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可以做納稅籌劃!讓繳稅時間遲一點

導語

每個企業的成立,難免會要經歷籌建、建設、生產、銷售或服務等階段,籌建期是每個企業都要面對的,然而對於籌建期的確定、核算以及納稅很多財務人員不是很清楚。

今天檸檬君就來同大家講講企業“籌建期”確定、核算、納稅以及籌劃情況,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可以做納稅籌劃!讓繳稅時間遲一點

一、企業籌建期如何確定?

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目前主要有三種說法,分別是領取營業執照之日、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開始投入生產經營之日。

結合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特點,應當具體把握。

1、工業企業,由於需要建設廠房等基礎設施,所以生產設施建設完畢,並且購進原材料進行生產之前的時間,都是籌建期間;

2、商業性質的企業,裝修好商場、購進商品之前的時間,都是籌建期間;

3、服務性質的企業,由於沒有具體形式上的商品,開始經營之前的時間,可以視為籌建期間。

二、企業籌建期如何核算?

(一)開辦費核算的內容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具體包括:

1、人員工資

2、辦公費

3、培訓費

4、差旅費

5、招待費

6、印刷費

7、企業登記、公證費用

8、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9、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10、其他費用

(二)不進入開辦費核算的內容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是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三)依《企業會計制度》會計處理方式

依據《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1、發生的費用支出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籌建期結束,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四)依《企業會計準則》會計處理方式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第三條管理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規定:

(一)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1、發生的費用支出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月末結轉期間費用

借:本年利潤

貸:管理費用--開辦費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

三、企業籌建期如何納稅?

(一)籌建期間增值稅發票如何抵扣?

新設立的企業,從辦理稅務登記,到開始生產經營,往往要經過一定的籌建期,在此期間,企業也會取得一定數量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如:進行基礎建設、購買辦公和生產設備、建賬建制、招聘員工、聯繫進銷渠道等。

有些情況下,企業在籌建期間未能及時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的徵管系統中存在一段時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狀態,導致其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在抵扣進項稅額時遇到障礙。

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1、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無法抵扣的,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2、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核比對相符後抵扣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

(二)籌建期間費用如何扣除?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三)籌建期間的開辦費如何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國稅函[2009]98號)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四)籌建期間如何納稅申報?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國稅函〔2010〕79號)

四、企業籌建期稅會差異如何處理?

(一)當年僅為單純的籌建期

選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準則,企業在財務報表上必然體現損益;而稅務方面,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企業申報時不能按照財務報表直接申報,而要將財務報表上體現為“管理費用”等開辦費進行調整:“賬載金額”按財務報表數填列,“稅收金額”全部調整為0。

(二)企業已經進入單純經營年度,但又涉及前期的攤銷開辦費

不論是一次性攤銷或者是分期攤銷,當年會計利潤總額中都不反映稅收上的攤銷額,因此納稅申報時應按攤銷的開辦費調減應稅所得,直至稅收上將可扣除的開辦費全部攤銷完畢為止。金額按稅法規定的不得低於3年計算得出。

(三)企業當年既有籌建期,又有經營期的情況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可以劃分為籌建和經營的兩個時間段,此時只要前述情況處理即可。如果存在攤銷,時間按經營期間的時間計算,然後進行調整。

五、企業籌建期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一)虧損年度的納稅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生產經營之前所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如果不按稅法規定,仍然計算為虧損年度,很有可能在未來的5年內無法得到彌補。

如果按稅法規定,不計算虧損年度,則可以將開辦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時間向後遞延,有利於虧損抵扣期限的調節。

(二)攤銷期限的納稅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用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如果企業採用一次性扣除開辦費用,前期形成的虧損,則很有可能在未來的5年內無法得到彌補。

如果企業採用分期攤銷,則可以將開辦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時間向後遞延,有利於虧損抵扣期限的調節。

如果企業投產後,前期盈利較多,很顯然應當採用一次性扣除開辦費用,有利於利潤的調節,實現遞延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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