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檢小知|全市首例記步型app軟件侵犯商業祕密案獲判決

開庭審理

海检小知|全市首例记步型app软件侵犯商业秘密案获判决

近日,我院知產部辦理的全市首例記步型app軟件侵犯商業秘密案經過開庭審理,獲得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判決對於我院起訴書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予以認可。

海检小知|全市首例记步型app软件侵犯商业秘密案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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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我院起訴書認定:被告人肖某某、張某案發前均系萬步公司(得實公司子公司)銷售經理,負責產品銷售。王某某案發前系萬步公司銷售總監,負責管理銷售部門。姚某案發前系得實公司研發總監,負責技術研發。

2015年6月

被告人肖某某、張某夥同王某某(另案處理)共同出資成立了北京儲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儲辰公司”)。

2016年7月至12月

被告人肖某某、張某、王某某代表萬步公司A公司開展團隊健步走活動。在開展該項活動業務中,肖某某、張某、王某某三人商議由儲辰公司與客戶簽訂健步走服務協議,遂指使姚某為儲辰公司研發“健康121”網站及“商務同行”IOS手機客戶端軟件。姚某在研發過程中使用了得實公司、萬步公司的技術信息。後被告人使用上述網站及手機客戶端軟件開展健步走活動並以儲辰公司的賬戶收取客戶公司活動費用共計人民幣75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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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定

儲辰公司“健康121”網站及“商務同行”IOS手機客戶端軟件與萬步公司、得實公司DTBL萬步網團隊健步走IOS手機客戶端軟件、萬步網數據接口的相關源代碼具有同一性,服務端數據庫中表結構相同的數據庫表共計373個。

此外

承辦檢察官另查明肖某某存在利用職務之便侵佔萬步公司錢款共計人民幣159576元的漏罪,經查證屬實,在起訴中予以追加認定。

2017年12月29日

我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被告人張某,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職務侵佔罪對被告人肖某某提起公訴。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人肖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認定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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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辦理本案的經驗做法是:

一是精準案件法律定性,同步引導偵查,充分發揮審前主導作用。

由於本案的法律適用專業性強,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將案件定性為職務侵佔罪。承辦檢察官在認真對案卷進行梳理後,認為被告人明知他人違反保密協議的要求,而使用他人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之行為符合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遂及時修正偵查思路,引導關鍵性證據的調取。最終在審查起訴階段,成功對涉案服務器進行勘驗,調取源代碼、數據庫表結構等電子數據送鑑,並順利取得同一性與非公知性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形成有力指控犯罪的完整證據鏈條。

二是推進鑑定人出庭,完善專家智庫,積極發揮指控和證明犯罪的主體作用。

由於記步型app軟件的核心密點涉及數據導入、分析與輸出等多個結構環節的關鍵性技術信息,故鑑定意見體現出較強的專業性。為有力指控犯罪,承辦檢察官在庭審中積極推進鑑定人出庭制度。通過鑑定人當庭從專業角度對送檢方式、鑑定依據、鑑定流程等相關問題進行專業而細緻的說明,強化了檢察機關對專業問題的證明力度,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同時,承辦檢察官充分利用“隨案引入”的工作機制,與本案的鑑定專家建立長期聯繫,充分整合資源,完善專家智庫,“搭平臺、擴智庫、提素質”,有效推動“專業平臺、專業工具、專業素質”的“三位一體”檢察專業化建設。

三是及時進行立案監督,追捕追訴漏犯漏罪,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能。

承辦檢察官在辦理案件中,發現公安機關未予認定被告人肖俊傑夥同王若東、李博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銷售專項費用15萬餘元的犯罪事實。通過訊問肖俊傑、詢問王若東及其他證人,引導公安機關調取相關書證,最終對被告人肖俊傑該起遺漏的犯罪事實依法進行追訴,並獲法院判決支持。同時,承辦檢察官在審查卷宗材料時發現李博涉嫌職務侵佔罪的共同犯罪、網店“華記雕刻”的經營者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遂及時向本院偵查監督部移送立案監督線索2件,充分履行法律監督的檢察職能,實現精準立案監督、高效追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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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稿:王雲光、張曼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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