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網絡廣告師”?一個專門購買消費者購物評價資格以進行商業推廣的群體……

「关注」“网络广告师”?一个专门购买消费者购物评价资格以进行商业推广的群体……

商品評價,本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時,基於自身體驗所發佈的客觀評價,但如今網上卻出現了一個專門購買消費者購物評價資格以進行商業推廣的群體,給正常的網絡交易秩序帶來衝擊——

誰製造了“網絡廣告師”這個畸形行當

「关注」“网络广告师”?一个专门购买消费者购物评价资格以进行商业推广的群体……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商品評價變為商業推廣,不僅會損害消費者和商家的利益,也勢必會給電商交易評價體系帶來衝擊。一些具有推廣性質的商品評價,需要在電子商務立法時予以關注,否則,電商經濟已經建立的信用體系將不復存在。

被賣掉的商品評價

「关注」“网络广告师”?一个专门购买消费者购物评价资格以进行商业推广的群体……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評價“任務”分為三個檔次,分別為:1.全評2.5元一單,5條以上3元一單(全評第二天上午返款);2.追評1.5元一單(追評限制90天以內的追評);3.評價1元一單。

還有一段比較簡單,內容是:“物美價廉,關鍵是比實體店便宜很多呀,包裝不錯,沒有損壞,很好用的,很划算,值得購買,好評推薦!有需要會繼續回購的!”

購物體驗變成商業推廣

「关注」“网络广告师”?一个专门购买消费者购物评价资格以进行商业推广的群体……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姑且不論‘網絡廣告師’的目的,但從購買評價、傳播評價的角度來看,就已經給正常的網絡交易秩序帶來了衝擊。”邱寶昌表示,消費者購買商品後是可以評價,也可以不評價的,而且不評價是常態。但這種有組織的購買評價行為,已經對商品之間的競爭帶來了影響。“評價的內容,其來源並不是真實、客觀的購物體驗,也就是說,評價的內容是虛假的,這是一種虛假信息。”他補充說。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正鑫表示,如果“網絡廣告師”以購買商品評價資格為業的話,顯然是屬於“經營者”,不論該評價是正面評價還是負面評價,傳播虛假的商品評價已經涉嫌虛假宣傳,有違公平交易的市場秩序。

“特別是一些評價中存在的違法推廣鏈接,更是會給正常的平臺商業秩序帶來不利影響。”張正鑫說。

如何規制“網絡廣告師”?

「关注」“网络广告师”?一个专门购买消费者购物评价资格以进行商业推广的群体……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商品評價變成商業推廣,這個問題,如何規制?

在邱寶昌看來,由於法律並沒有對“買賣消費評價資格”作出禁止性規定,所以單對消費者而言,並不存在違法之處。但考慮到出售評價的消費者是以自己的名義發佈商品評價或者進行商業推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違法違規的商品是應知或者明知的範圍,那就要承擔共同責任。”

邱寶昌說。

“對購買的商品進行評價,是消費者的一項權利,屬於消費者權的範疇。”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既然對商品的評價屬於權利,當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如果要行使權利,那就要對權利行使的後果承擔責任。”阿拉木斯強調道。

但從電商經濟的角度來看,阿拉木斯認為,買賣評價的危害是很大的。一些人基於各種利益的考慮,買賣評價,甚至是作出一些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商品評價,損害了商家的利益,特別是對互聯網信用體系,帶來了嚴重的危害。

“購物評價,是對所售商品真實情況的反饋。如果買賣評價資格,勢必會影響評價的真實性,進而使信用體系失真。從電子商務交易的本質上來看,消費者的購物評價是不允許買賣的,否則,會給信用體系帶來衝擊。”阿拉木斯說,真實的評論,對於建立互聯網信用評價體系,意義重大。

張正鑫表示,如果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來看,“網絡廣告師”購買評價資格的行為危害並不算大。但他進一步指出,對“網絡廣告師”的法律評價,更需要結合其後的推廣行為來分析。如果在推廣的內容中涉嫌違法行為,比如賭博、色情、暴力等內容,則需要納入刑事司法的範圍內進行打擊。“在這種情況下,出售商品評價資格的消費者,也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網絡廣告師’的出現,確實是反映了電子商務監管中的困境。”張正鑫指出,在互聯網經濟下,傳統的監管手段已經很難勝任現實需求,這就需要在監管上建立政府、行業、企業、社會等多方監管的格局,更有效率地調動監管力度,防止發生嚴重的危害後果。

“雖然電商平臺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體系制度的漏洞,但更應該在法律規範的體系中,設置相關的規定,來防止評價體系的異化,進而維護良好的商品評價體系。”阿拉木斯說,站在行業健康發展的角度來看,“網絡廣告師”這個畸形行當本身就不應該出現。

法規鏈接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

(四)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关注」“网络广告师”?一个专门购买消费者购物评价资格以进行商业推广的群体……

檢察日報社新媒體出品

文字丨於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