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於歡案背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二審維持原判

央視網消息:今天( 6月29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歡案背後的吳學佔等1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吳學佔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交易罪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追蹤!於歡案背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二審維持原判

庭審現場(視頻截圖)

【新聞回顧】“於歡案”背後吳學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

據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5月11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對吳學佔等1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吳學佔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

消息稱,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吳學佔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豔、杜建崗、吳風志20年至2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40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罰金。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博、嚴建軍、程學賀、張書森、麼傳行2年2個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消息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根據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吳學佔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繳、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吳學佔成立冠縣泰昌投資有限公司,後變更為山東冠縣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從事高利放貸、借用資質投標建設工程等業務。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吳學佔以冠縣泰昌投資有限公司或冠縣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依託,為謀取非法利益,組織領導被告人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豔、杜建崗、吳風志,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以吳學佔為組織者、領導者,趙榮榮、李忠為積極參加者,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豔、杜建崗、吳風志為其他參加者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以吳學佔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高利放貸、強攬其他公司已中標工程、強行違規建設加油站、違規開發小區樓盤和商業街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牟利,並用牟取的利益向組織成員支付報酬,向因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受傷或死亡的組織成員支付醫療費、子女撫養費等。為維護組織利益,以吳學佔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強制侮辱婦女、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故意傷害等9起犯罪,並通過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活生產秩序,破壞公司、企業、國家機關正常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在冠縣東古城鎮區域內造成嚴重影響。此外,吳學佔、李忠個人還分別實施了故意傷害、強姦犯罪。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的規定,被告人吳學佔所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吳學佔是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趙榮榮、李忠是積極參加者、骨幹成員,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豔、杜建崗、吳風志等是其他參加者。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各自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此前報道,2017年3月,於歡案被曝光,隨後,該案背後的吳學佔團伙被媒體關注。2017年5月26日,聊城公安通報,冠縣吳學佔等人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於2016年5月25日由山東省公安廳掛牌督辦,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東昌府分局異地立案偵辦,吳學佔團伙涉案的18名成員除杜志浩死亡外,其餘17人全部落網。

2017年8月3日,於歡案中的涉黑團伙吳學佔等15人,已被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8年4月12日,吳學佔等1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案一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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