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贾某诉胡某、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贾某受胡某雇佣为李某建房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三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胡某赔偿贾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8031.6元,李某赔偿10721.06元。
(二)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胡某长期生病,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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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21:53:21 長垣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一)基本案情
贾某诉胡某、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贾某受胡某雇佣为李某建房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三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胡某赔偿贾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8031.6元,李某赔偿10721.06元。
(二)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胡某长期生病,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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