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协助企业应对印度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取得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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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对原产于或进口自我国的粘胶长丝(Viscose Filament Yarn)日落复审调查终裁结果,裁定因涉案产品未对印度国内市场造成严重损害,故无理由继续针对此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案情回顾】2005年4月7日,应印度人造纤维产业协会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粘胶长丝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2006年4月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建议对中国产品按照最低限价的方式征税。绣花线被排除征税范围。

2008年5月,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粘胶长丝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2009年5月22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粘胶长丝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继续采用最低限价措施,如果涉案产品到岸价低于最低限价措施,则反倾销税为两者之差额;反之则不予征收。终裁驳回复审申请方有关请求,继续将绣花线排除在涉案产品外,但是支持申请方关于应该为不同纤度产品分别规定最低限价的主张。

2011年3月,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于对原产于中国的粘胶长丝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2年2月24日发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粘胶长丝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将中国产品征税期延长5年。

印度调查机关于2016年7月对绣花线做了以下定义,此后,在该定义范围内的绣花线不是被调查产品,不予征税,定义范围外的绣花线是被调查产品,予以征税。此后,相当一部分绣花线被列入征税范围。

2017年4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应印度Kesoram Rayon和Indian Rayon两家企业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粘胶长丝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调查期为2016年4月-2017年3月。

【积极应诉】立案之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和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化纤协会”)代表中国的涉案企业以中国国际商会名义登记为重要利害关系方进行行业无损害抗辩。三家主要涉案企业(新乡化纤、吉林化纤、宜宾丝丽雅)也积极应诉,提交了各自的反倾销答卷,并且积极参与行业无损害抗辩。

本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过程中,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化纤协会和主要涉案企业为了取得行业无损害的胜利,做了多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多次会议讨论抗辩主张(2017年6月13日、2017年11月29日)、多次提交损害抗辩意见、组织印度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共同参加抗辩(提交抗辩意见和参加听证会)、中国国际商会代表至印度调查机关参加听证会并代表国内行业企业发表了严正抗辩意见(2018年3月16日)。

【终裁胜诉】2018年4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本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终裁,裁定来自中国的粘胶长丝未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取消反倾销措施不太可能导致倾销或者损害再次发生。因此,建议停止对来自中国的粘胶长丝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案件应对取得完胜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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