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超市未得逞 90後男子三進宮

近日,固鎮法院對劉某搶劫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8日晚,被告人劉某打電話至固鎮鎮新馬橋鎮磨盤張華盛超市,以家中老人去世為由讓超市老闆錢某準備好辦事用的菸酒等物品。8月9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劉某至華盛超市,跟隨老闆錢某及妻子王某進入倉庫。將倉庫鐵門關上後,被告人劉某趁錢某、王某二人搬貨之機,持刀指向王某,向二人索要現金,錢某隨手拿起一把鐵鍁,朝劉某衝過來,劉某心生恐懼,未劫取到財物就逃跑了。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劉某在蚌埠市百貨大樓步行街被固鎮縣公安局連城責任區刑警隊民警抓獲。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出生於1990年4月29日,2013年1月18日因犯詐騙罪被固鎮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4年3月12日因犯詐騙罪被固鎮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脅迫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劉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退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法律為公民的人身財產保駕護航,觸犯了法律這條底線,必然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青年正是奮鬥的好時光,不要因為一時邪念而誤入歧途,否則,只能在牢獄中懺悔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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