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检小知|全市首例记步型app软件侵犯商业秘密案获判决

开庭审理

海检小知|全市首例记步型app软件侵犯商业秘密案获判决

近日,我院知产部办理的全市首例记步型app软件侵犯商业秘密案经过开庭审理,获得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判决对于我院起诉书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认可。

海检小知|全市首例记步型app软件侵犯商业秘密案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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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我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案发前均系万步公司(得实公司子公司)销售经理,负责产品销售。王某某案发前系万步公司销售总监,负责管理销售部门。姚某案发前系得实公司研发总监,负责技术研发。

2015年6月

被告人肖某某、张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储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辰公司”)。

2016年7月至12月

被告人肖某某、张某、王某某代表万步公司A公司开展团队健步走活动。在开展该项活动业务中,肖某某、张某、王某某三人商议由储辰公司与客户签订健步走服务协议,遂指使姚某为储辰公司研发“健康121”网站及“商务同行”IOS手机客户端软件。姚某在研发过程中使用了得实公司、万步公司的技术信息。后被告人使用上述网站及手机客户端软件开展健步走活动并以储辰公司的账户收取客户公司活动费用共计人民币75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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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

储辰公司“健康121”网站及“商务同行”IOS手机客户端软件与万步公司、得实公司DTBL万步网团队健步走IOS手机客户端软件、万步网数据接口的相关源代码具有同一性,服务端数据库中表结构相同的数据库表共计373个。

此外

承办检察官另查明肖某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万步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59576元的漏罪,经查证属实,在起诉中予以追加认定。

2017年12月29日

我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张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肖某某提起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肖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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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本案的经验做法是:

一是精准案件法律定性,同步引导侦查,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

由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专业性强,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对案卷进行梳理后,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而使用他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之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遂及时修正侦查思路,引导关键性证据的调取。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对涉案服务器进行勘验,调取源代码、数据库表结构等电子数据送鉴,并顺利取得同一性与非公知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形成有力指控犯罪的完整证据链条。

二是推进鉴定人出庭,完善专家智库,积极发挥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

由于记步型app软件的核心密点涉及数据导入、分析与输出等多个结构环节的关键性技术信息,故鉴定意见体现出较强的专业性。为有力指控犯罪,承办检察官在庭审中积极推进鉴定人出庭制度。通过鉴定人当庭从专业角度对送检方式、鉴定依据、鉴定流程等相关问题进行专业而细致的说明,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专业问题的证明力度,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同时,承办检察官充分利用“随案引入”的工作机制,与本案的鉴定专家建立长期联系,充分整合资源,完善专家智库,“搭平台、扩智库、提素质”,有效推动“专业平台、专业工具、专业素质”的“三位一体”检察专业化建设。

三是及时进行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漏犯漏罪,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未予认定被告人肖俊杰伙同王若东、李博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销售专项费用1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通过讯问肖俊杰、询问王若东及其他证人,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相关书证,最终对被告人肖俊杰该起遗漏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追诉,并获法院判决支持。同时,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材料时发现李博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网店“华记雕刻”的经营者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遂及时向本院侦查监督部移送立案监督线索2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的检察职能,实现精准立案监督、高效追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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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王云光、张曼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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