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监督“五化”建设为抓手 在强化法律监督上取得新发展

2016年以来,司法体制改革、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各项诉讼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在北京推开。为适应改革叠加形势,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认真履行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法定职责,解决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一些现实的问题,北京市检察院组织在部分检察院开展了推进检察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简称检察监督“五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编纂《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规程(试行)》

将散见于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领域的制度规范,进行归类、整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涵盖监督线索受理编号、审查、立案、调查核实、纠正处理、跟踪反馈、结案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办案标准和程序,共计700条的《检察监督规程》。

《检察监督规程》体现了具有首都检察特色的司法改革成果,将具有北京检察特色的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机构分设等作为开展检察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将树立首都意识、坚持首善标准、体现首都特色的“三首”标准定位,作为开展检察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确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检察官履职清单、权限清单、追责清单、亲历清单“四个清单”办理检察监督案件。

二、编纂《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案件案由与立案标准(试行)》

按照“抓大放小、突出重点”的原则,立足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梳理出573种诉讼违法情形,在充分学习借鉴刑法罪名的基础上,形成了涵盖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五个领域的132个案由,并参照诉讼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列举形式明确了监督案件的立案标准,实现了检察监督案件案由与立案标准的从无到有(从此检察监督案件有了自己的名称和立案标准)。

三、规范形成了调查核实职权的运行机制

对调查核实的基本原则、调查核实方式方法、调查核实中的禁止事项等3项内容进行了整体统一规范;对调查核实的主体、重点内容、程序步骤、终结处理以及时间期限等5个具体方面区分不同监督领域,分别加以规范。

紧贴北京检察需要,依托统一业务系统预设的监督文书范本,通过对256种检察监督文书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研发出适应各监督条线业务特点的《指定管辖函》和《调查核实通知书》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欠缺的文书,形成既赋予权利,又限制权力的检察调查核实运行机制。

四、积极构建检察监督线索统一管理机制

建立规范的检察监督线索流转机制,试点院各监督条线均按照发现监督线索(诉讼部门)——统一管理线索(检察管理监督部门)——评估审查线索(监督部门)——线索分流(案件化办理/事项化办理)——办结反馈(监督部门)程序,开展线索受理、流转、办理。

对检察监督线索开展了实质化审查实践,如,市检三分院有关监督部门设立专门线索审查岗,建立统一规范的线索审查台帐。

推动监督线索审查结果反馈答复流程进一步完善,如,怀柔区检察院、密云区检察院对于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监督部门通过《监督线索审查意见表》、《监督线索审查反馈函》向检管部门反馈意见,进而答复线索移送部门或者控告、申诉、举报人。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院共受理并审查检察监督线索2369件。

五、着力推动重大监督事项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型

侦查监督部门围绕非法拘留、非法讯问等案由,以调查核实工作为抓手,促进案件办理精细化,立案办理监督案件197件;

刑事审判监督部门围绕量刑情节认定错误、犯罪所得所用之物处理不当等案由,以类案监督为抓手,促进案件办理规模化,共复查案件1000余件,立案办理监督案件29件;

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围绕减刑假释裁定不当、事故检察、监外执行违法、社区矫正违规等案由,以重点案件为抓手,促进案件办理常态化,立案办理监督案件1508件;

民事检察部门围绕审判程序违法、执行行为违法、民事调解损害两益等案由,立案办理监督案件179件;

行政检察部门围绕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作为等案由,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促进案件办理规范化,立案办理监督案件94件。

六、积极开展监督决定公开宣告的探索与实践

试点以来共开展公开宣告22件次,如,刑事执行检察院针对服刑罪犯受伤的“事故检察案”,所反映的监管场所不按规定使用、管理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在北京市某管教所公开宣告《检察建议书》,该所负责人接受公开宣告,当场制定整改措施并安排落实;市检三分院行政检察部针对某区属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违反《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问题,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公开宣告,该单位有关负责人接受公开宣告并当场明确整改措施。

通过公开宣告,检察监督文书的神圣性、仪式感和程序性得到增强,检察监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得到提升。

(供稿:市检三分院、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总第7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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