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1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徐悦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19日,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与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同时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与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借据》。根据《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原告向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金额8,0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3月19日,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咨询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徐茂栋及徐悦(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均在向原告出具的《股东会同意担保决议书》中同意“如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出借人债务,由本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4,000万借款本金,利息支付至2018年4月19日。剩余4,000万本金及利息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归还。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20日起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利息约为906,667元);

2、判决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3,000元;

3、判决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悦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就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与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已于2018年5月25日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90%的股权,保全价值人民币41,189,667元,并已提供担保。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裁定冻结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90%的股权,保全价值人民币41,189,667元。

三、本次收到《传票》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就案号(2018)浙0784民初4383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到其第17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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