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法官爲什麼是終身制度?

喬鬆

這是美國政治中的

三權分立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司法獨立的基本要求。所謂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權由司法機關獨立行使的政治原則和制度。司法機關的基本任務和職責就是根據憲法和法律裁決公民之間、公民與國家機關之間的糾紛和爭執。根據法治原則,法院和法官作出裁決,只服從憲法和法律,獨立進行審判

司法獨立,首先是指獨立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不接受行政機關的領導和指示,行政機關不能因為法官判決不符合其意願而將法官撤職。另外由於美國實行所謂“嚴格的”三權分立,司法獨立還強調司法系統獨立於立法機關。在美國邦聯時期,由於獨立後的十三個州普遍奉行“立法至上”的原則,所以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議會任意侵佔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權力。議會甚至宣佈法院關於財產爭議的裁決無效。所以,制憲者們就有意讓聯邦政府的三個部門相互獨立,相互平行,

國會不能干涉和干擾法院的審判活動,法官如果認為國會制定的法律違反憲法,就可以拒絕執行

那麼為了保證司法獨立,使司法權由司法機關獨立行使,並不是簡單的讓法院獨立審判案件。司法獨立有三個要點:第一,法院設置有自成體系的組織機構,獨立於立法和行政機構;第二,法官的地位,特別是任期與薪水由法律特別保障;第三,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干預。其中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案件是核心,但是如果法院系統沒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司法獨立就沒有組織和場所保障。而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基礎,因為只有獨立的法官參加審判,才可能實現對具體個案的公正裁判。所以為了保證法官獨立,就必須保障法官的地位,特別是法官的任期和薪水,要給予保障。而問題所問的“美國大法官為什麼是

終身制”,正是基於法官獨立的考慮,美國1787年憲法才給與這樣的規定的。

也就是說,根據三權分立原則,美國1787年憲法建立了一套完全獨立於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司法機構,同時為了保證司法獨立,保證法官不會因作出某項裁判而受到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報復,美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一系列司法獨立的保障措施,這一系列措施主要有三條,第一,法官如無過失,終身任職;第二,法官必須遵守不相容原則和政治中立原則;第三,法官享有高薪待遇和退休保障

所謂法官如無過失終身任職,是美國1787年憲法第三條第一款

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在行為良好期間得繼續任職

規定的。這就意味著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實行終身制。這是美國司法獨立原則的要求。當前美國聯邦法官在年滿70歲,且任職滿十年的情況下可以退休。但美國的某些州的州法院的法官是由選舉產生,並實行任期制的,但是即使是這樣選舉產生的法官在任期屆滿前,除非經彈劾不得免職或令其提前退休。也就是說,無論是法官實行終身制還是任期制,

在退休前或任期屆滿前,法官的職務都是有保障的,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正是為了保障法官獨立審判案件的權力,以防止行政機構或者立法機構以免職作為手段,干擾法官的獨立審判權。而美國聯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之所以採用終身制,而非選舉制,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選舉制也可能會造成對法官獨立審判權的干擾,例如如果法官是選舉產生的,那麼公眾意見就可能干擾到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使得法官為了能夠連任,而作出“政治正確”的審判。

當然,誰也不能保證,被任命的法官就不會貪贓枉法,不會徇私舞弊,也不會瀆職。任職終身制的一個最大弊病就是由於法官沒有任期限制,一旦被任命後,就不能夠被隨意免職,從而沒有了制約,可以為所欲為。所以,為了防止出現法官瀆職不作為或者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行為,由於法官任職終身制,無法免職,所以美國憲法規定了法官也要受到美國國會彈劾權的監督

,也就是說,如果法官犯有

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以及行為不檢罪,

那麼就可以經彈劾被免職。當然,也有人主張對法官的彈劾應該與對總統和其他文職官員的彈劾有所不同,認為法官如果違反“行為良好”原則也應該受到彈劾,當然這只是一種觀點。但不管怎麼說,彈劾權的存在,保證了聯邦法官們在任期間不能肆意妄為。這也是立法權對於司法權的一種制約。

事實上,雖然我們在談論彈劾權的時候,更多的是談論國會對總統的彈劾,但是美國曆史上對法官的彈劾是最多的,被定罪免職的也基本上都是法官。根據美國司法中心的數據,美國曆史上,聯邦官員被彈劾的一共19人,其中包括兩位總統,一位參議員,一位陸軍部長,其他15位均為法官(其中大法官1人)。其中只有8人被審判定罪並免去公職,這8人全部都是法官。因此,其實國會很少動用彈劾權來懲處違法失職的政府官員和法官。但彈劾權對於維護美國憲法和法律,防止權力濫用和腐化有重要作用。某種意義上,彈劾權本身就是一種威懾,至少可以防止包括法官在內的國家官員明目張膽的違法犯罪。

總而言之,美國1787年憲法的制定者們,在制定憲法時,之所以選擇美國聯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任職終身,採取終身制度。這是制憲者們考慮到司法獨立的要求,是為了讓法官能夠獨立審判,而不受行政權或者立法權以免職等方式對其威脅、干擾;而不採取選舉制,同樣也是為了讓法官能夠獨立審判,而防止法官為了連任而出於政治正確而進行審判。當然,美國製憲者們,也深知沒有限制的權力的弊端,因此才會賦予美國國會以彈劾權,從而對包括法官在內的司法和立法體系官員進行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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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是唯一由憲法規定的聯邦法院。根據1869年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為美國最高司法機關在三權分立的權力結構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而最高法院大法官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的審判者,是美國憲法的守護者和美國人民權利的保衛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對聯邦重大案件具有最終審判權,在很多歷史性的時刻聯邦法院大法官可以對善與惡做出最終的定義,所以一定程度上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國憲法精神的解讀者和守衛者。正是因為這個職位如此重要,所以制度的設計必需能夠充分保證最高大法官的正義性和權威性,而這種制度設計就是大法官終身任職制。除非大法官自己提出辭職或被國會彈劾並證明有罪,否則最高法院大法官可終身任職。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那麼美國為什麼要設計大法官終身任職制呢?

1.保證大法官的正義性和權威性。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作為最高的司法審判員,不僅僅可以決定少數人的命運,還可以代表美國憲法的精神。因此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必需具有正義性和權威性,要保證法官的正義性就必需要先消除法官的顧慮,要避免法官的決定受到外界的影響,要給予法官獨立審判的權力和勇氣。這就需要法官終身任職制,終身任職可以消除法官的憂慮,由於不用擔心被其他權力機構撤職,法官可以不用向任何勢力低頭,可以秉持自己內心的正義。同時終身任職制也可以避免法官的思想被社會輿論左右,法官可以專心於自己的案件,按照自己對憲法的理解做出自己的審判,這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證法官的正義性。而大法官的正義性又可以樹立大法官在民眾心中的權威,這對於美國憲法精神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2.保證最高大法官的專業性。美國法律體系是一個龐大的體系,大法官需要深入瞭解美國的法律法規並且對於美國憲法精神有深刻的理解,而這可能需要法官窮盡一生的努力去解讀憲法。終身任職可以讓法官專心於自己的領域做好自己的工作,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證大法官的專業性。

3.解除大法官的後顧之憂。大法官也是普通百姓,他也有普通人的生活需要。而且往往一個能當大法官的人都對美國憲法和其它法律法規有深入的研究,他們需要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學習法律,如果只是短暫任職很多人可能不願意擔任大法官職務,只有給予他們終身任職的權利,他們才會更願意做出自己的貢獻去守護憲法。另外終身任職也可以消除大法官生活上的後顧之憂,讓他們把精力更多的放在自己的職位之上。


(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合影,前排左二為剛過世的斯卡利亞)

總之,大法官終身任職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法官的正義性和權威性,其最終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司法的獨立,維持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相互制約和平衡,並最終充分保證人民權力不受侵犯。


李姓先生

美國聯邦司法體系的法官(包括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聯邦巡迴法院法官、聯邦轄區法院法官)都是終身制。其根源在於美國憲法第三條:『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行為端正,得繼續任職,並應在規定的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制憲者之所以寫上這一條,是希望法官能夠保持司法獨立,不必因為擔心連任、薪水等問題,而受到國會或總統的挾持。

就這個目的而言,終身制還是成功的。但終身制也有自己的問題。一個是法官們常常一任職就是幾十年,從年輕到年老,往往變得脫離於時代,做出的判決的合理性跟不上社會的變遷;而且儘管司法獨立是好事,但如果司法系統完全不回應民意,也容易走向司法寡頭制,危害到民主制度的運作。二是大法官們的退休或意外去世往往無法預料,意味著職位空缺的時間、新的大法官由哪個黨派提名和任命,基本上依賴於運氣。這意味著一個黨派可以通過運氣而控制美國未來幾十年的走勢,而不必擔心接下來選舉的失利。

因此,相比於終身制,長期制(比如十年一任或十八年一任),可能是更好的選擇。事實上,法國、德國等其它發達民主國家,憲法法院採取的都是長期制而不是終身制。


林三土

有研究表明,按任期進行選舉的法官,為了謀求連任,有可能為了討好選民而改變自己的裁判尺度。

在美國,有一部分州的州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民選的、在一項2015年的研究中,美國法律學者D. Levine 和K. Cooke發現:民選的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維持下級法院死刑判決的概率更高。由選舉產生的法官,維持下級法院死刑判決的概率是89%,而對於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法官來說,該數據只有74%。

有分析認為,更多地作出死刑判決,特別是在社會熱議案件中展現出雷厲風行的態度,更容易獲得選民的支持。對於法官來說,為了獲得選票,或許會有意展現出打擊犯罪的決心,更多地作出死刑判決。

對於聯邦最高法院來說,如果採取任期制,會不會導致類似的情況:大法官為了爭取連任,花費大量心思琢磨選民的偏好,不斷調整自己的判決尺度來迎合多數選民。這樣一來,司法系統就和立法、行政系統一樣,都成為了追隨多數意見的民選機關,“三權分立”中的制衡機制就無從體現。

美國的制度設計中,強調民選和非民選機構應當彼此制衡,既要聽取民眾的呼聲,又要杜絕民粹主義,防止多數人的暴政。令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不受選票左右,正是為樂實現這一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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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Levine and K. Cooke, "In states with elected high court judges, a harder line on capital punishment"


王瑞恩

美國有兩個職業是終身制的:法官和教授。法官不由選舉產生或民意罷免,是避免法官被民粹或者政治勢力支配,妨礙司法獨立和公正;教授不懂開除是為了保證學術自由。當然隨著“政治正確”越來越佔支配地位,兩樣都受到了挑戰。1989年洛杉磯暴動,法院不得不改判毆打黑人嫌犯的警察有罪;諾貝爾獎獲得者,DNA之父沃森,也因為在論文中證明黑人在遺傳上決定不如白人聰明而不得不辭職。


GY1958

避免被政治選舉導致的黨派輪替所左右,很容易淪為政黨的工具。就以特朗普為例子,要不是不能換,他早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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