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上诉期内又犯新罪应当如何处罚?

缓刑上诉期内又犯新罪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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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武明在九江市某区人民路60号袁氏副食店内与被害人苏玉发生口角,随即与苏玉及其丈夫赵忠发生扭打,致两人轻伤。案发后,武明赔偿二被害人2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对方谅解。2017年9月27日,武明被九江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0月1日晚22时许,武明在前罪缓刑判决尚未生效时,醉酒驾驶号牌为赣GM7720的小型轿车,在陆家垅路口与同向行驶的号牌为苏BF9755的小轿车追尾。经九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武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30mg/100ml。问:对武明应当如何处罚?

平明解析:

在本案中,武明的两行为构成两个罪,第一个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该行为构故意伤害罪。第二个罪是在道路上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追尾事故,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武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可以规定一定的缓刑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则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条件如下:(一)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执行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本质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人身自由受限但不必关押到看守所或监狱。本案中,武明犯故意伤害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内处罚,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武明在判决上诉期内,又醉酒驾驶机动车,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4000元。此时,存在的问题是如何执行法律,前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缓刑应该如何执行?对武明需不需要收监?

武明被判处缓刑的日期是2017年9月27日,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也就是说,如果武明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十日内上诉,如果其服判,则十日后该判决书生效,即本案判决生效的日期在2017年9月27日之后的十日,也就是2017年10月8日。武明犯危险驾驶罪,如果在2017年10月8日之后,则根据刑法规定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案中,法院判决武明新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罚金4000元。按照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那么武明如果在2017年10月8日之后犯后罪即危险驾驶罪的,则应当执行的刑罚是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并罚,即有期徒刑九个月和拘役四个月,并罚4000元并罚,最后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然而,本案中武明犯新罪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系在缓刑上诉期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对于在此阶段内犯新罪的应当如何处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的观点,应当参照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并罚。理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是否具有再犯的危险。武明在前案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犯罪后本应当深刻反醒自己的罪行,从前罪中汲取教训,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然而其在被判处缓刑后的五天内又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足见其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毫无悔过之意,初判缓刑已失去了威慑和教育的功能,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综上,武明在缓刑上诉期内又犯新罪,不符合“有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缓刑适用条件,应当撤销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判决,与后罪危险驾驶罪进行数罪并罚。最终,九江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危险驾驶罪决定对武明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对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执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例观点参考《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4集第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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