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发布

江西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将通过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不断提升水环境质量,保障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

《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发布

《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规定,由各级政府共同出资,社会、市场募集等多方筹资的方式,筹集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在分配补偿资金时,将水质作为主要因素,其权重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对水质改善较好、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县(市、区)加大补偿力度,并向连片特困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倾斜;对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县(市、区),将扣除当年补偿资金的30%到50%。

《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发布

2015年11月,我省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两年多来,全省共筹集、分配流域生态补偿资金47.81亿元,提升了全省生态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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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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