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醉驾不再一律入刑?

知鱼25

醉驾不再一律入刑没那么简单。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



一种叫做 “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今天要说的“醉酒驾驶”,并且请注意,法律对“醉酒驾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简单地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近年来,醉驾入刑己经和社保养老政策一样深入人心。不管是政府官员、社会名流还是普通老百姓,如果被交警查出酒驾,吹气,发现所吹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在抽血复检环节仍然还是超标时,一般就意味着刑事立案,入刑没商量,脱警服,脱官服。

“醉酒一律入刑”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样传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规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

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否意味着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 按照业内专家和法律专家的观点,将规范醉驾量刑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并不准确,指导意见只是规范,并没有松动。

公众不必担忧,一些驾驶人也不必窃喜。对醉驾量刑的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学修正,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体现。


新的指导意见实质是在惩戒尺度上的微调。这次最高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导意见,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构成犯罪的,这也是全面考虑了刑法总则的规定,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罪刑相适应,有多大的犯罪行为,适用多大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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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指导意见不仅直接否认了是否松绑问题上的是非观,而且对于今后如何实施也必定有规范性的量化。

新指导意见何时会影响到每个人?值得一提的是,“轻微”醉驾的客观标准还未落地,其次是,由于司法审判存在惯性,在全国范围内、在短期时间里,醉驾定罪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当前执法业界面临着一个最严峻的挑战,就是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甄别,什么情况下定罪,什么情况下不定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没有搞清楚的话,它是不能轻易使用的。

其实对于醉驾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各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了。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随后,重庆也采取跟进措施。新规中明确,惩治“醉驾”犯罪,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背景:

我国近年历史上关于醉驾规定的变化:

2011年2月 醉驾和飙车入刑:《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属醉驾: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017年5月 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沙湖泛舟

“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说法应该源自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该指导意见是这样规定的: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就是所谓的“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了。

一、“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一种叫做 “追逐竞驶”,另一种就是“醉酒驾驶”。请注意,法律对“醉酒驾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简单粗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这样不加区分的入刑标准,其实是和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抵触的。

我国刑法实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是不是对于“醉驾”的行为不考虑社会危害性、不考虑情节轻微,显然不会是这样,上述规定是对所有犯罪行为都要考察的。

二、为什么以前醉驾一律入刑

这跟公安部的一项指导意见有关。2011年9月,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判决。对于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被移送起诉的案件,法院也就顺水推舟了。

所以,以前的醉驾一律入刑,现在的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不是法律有了改变,而是法律回归了他的本源。


郭广吉律师

我个人是反对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两方面因素决定的,第一,醉驾一律入刑有哪些好处,第二,如果醉驾不再一律入刑,那么刑事责任为谁而设定?

法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醉驾一律入刑,目前可以说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伴随着这句话就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个正确的观念,这是一种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个观念有个最大的好处就是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醉驾,基本都没有跑,所以我们才见到了那么多名人醉驾被判的新闻。

事实上,依然有醉驾的,但是这部分人都是那种明知道醉驾入刑而心存侥幸的,这就是有些国人的思维,抱着侥幸生活,在他们心中,不是敬畏的不是法律,而是警察,他们被抓不是认为自己违法,而是认为自己倒霉。 在醉驾一律入刑的情况下,依然有这样的违法者,那么假设不一律入刑了,会有哪些可能呢?最大可能,除了侥幸者,还有牛逼人,有权的,有钱的,因为已经给他们开口子了。

如果醉驾,他们是最可能不入刑的那些人,他们才敢酒后开车,才敢醉酒驾车,普通老百姓,估计还是信守醉驾一律入刑的信条吧。

有人说,醉驾入刑太严格了,作为法律,这种严格没有问题,问题是,有些人明知道醉驾入刑,依然我行我素,那么,他们在游戏法律,受到法律的严惩不应该吗?不活该吗?明知涉嫌犯罪,而一意孤行,这种人就该受到严格的惩罚,绝不该宽容。


韩东言

此次最高法针对醉驾出台的指导意见则明确: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高晓松因为醉驾被查

上述指导意见其实是刑法总则的规定,通俗地说就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交警可以不刑事立案,作行政处罚,检察院可以作绝对不起诉,法院可以作无罪判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交警刑事立案后,检察院可以作相对不起诉,法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实,上述指导意见对所有犯罪都适用,并不是单针对醉驾而言,而只是重申了法律原文,是为了纠正原来地方执行时“醉驾一律入刑”的一刀切、极端做法。 当时就是因为醉驾泛滥,导致事故频发,所以出台新法后,各地执行时过于严厉,一抓到醉驾,交警一律立案,检察院一律起诉加快诉,更别说不起诉,法院一律判实刑不缓刑,更别说免予刑事处罚,好像只有如此就可以震慑、根治醉驾犯罪。


所以说“醉驾一律入刑”是一种极端做法,“醉酒不再一律入刑”的说法是比较准确的。这是要求我们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只是体现了宽严相济,公众不必担心醉驾重新抬头,放任自流了,想喝酒开车的也不要暗自窃喜。


陈看法

这说法明显错误

酒驾不再一律入刑,只是强调酒驾入刑的从宽处理原则(如不起诉、缓刑),实质上并未改变酒驾的入刑的构罪标准(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

据不完全统计,自酒驾入刑以来,仅在2011年到2013年期间,全国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罪案6万余起,审理并判决的被告人接近9万人

。但这一部分人绝大多数都是安分守法、没有前科劣迹的普通人,大部分人都是有正当职业、稳定收入。

酒驾入刑对于这类人员却有震慑作用,但是酒驾一律入刑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关押期间容易形成犯罪的交叉感染、判刑后留下犯罪前科、失去稳定的工作等等。

因此,如果行为人真诚悔罪,却不加以却别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精神。

而此次意见,仅仅是再次申明强调对于酒驾的宽严相机的刑事政策,强调对符合从轻、减轻等规定的酒驾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并不影响也不否定对酒驾犯罪的处理。

而且,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酒精含量没有明显大于80mg/ml的、出于救人等特殊原因驾车的等情况,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往往都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的司法精神,明确规定,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对于100mg/100ml以下,没有从重情节,并由特殊情形(如救人)的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具体酒驾入醉标准、喝多少杯酒构成酒驾,可查阅本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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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在广州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醉驾不再一律入刑,其实是把判刑方式进行了拓宽,使得量刑更能得心应手,更能服众,体现了人性执法。



因为往常的醉驾入刑,一旦确定是醉驾,必定入刑。即使你刚刚坐上车,刚刚起步,被交警查到,或者你仅仅是醉驾碰到了电线杆你也要入刑。有些人就会大喊吃亏,我并没有造成很大的社会损失,为什么要对我进行量刑?这就是以往有关醉驾的入刑参照,毫无争论是余地。只要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有醉驾情节便会对你有刑事处罚。以往这么严厉自然是有他的道理,我觉得对于醉驾这一行为的严厉处罚,无非就是因为醉驾相当危险,一不小心就会造成人员伤亡,路边的生命都掌握在醉驾人的那一哆嗦上,必须要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处罚必须严厉。



近年来,由于对于醉驾多方面的处罚,法院判决你要入刑而且会一次性扣除驾照12分扣押驾照3到6个月并视情节进行罚款,更严重者醉驾交管部门终生吊销你的驾照,由于这些惩罚,加上网络媒体对于酒驾危害的传播,醉驾率有明显的改善,这才对于醉驾的量刑标准进行了稍微的改动。

文明出行,安全出行,远离酒驾,杜绝醉驾。


黑先生1998

这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试行酒驾指导意见。

具体的细则如下: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1、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中我们尤其要注意一点,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判免除刑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醉酒驾驶就不会被处罚,并且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一直在加强。只是说可以免除一些刑事处罚,但是民事处罚一直在加强。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从现行的交通法规来说,你醉酒驾驶,那么你一定是会被罚款,并且一次性会被扣除12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不要以为因醉酒驾不强制入刑,但是你依然会面临高额的处罚。

个人认为酒驾应该入刑。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酒驾的话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安全一种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酒驾不入刑的话,那么就会有各种各样的人跑出来。比如以前的高晓松就因为酒驾,但是他并没有入刑。这给人一种不公平的待遇!

不管怎么说,在酒店方面个人认为应该一视同仁,所有人都应该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应该贯彻落实到每个人的生活观念中而不是仅仅的一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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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不要激动,这条指导意见是在2017年5月1日的时候就已经正式实施了,如今已有10个月之久。

在这十个月里,醉酒驾驶者并没有因为这条指导意见变得猖獗起来,也没有任何有异议的判罚被报道,说明这条指导意见的推出,并不会像大家想象的那样,让醉酒驾驶者有漏洞可钻。

这条指导意见被大家关注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情节轻微,二是不需要判刑处罚,给出这样的指导意见并不代表对于醉酒驾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放宽,而是法律自身意义的一种体现。

其实不止是醉酒驾驶,很多犯罪的都有这样的指导意见。

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如果人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将会遭到法律的惩罚,惩罚也分为很多种,比如罚款、赔偿、判刑、定罪等等。

在这些惩罚当中,用来判刑和定罪的法律,被称作刑法,而在这次指导意见中,只是对于醉酒驾驶者判刑提出了意见,危险驾驶罪(酒驾)这项罪名的裁定并没有改变,也就是说酒驾依旧在刑法之中。

但对于犯罪者的判罚,主要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定夺,这里的严重程度是指,对于受害者(个人或者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到底大不大,注意所造成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如果造成的危害程度大,那就要接受相应的判罚,比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果危害程度不大,即便没有这条指导意见,醉驾者也不会遭到其他的处罚,那这样的上诉就是没有意义的。

颁布这条指导意见,是为了给出一个规范,体现出法律公平公正的价值,做到全国判罚统一,让醉驾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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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不能误解。首先看两个法律文件,

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是如何具体执行上述规定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规定,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过程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与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两相对比不难发现,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都构成犯罪,这是没有丝毫疑问的,并且对此没有进行修改,应继续执行。

但怎样进行刑事处罚,就要根据《指导意见》操作,也就是说,后面的文件,是对前面文件的细化,便于统一尺度,避免各地执行中出现刑期上的较大差异。

人们常说的“入刑”,通俗讲是指是否被关进看守所,那么,根据上面引述的《指导意见》的最后一句话: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可以不被判刑关进看守所,但还是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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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驾一律入刑和不再一律入刑的说法都是不严谨的。醉驾自刑八修正案提出后(7还是8记不清了)由最初的竞逐,醉驾两种行为,在最新的修正案中又增加了超载,超员行为。可见,立法者认为危险驾驶的犯罪危害还是很大的,应当科刑。根据最高院出具解释,一些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可以不诉,免于刑罚。其中包括危险驾驶罪。这说明刑法总则的从轻条款规制133,1条成为司法界主流。

实际操作中,醉驾一律入刑,正确的理解是一律立为刑事案件侦办。醉驾不再一律入刑。正确的理解是醉驾立为刑事案件侦办后,情节轻微的危害不大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或者法院可以认为有罪,但不科处刑罚。

但具体认定时,由最开始的从心认定,到现在的明文规定。似乎限制了检,法的自由裁量权。但由此也更加体现了醉驾案件办理的司法成本之重,一个非天然犯罪行为被拖入漫长司法程序。

不论怎样,驾证是保不住的。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驾证才是最重要的。

窃以为,醉驾行为可以适当时候考虑出刑,由公安机关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吊销驾照五年乃至十年或终身来处置,效率要高得多。一日或两日就可以办结。不再以刑事案件移送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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