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仙人跳”敲诈60万,一外地来银犯罪团伙获刑

  2014年3月,24岁的贵州女子张某在山西省太原市以“仙人跳”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并因此被当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5年9月10日,张某刑满释放。没想到的是,经历过牢狱之灾的张某没有醒悟不说,反而来到银川故伎重施。2016年3月初,张某在和朋友杨某等人相约打麻将时,向众人表示最近手头很缺钱,问谁在银川认识有钱的老板搞点钱花,杨某听闻后立即表示,自己认识一个老板王某很有钱。二人当即一拍即合,经过商议后,决定寻找一名女子,让其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关系,并以此要挟王某敲诈钱财。后张某通过电话联系女子李某,让其到北京与杨某会和后再来银川,同时又联系同伙刘某、梁某、张某某一同来银川。

  当年3月6日,王某在银川某饭店登记好房间后打电话给杨某,杨某遂带李某来到该房间。随后,在王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杨某通过电话、短信通知张某等同伙,让其在饭店内等候。待两人发生关系后,杨某将房门打开,张某等人闯入房间内,声称是李某的哥哥并拍摄了裸照,“我们要将裸照发到网上!”在几人的言语胁迫下,被害人王某只好答应给付60万元,并让人将20万元现金送到房间,另外40万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梁某名下银行卡。事后,除去租车等费用,张某与杨某各分得15万元,刘某、梁某、张某某将剩余款项分赃,除杨某外,其他四人从各自所得赃款里凑足1万元交给李某。被设局的王某脱身后立即报案,团伙成员相继归案。案发后,李某和刘某分别向被害人退赔1万元,杨某退赔1.2万元。

  2018年4月18日,兴庆区法院受理了这起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六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款项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某系主犯,并且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杨某、刘某等人则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六名被告人退赔王某经济损失5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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