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女子為索賠償金一路訴至最高法 13年官司終於有交代

【為了6萬元的保險賠償金,當事人多次訴訟均未獲支持。在申請檢察監督後,案件有了轉機——

打了13年的官司,贏了

法治|女子為索賠償金一路訴至最高法 13年官司終於有交代

左①生活恢復平靜的于秀敏在打理自己那份小生意;右上②檢察官研討案情;右下③來之不易的和解協議書

“這些年來,我承辦過標的額上億的申訴案,也經手辦理過案情疑難複雜的抗訴案,可這起不算典型、也不常見的‘小案子’,卻讓我內心充滿了成就感。因為這起案子,真真切切地體現著我們民行檢察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價值所在。”

2018年春天,在丈夫去世後的第13個清明節,于秀敏終於拿到了物流公司返還的保險賠償金。為了6萬元的賠償金,這名山東青島女工打了13年官司,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光是為了錢,更想要的是公道。現在,俺算是給了孩子他爸一個交代”。

丈夫死亡

公司扣留保險賠償金

“2006年元宵節”,雖然已過去十多年,于秀敏仍能清楚記得那個日子。為了賺錢養家,丈夫劉剛與家人過完春節便匆匆離家,與同事張大力一起去供職的順達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跑運輸送貨去了。

劉剛的家庭條件不好,家裡有三個孩子,妻子沒有工作,老父親常年患病,他總是想盡可能多掙些錢。

當天晚上11時,一陣急促的電話鈴聲打破夜晚的寧靜。接完電話,于秀敏呆坐在地,大腦一片空白。因駕駛員張大力操作不當導致嚴重的交通事故,張大力和劉剛當場死亡。

車禍、死亡……早上還在一起說說笑笑的丈夫,此刻竟與她陰陽兩隔。這樣的結果,讓于秀敏無法接受。沒了丈夫,她就是家人的主心骨,她不能倒下。于秀敏料理完丈夫的後事,承擔起家庭重擔。

丈夫所在的公司是青島市規模比較大的物流公司,管理也比較正規,為員工繳納了“五險一金”。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駕駛員張大力負事故的全責,劉剛無責任。當地社保部門對劉剛進行工傷認定後,向其法定繼承人支付了喪葬費、工亡補助金等共計7.7萬餘元。

此外,物流公司還為公司的大貨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向公司支付了車上人員劉剛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等共計6萬餘元。

6萬元雖然不多,但對一個失去頂樑柱的家庭來說也很重要。沒想到,物流公司認為劉剛家屬已收到社保的賠償金,不應該獲得“雙份賠償”,於是扣留了這筆錢。

丈夫拿命“換來”的賠償金,卻不屬於其合法繼承人?這讓于秀敏無法接受。

打了多場官司

結果都是失望

多次和物流公司交涉無果,2006年歲末,于秀敏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當時,她只覺得討回屬於自己的賠償金天經地義,卻想不到,為了這份“公道”,她要奔波十多年。

最初,于秀敏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將物流公司告上法庭,但根據相關規定,“申請人在已獲取社會保險賠償並享有相關工傷待遇後,無權再以民事損害賠償為由,向物流公司主張權利”,法院據此駁回她的訴訟請求。

經過向律師諮詢,她校正了追討賠償金的“方向”。2007年7月,于秀敏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次訴訟請求為“物流公司返還保險公司支付的商業保險賠償金。”法院受理了此案,於同年12月7日作出判決,支持了于秀敏的訴訟請求。

之後,物流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為人身保險,物流公司既是車輛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又是車輛的所有人即被保險人,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賠償金即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有。2008年3月,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于秀敏的訴訟請求。

兩次判決截然相反,讓于秀敏十分茫然。她想不通:劉剛死亡,怎麼成了公司獲得保險金賠償的理由?為了這點想不通,于秀敏申請上級法院再審本案。

其間,除了申訴,她還得撐起這個家。她起早貪黑,什麼髒活累活都肯幹,最多的時候一天要打三份工。回到家後,她還要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上網蒐集相關案例。

雖然法院再審了本案,但結果依然令于秀敏失望。2009年10月,山東省高級法院再審後認為,物流公司既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也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再審申請人認為此保險賠償金是基於劉剛的死亡、保險賠償金應歸其所有、物流公司應當返還的請求既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車上人員責任險是一種商業保險,投保本身也是一種投資理財方式,物流公司作為投保人,按合同足額交付保險金,其目的並非為了給車上人員增加一份社會勞動保險及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利益,而是為了一旦出險,儘可能地減小自己的風險,為自己謀取利益,因此,再審申請人認為受害人的死亡不能成為物流公司創收機會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審判決維持了之前的二審判決。

申請檢察監督

案件出現轉機

接連敗訴,于秀敏的精神幾近崩潰。孩子們上學後,她忍不住在家失聲痛哭,“我有點想放棄,可轉念一想,要是放棄了,這些年的努力不就白費了嗎?我要堅持下去”。

打了幾年官司,于秀敏知道,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民事案件判決不服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於是,于秀敏來到山東省檢察院申請監督。案件由省檢控申檢察部門依法受理,之後轉交給民事行政檢察一處進行審查。

負責本案的檢察官杜文婷,回憶起初見於秀敏時的情形,仍然記憶猶新:“對案子進行初步瞭解後,我在接訪大廳見到了她。那是2015年夏秋之交的一天,她頭髮花白,有些憔悴,情緒十分激動。從與她的交談中,我感受到了她內心的委屈和迷惑。”

此案在民行檢察一處內部也引起爭論,檢察官們各持己見。省檢察院主管民行檢察工作的副檢察長王效彤對此案給予關注,他強調:“案件不怕爭,越爭越明。”案件審查期間,檢察官們多次研討論證。

研討之後,檢察官形成共識:之所以出現認識不一致的問題,在於保險法中有關責任險規定的演變。保險法自1995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其間經歷過2002年、2014年、2015年三次修正和2009年一次修訂。此案的保險合同簽訂、交通事故發生、保險事故理賠和原告提起訴訟均發生在2009年保險法修訂以前,而再審判決是在2009年保險法修訂後剛剛生效時作出。也就是說,本案訴訟發生在新舊保險法交替的特殊時間節點。

通過進一步研究,檢察官發現,新、舊保險法中關於責任險的規定並未有大的差別,只是舊的保險法對責任險只規定了一個概念,文字表述內容凝練,缺少具體如何操作和執行的條款,導致了三級法院在理解與適用時出現了不同認識。修改後的保險法從正反兩個方面重申了責任保險的基本要求,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是保險人支付賠償保險金的前提。

案件由此出現轉機。

抗訴再審

終得公道

“按照民訴法規定,對法院生效裁判的監督上提一級。本案最終判決是山東省高級法院作出的,因此我們審查後,認為符合條件,提請最高檢進行監督。”2016年3月,山東省檢察院將此案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經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意山東省檢察院的意見,同年8月17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8年4月3日,由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3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就要開庭了。13年時間,當年的孩子,如今都已成家立業,而曾經風華正茂的于秀敏也已兩鬢斑白。

庭審開始,于秀敏一直低著頭,兩隻手緊緊握在一起。最後陳述階段,她緩緩起身,從一個厚厚的文件袋裡,掏出她10多年來四處奔波留下的一摞票據,喃喃地說:“走到今天,我依舊相信法律是公平的,感謝檢察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還了我一個公道。”

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于秀敏與物流公司當庭達成和解協議:于秀敏及三個子女獲得物流公司返還的保險金及利息共計10萬元。

案後說法

法治|女子為索賠償金一路訴至最高法 13年官司終於有交代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杜文婷

此案並非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而是由於一筆商業保險賠償金引起的返還財產之訴,社保部門對劉剛的工傷賠償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車上人員責任險屬於商業保險,兩者並行不悖,保險公司理賠的前提是物流公司對受害人家屬負有賠償責任,因此保險賠償金應歸受害人家屬所有;而保險賠償金的具體組成恰恰也能說明這一問題,法院再審判決對保險法相關條文和基本原則的理解有誤。

承辦此案的前後過程,尤其是受最高檢的指派出席再審法庭,給我的印象特別深刻,對申請人的遭遇頗有感觸。人的健康和生命是無價的,沒有人願意為了賠償金而失去一條鮮活的生命,更不該利用寶貴的生命去獲利。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律在實施過程中也在一步步不斷完善;而我們在辦案工作中,面對這種新型案件,必須傾注更多的努力和耐心,準確把握法、理、情三者的統一,唯此才能不負人民群眾的期待,做一名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忠誠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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