,可是游戏教会了他们啊。为什么古语说“少不看水浒”?应该就是这样的道理吧。

最后,我想对施害者的监护人说二句:

假如受害人是你自己的女儿,你会怎么办?

你的孩子从小到大,你是如何管教的?

出了这样的事情,你不觉得你有很大的责任吗?


探路者de火烛

此事件,很明显的是现有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法律有漏洞,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才造成警方对该案件予以撤销。那么加害者享有未成年之犯罪的法律保护,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那么被加害者却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被加害者劫持到无人居住的房子实施抢劫,并逼迫受害者脱光衣服,这种种行为是实事上的犯罪行为,就因为加害者不满足刑法的规定,就不治其犯下的罪。那么,请问,法律是在保护谁,是在保护加害者吗,实事上也 是在保护加害者,犯了罪没事的,要是在再未满14岁之前在犯罪也是没事的啊,不是吗,法律上无法对未满14岁的犯罪行为进行有罪的惩罚。所以,该法律有修正的 必要,不管多大岁数,也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是造成他人之人身伤害的,视情节给予惩罚,不但在民事上给予处理,在刑事部分也要依修正过后的法律,也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犯下的一切罪行给予法办。只有这样才能扼制任何人的犯罪行为,社会也能和谐,公平正义才能得到伸张和保证,这对受害者也是一个交代,同时也一种保护。不然的话,有些犯罪嫌疑人会有恃无恐,就是犯了罪但不到被法律制裁的岁数,成天的逍遥法外,这不是对被受害人的不公吗,被别人加害了,却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天理何在啊。将心比心,天下受害人的家属肯定是不服的,试问谁能服啊,朋友们,你们说是不是啊


咖啡v糖

事情的整个过程题主已经描述的很清楚了。

一个未满14岁的少年做出了让人大跌眼镜的事情,小姑娘被抢,到头来却没人管,那受伤孩子怎么办,她还这么小,她的未来谁负责任。

同样都是生命,为什么不满十四岁伤害别人就可以这么理所当然,现在七八岁的小孩子都已经很成熟了,我觉得这是对这些人的一种庇护。

受害小姑娘的家人一定很痛心,我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站出来帮助这一家人。每次看到这样的事情都会觉得很扎心,谁都有孩子,难道别人的孩子就不是孩子吗?

其实能够发生这样的事情我觉得和少年的家庭教育还是离不开的。一个什么样的家庭会教育出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做出这样的事情。



说到这儿我觉得家庭教育十分重要,父母一定要重视孩子幼年时期的教育,所以作为父母要好好的去引导孩子。我觉得少年的家人应该出面给女孩道歉,积极的配合女孩的家属来解决这件事而不是逃避!自己的孩子伤害了别人的孩子难道就想这样逃避过去吗?你自己的孩子是孩子,别人的孩子也是别人父母的心头肉,大家都有孩子,换位思考吧!

经常有新闻报道出来女孩子被别人伤害的事件,我觉得女性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千万不要让自己陷入不义之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最后,希望这个女孩能够尽快走出这个阴影,希望她能够健健康康和正常女孩一样成长!

这是大猫的一些看法,欢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评论!

大猫聊三农,我是王大猫。喜欢大猫的可以关注一下啦!

大猫聊三农

在我国,没有满14岁的确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只有追究凶手的民事责任。个别严重的会被送往收容所教养。



其实这不是第一起不满14周岁犯罪。事实上不少极端的犯罪案例。

记忆力比较深刻的是一个连环杀人的恶魔孩子

就在2010年底 ,用刀刺伤6岁女童后试图将其溺死未遂,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底刑满释放,2016年在广州番禹强奸杀害11岁女童后被抓获

当时韦某年仅13岁,当时就陆续被证实,加本人亲自承认,做过以下行为,将一名仅仅7岁男童推入井中将其溺死,过后骗一六岁孩子喝农药,曾一度把一男童骗到树上推下,导致受伤,企图将两名男童从山上推下,还好被制止



最终,因亲手掐死一四岁半男童,也就是他自己的亲弟弟被抓,新未满14岁又被放出来。

放出来后,修建年满14岁,就在14岁时,先用刀刺伤一个六岁的女童,然后企图溺死这个女童,没有成功,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刑满释放后,没多久,就在广州番禹强奸杀害11岁女童后被抓获,判刑多久未得知。一度造成当地村民搬家,学校的学生都跑了。



所以,个人认为此类严重暴力行为,纵然未满14岁,也真需要专门地方看管,因为已经爆出不少,未满14岁没追究,14岁后继续犯罪被抓的案例,并不仅仅我举例的这一个。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此类极端严重暴力犯罪人的保护外衣。这种类型人,根本就不是父母能不能严格看管,社会能不能约束的问题了,能够看管好就不会出这样的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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