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强制退市的关键在于赔偿投资者

6月25日晚,创业板上市公司金亚科技对外发布《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称公司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中国证监会已于近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与此同时,深交所已正式启动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其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风险。而根据安排,从6月27日起,金亚科技更名为“*金亚”,股票进入为期30个交易日的复牌整理期,随后,金亚科技将被暂停上市,等待最终的终止上市决定。

一、金亚科技踏上强制退市之路是咎由自取

对金亚科技启动强制退市机制,这一决定并不出乎投资者的意料,它实际上是众望所归的一件事情。实际上,早在2015年,市场就授予了金亚科技“创业板退市第一股”、“重大违法行为退市第一股”称号。因为当年6月,金亚科技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及周旭辉进行立案调查。此后,金亚科技通过财务自查,爆出涉嫌财务造假,多项财务数据出现重大会计差错,不仅2014年虚增净利润1931.11万元,且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存在合计5亿元左右误差。

金亚科技的自查结果实际上已经昭示该公司涉嫌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符合证监会2014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关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规定。因此,舆论方面将金亚科技列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首选目标。只是后来半路上杀出个欣泰电气,“创业板退市第一股”的“美名”因此而旁落。

而证监会的调查也确实证明了金亚科技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而且情节比该公司自查结果严重得多。根据2017年11月13日证监会向金亚科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造假的事实为:一是2014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二是2014年年报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三是2014年年报虚列预付宏山公司3.1亿元工程款。也就是说,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造假的事实成立,已经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若干意见》规定的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条件。

但问题是,金亚科技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限于此。证监会在对金亚科技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调查的过程中发现,金亚科技原来是一个弄虚作假的“老司机”,为此,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8月对该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金亚科技为了达到发行上市条件,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伪造合同、虚构回款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首次公开发行(IPO)核准。其中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虚增利润金额分别达到3736万元、2287万元,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109%。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不仅如此,在调查中,证监会还发现,金亚科技和相关人员还存在伪造金融票证、挪用资金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嫌疑。

为此,证监会在对金亚科技及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以追究有关金亚科技及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深交所也因此启动了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这对于金亚科技来说,显然是咎由自取。而将金亚科技强制退市,踢出A股市场,也是投资者的众望所归。同时也是净化市场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毕竟欺诈发行危及到中国股市的根基,对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从严从重处理,并除恶务尽。

金亚科技强制退市的关键在于赔偿投资者

二、强制退市 投资者保护制度存在软肋

对于金亚科技这种欺诈发行公司采取强制退市措施是大快人心的。不过,对于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投资者的心情无疑又是复杂的。因为从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的强制退市来看,投资者的利益难免会受到损害。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投资者成了买单人,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在强制退市的过程中,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明显是一大软肋。比如,在暂停上市前,设置了复牌交易期;在终止上市前,设置了退市整理期。这两个时间段的交易,是作为投资者保护而设置的,旨在为持有相关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提供一个退出的机会。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两个时间段的设置,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有限的。一方面是股价会大幅度下跌,投资者会因此承担巨大的投资损失;另一方面,即便作为个体的投资者从相关公司股票中退出,这其实也是将烫手山芋转嫁到其他的投资者手上,让其他投资者来承担相对应的投资风险。特别是象金亚科技这种欺诈发行的公司,股票没有重新上市的机会,投资者根本就看不到希望。因此,这两个时间段交易的设置,无非是将退市的风险,在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而从投资者这个群体来说,根本就起不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又比如,先行赔付,由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损失。在欣泰电气强制退市的过程中,是采取了这种赔付方式的。但在先行赔付的过程中,有很多的排除项,将最大多数的投资者排除在了先付赔付的范围之外。实际上,在欺诈发行公司强制退市的情况下,不论投资者是否知情,他们都是强制退市的受害者,他们的损失都应该得到赔偿。但现实中并非如此,知情者的损失是不会给予赔偿的,或者说在欺诈发行事项揭露日或披露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的损失是得不到赔偿的。面对强制退市,这些投资者只能打落牙齿往自己的肚子里吞。

尤其重要的是这种制度上的设计,明显有损投资者利益。既然在欺诈发行或弄虚作假揭露日或披露日之后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得不到赔偿,那么从揭露日起,相关公司的股票就应该进入长期停牌状态,避免投资者无辜买入成为受害者,直到相关事件得以处理或最终退市为止。但奇怪的是,揭露日后,相关公司的股票不仅不停牌,而且就是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司,还要特意开设30天的“复牌交易期”与“退市整理期”,让一些无辜的投资者进场成为受害者。在这些无辜投资者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背景下,这样的制度设计显然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这实际上也是目前A股市场在处置强制退市问题上所存在的一个巨大的软肋。

三、保护投资者需要采取这些措施

那么,在强制退市的过程中,应该如何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呢?笔者以为有必要采取这样的一些措施。

首先,对于涉及到欺诈发行的公司,应实行长期停牌制度。从欺诈发行揭露日起就对公司股票进行长期停牌,避免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再在市场上流通,并因此伤害无辜的投资者。直到事件处理完毕复牌或终止上市。

其次,对于因欺诈发行强制退市公司,应取消先行赔付的赔偿方式,而改为回购股份的方式赔偿投资者。实际上,对于回购股份的做法,在2013年11月30日出台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就作出了明确规定。而这种回购股份的做法可以确保每一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都得到赔偿。在回购股份的问题上,相关责任主体都是回购股份的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在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耍赖的情况下,保荐机构必须承担起“先行回购”的责任。而回购价格则不低于公司股份的发行价格。

其三,引入集体诉讼机制,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金亚科技欺诈发行一案,目前已有不少投资者准备通过司法手段向该公司索赔。当然,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的。但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全局来看,这种个体的诉讼行为,只能保护个体投资者的利益。而更多投资者的利益并不会因此得到保护。并且由于诉讼难赔款难等多方面原因的困扰,一些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并不会选择这种诉讼的方式。如此一来,这些投资者的损失就很难得到保护。而要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这就需要引入集体诉讼,让法院对其他投资者个体的判决适用于全体投资者。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效果,对于欺诈发行公司及后来者起到震慑作用,使后来者不敢再有欺诈发行的想法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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