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超齡員工工作時傷亡能否請求工傷賠償?

每日說法:超齡員工工作時傷亡能否請求工傷賠償?

案情介紹

陳先生1953年7月出生,2013年2月進入某公司工作,2015年6月工作過程中不幸摔倒身亡。陳先生的家屬於是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過審查,決定對陳先生死亡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陳先生的家屬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經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人民法院均認定人社局的決定合法,不支持陳先生家屬一方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前款規定的勞動者受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雙方對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律師說法

案例中陳先生在出事時的年齡已經超過60週歲,其與公司的勞動關係依法應已終止。也就是說,陳先生滿60週歲之後,即使持續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其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也不再屬於勞動關係,而應該認定為勞務關係,即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說的離休人員返聘問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傷亡被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條件。案例中陳先生因為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其親屬無法請求工傷賠償,人社局的決定合法。當然,《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特別針對離休人員返聘的情形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的費用,這也是保護勞動者權益、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的立法原意的體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