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雙號限行、禁止游泳垂釣……所有青島人,新通知了解下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和海域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青島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發佈了一系列通告,加強相關行業和區域的管理。

第1則 -限行限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發佈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確保道路安全、暢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通告如下: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行

※禁行時間: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2018年5月30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其他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2018年6月6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

※禁行方式: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全部禁止通行,其他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經批准禁止通行。

※禁行區域:本市行政區域。

本市核發號牌(魯B、魯U號牌)載貨汽車、

專項作業車、摩托車限行

※限行時間:2018年6月6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

※限行方式:未經批准禁止通行。

※限行區域: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膠州灣隧道,膠州灣大橋,G22(青蘭高速)高新區收費站以東路段,G20(青銀高速)即墨收費站以東路段,G2011(青新高速)即墨西收費站以南路段,S19(龍青高速)龍泉收費站以南路段。

本市核發號牌(魯B、魯U號牌)小型客車(指核載10人以下的載客汽車)限行

※限行時間:2018年6月8日20時至2018年6月10日24時。

※限行方式:實行單雙號限制通行。單日允許車牌尾號(指車牌號碼中阿拉伯數字的最後一位,下同)為奇數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禁止車牌尾號為偶數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雙日允許車牌尾號為偶數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禁止車牌尾號為奇數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限行區域: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膠州灣隧道,膠州灣大橋,G22(青蘭高速)高新區收費站以東路段,G20(青銀高速)即墨收費站以東路段,G2011(青新高速)即墨西收費站以南路段,S19(龍青高速)龍泉收費站以南路段。

2018年6月9日接送高考考生的小型客車,可以通過考生所在學校,統一向學校所在地交警大隊申領高考車輛通行證。持高考車輛通行證的小型客車2018年6月9日不受單雙號通行限制。

本市核發號牌大中型客車(指核載10人以上的載客汽車)、巡遊出租車不受單雙號通行限制。

外地核發號牌機動車限行

※限行時間:小型客車(指核載10人以下的載客汽車)2018年6月8日0時至2018年6月10日24時,其他機動車2018年6月6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

※限行方式:未經批准禁止通行。

※限行區域: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膠州灣隧道,膠州灣大橋,G22(青蘭高速)高新區收費站以東路段,G20(青銀高速)即墨收費站以東路段,G2011(青新高速)即墨西收費站以南路段,S19(龍青高速)龍泉收費站以南路段。

外地核發號牌客運班車按照交通運輸部門核定的路線行駛,不受上述通行限制。

不受臨時交通管理措施限制的車輛

※持有重大外事活動專用通行證件的機動車;

※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車身噴塗統一標識的執法和通訊、電力、水務、市政、殯葬、急救醫療等應急服務保障類車輛,以及救援、清障等專項作業車輛;

※執行任務的軍車(含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編機動車)、警車、消防車;

※懸掛使領館號牌以及經批准臨時進入我國境內參與重大外事活動的車輛。

其他規定

因保障國計民生確須通行的載貨汽車(包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由行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申請,經交通運輸部門確認運輸需求後,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通行證,並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通行證辦理條件、程序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制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設置禁行、限行標誌,及時疏導滯留車輛,並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實行其他臨時性交通管理措施,交通參與者應當服從交警指揮,按照交通標誌指示行駛。

交通運輸部門將對相應路段上公交和地鐵調流運行,並根據客流情況及時調整發車間隔。具體方案由交通運輸部門另行發佈。

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本通告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期間,本市原有重中型貨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行規定與本通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通告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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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交警一一做出瞭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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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雙號限行、禁止游泳垂釣……所有青島人,新通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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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則 -危險物品-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危險物品,包括槍支彈藥、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涉爆易製毒化學品及管制刀具、弩、散裝汽油和火藥動力的射釘器(彈)等。

二、禁止銷售、運輸、購買槍支彈藥、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化學品、火藥動力的射釘器(彈)、弩。禁止實施爆破作業、射擊訓練等活動。暫停放射性物品的移動使用。

涉及國計民生,確需運輸、購買前款規定的危險物品的,審批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批,嚴格監管,相關單位應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三、管制刀具一律封存,不得銷售。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銷售除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刀具的,經營者應當查驗並登記購買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聯繫方式及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禁止向未成年人、行為異常、精神異常或者身份不明的人員銷售刀具。經營者發現有行為異常或者精神異常人員購買刀具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嚴格執行散裝汽油專機銷售、實時監控、購買實名登記、異常情況實時報告等管理制度。個人購買散裝汽油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單位購買的,應當持單位證明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五、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的物品,傳染病病原體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

六、涉及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24小時專人看護本單位所有或者保管的危險物品,嚴格危險物品出入檢查登記制度。發現危險物品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七、各級公安機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物品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整改,必要時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第3則 -煙花爆竹-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強化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青島市禁止製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二、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所有庫存的煙花爆竹不得存放在本市市區和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的建成區。

三、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將庫存的煙花爆竹予以封存,並做好清點、登記和看護工作。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經營者應當將尚未銷售的煙花爆竹交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統一封存。無法交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統一封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監管,採取登記、指定地點封存等臨時性行政措施。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被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由公安機關組織銷燬。

四、對違反本通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青島市禁止製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第4則 -消防安全-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全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切實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全面開展火災隱患自查自糾,落實整改措施。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區域性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他火災隱患未能完成整改的,相關消防安全責任單位應當採取停用、專人值守等安全管理措施,加強消防安全巡查,加強重點部位看護。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導和監督檢查力度。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相關工作。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充分發動網格員、志願者等力量,分片包乾開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應急防範措施。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重點區域和重點單位的巡查,加大對城鄉結合部、城中村、流動人口聚集區域的相關建築物和群租房的排查管理,保證每條街道有巡邏檢查隊伍,每個單位有值班巡查人員,每棟建築有人員實名看護。

三、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全面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及時告知和督促村(居)民、業主清空樓梯、過道、屋頂、電纜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及其他雜物,清除影響安全疏散和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確保消防設施完好和疏散通道暢通;及時檢查建築內的電纜井、管道井以及電纜橋架在樓板處的防火封堵情況,確保封堵嚴密。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安全檢查,嚴禁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存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單位、社區(村)微型消防站應當嚴格落實24小時值守制度,做好應急準備,一旦發生突發火情能夠第一時間到場處置。

四、嚴禁在森林高火險區野外用火。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職責。一級森林火險區內的林場、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城市風景林、沿海防護林和重要山林的非開放區實行封閉管理。

禁止露天焚燒垃圾、秸稈等物質,重大外事活動重點區域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電焊、氣焊等明火施工作業。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第5則 -留宿場所-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留宿場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青島市旅館業治安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留宿場所的安全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留宿場所,是指用於接待住宿的旅館和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

旅館包括旅店、賓館、飯店、酒店、洗浴場所、旅社、招待所、療養院、度假村等,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包括酒店式公寓、農家樂、漁家宴、民宿、日租房等。

二、留宿場所應當將其從業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和從事信息登記報送、安全保衛、客房服務等工作的人員)的個人身份信息,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報送公安機關。

三、留宿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通過青島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含人證核驗設備)登記住宿人員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並實時報送公安機關。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登記入住人員或者承租人身份信息,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實時報送公安機關。

入住人員應當配合留宿場所工作人員進行入住登記,主動向留宿場所工作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應當到留宿場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身份證明。對身份不明、無有效身份證明材料或者拒絕查驗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務。

四、留宿場所應當建立內部安全防範制度,加強對場所內人員密集部位以及配電間、電梯機房、飲用水箱、換氣風道口、應急疏散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巡查,並做好記錄。

五、留宿場所在本場所內發現下列人員或者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

(二)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傳品等違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四)其他可疑的人員和物品。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第6則 -海域治安 -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青島海域治安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海域治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海域(以下簡稱青島海域)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2018年5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禁止任何人員、船舶在光纜路由保護區內開展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船舶錨泊等危及光纜安全的活動。

二、2018年5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未經批准,禁止任何人員在市南區太平角東北端至珠海支路沿線海域游泳、潛水、垂釣和捕撈作業。

三、2018年5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未經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及人員停靠或者登臨青島海域內無居民海島。

四、2018年5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未經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張屯嘴——竹岔島——大公島——小公島——南姜碼頭及團島——牙子石島(35°58′15″N/120°17′48″E——35°56′30″N/120°18′36″E——35°57′39″N/120°29′36″E——35°59′48″N/120°35′00″E——36°05′48″N/120°31′59″E——36°02′42″N/120°16′59″E——36°01′00″N/120°17′12″E)連線以內海域停泊、作業和駐留;未經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團島——小公島——南姜碼頭(36°02′42″N/120°16′59″E——35°59′48″N/120°35′00″E——36°05′48″N/120°31′59″E)連線以內海域航行。

五、2018年5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實行船舶集中停靠(執行公務的船舶除外),由有關區(市)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或者主管部門落實相關管控措施。

六、在青島海域航行、作業、停泊的船舶,應當辦理進出港申報手續,配備適任人員,隨船攜帶相應的船舶證書、運輸許可證或者貨物運輸單(證)等文件資料,並配合行政執法部門的登臨檢查。

七、進入青島海域的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其中,出海作業的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海員證等有效證件,並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身份查驗。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2018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第7則 -船舶管理-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青島海域內船舶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為加強海域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海域的船舶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2018年5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未經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浮山所灣海域航行、停泊和從事經營性活動。

2018年5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除涉及民生外,暫停市南區、市北區、嶗山區、黃島區轄區海域沿海一線所有客運碼頭、站點(青島國際郵輪港除外)的經營,以及客船、摩托艇、帆船等各類船舶的客運活動;禁止上述船舶在上述轄區海域內航行。

二、除保障國計民生需要,2018年5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6日24時,禁止集裝箱船舶在青島膠州灣海域內裝卸1-7類危險貨物集裝箱。

除保障國計民生需要,2018年6月1日0時至2018年6月6日24時,禁止成品油船、化學品船、液化石油氣船、固體散裝危險貨物船(煤炭船舶除外)以及載運危險貨物的雜貨船進出青島膠州灣海域;2018年6月7日0時至6月11日24時,禁止載運第8類、第9類危險貨物的集裝箱船舶之外的所有危險貨物船舶進出青島膠州灣海域。

三、除保障國計民生需要,2018年6月1日0時至6月6日24時,在青島膠州灣所有港區內,禁止對成品油、危險化學品、液化石油氣、固體散裝危險貨物(煤炭除外)以及雜貨船載運的危險貨物進行港口作業;2018年6月7日0時至6月11日24時,在青島膠州灣所有港區內,禁止對第8類、第9類之外的危險貨物進行港口作業。

四、2018年6月4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禁止使用青島港前海1號、2號、3號錨地,移至朝連島南錨地錨泊(朝連島南錨地為以下四點連線內海域:35°51′10″N/120°53′00″E——35°51′10″N/121°01′30″E——35°46′30″N/121°03′53″E——35°46′30″N/120°55′22″E)。引航員登離船位置由原分道通航制第二警戒區東移至青島港小公島登離船點(以35°58′38″N/120°34′44″E為圓心,半徑500米海域內)。

五、2018年6月4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海面能見度低於1海里時,禁止船舶進出青島膠州灣海域或者靠離泊作業。

六、2018年6月9日0時至2018年6月10日24時,根據需要可以限制船舶在青島港主航道通行。

七、2018年6月1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禁止釣具漁船出海。2018年6月8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養殖船除在承包的增養殖區域內生產外,禁止跨養殖區航行作業。休漁漁船應當按照規定定點停靠,未經批准,禁止離港。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2018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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