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法官为什么是终身制度?

喬鬆

这是美国政治中的

三权分立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所谓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的政治原则和制度。司法机关的基本任务和职责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裁决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和争执。根据法治原则,法院和法官作出裁决,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独立进行审判

司法独立,首先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不接受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示,行政机关不能因为法官判决不符合其意愿而将法官撤职。另外由于美国实行所谓“严格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还强调司法系统独立于立法机关。在美国邦联时期,由于独立后的十三个州普遍奉行“立法至上”的原则,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议会任意侵占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议会甚至宣布法院关于财产争议的裁决无效。所以,制宪者们就有意让联邦政府的三个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平行,

国会不能干涉和干扰法院的审判活动,法官如果认为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就可以拒绝执行

那么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使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并不是简单的让法院独立审判案件。司法独立有三个要点:第一,法院设置有自成体系的组织机构,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构;第二,法官的地位,特别是任期与薪水由法律特别保障;第三,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预。其中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是核心,但是如果法院系统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司法独立就没有组织和场所保障。而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因为只有独立的法官参加审判,才可能实现对具体个案的公正裁判。所以为了保证法官独立,就必须保障法官的地位,特别是法官的任期和薪水,要给予保障。而问题所问的“美国大法官为什么是

终身制”,正是基于法官独立的考虑,美国1787年宪法才给与这样的规定的。

也就是说,根据三权分立原则,美国1787年宪法建立了一套完全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司法机构,同时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保证法官不会因作出某项裁判而受到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报复,美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司法独立的保障措施,这一系列措施主要有三条,第一,法官如无过失,终身任职;第二,法官必须遵守不相容原则和政治中立原则;第三,法官享有高薪待遇和退休保障

所谓法官如无过失终身任职,是美国1787年宪法第三条第一款

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在行为良好期间得继续任职

规定的。这就意味着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实行终身制。这是美国司法独立原则的要求。当前美国联邦法官在年满70岁,且任职满十年的情况下可以退休。但美国的某些州的州法院的法官是由选举产生,并实行任期制的,但是即使是这样选举产生的法官在任期届满前,除非经弹劾不得免职或令其提前退休。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官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

在退休前或任期届满前,法官的职务都是有保障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正是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力,以防止行政机构或者立法机构以免职作为手段,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而美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之所以采用终身制,而非选举制,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选举制也可能会造成对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干扰,例如如果法官是选举产生的,那么公众意见就可能干扰到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使得法官为了能够连任,而作出“政治正确”的审判。

当然,谁也不能保证,被任命的法官就不会贪赃枉法,不会徇私舞弊,也不会渎职。任职终身制的一个最大弊病就是由于法官没有任期限制,一旦被任命后,就不能够被随意免职,从而没有了制约,可以为所欲为。所以,为了防止出现法官渎职不作为或者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行为,由于法官任职终身制,无法免职,所以美国宪法规定了法官也要受到美国国会弹劾权的监督

,也就是说,如果法官犯有

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以及行为不检罪,

那么就可以经弹劾被免职。当然,也有人主张对法官的弹劾应该与对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的弹劾有所不同,认为法官如果违反“行为良好”原则也应该受到弹劾,当然这只是一种观点。但不管怎么说,弹劾权的存在,保证了联邦法官们在任期间不能肆意妄为。这也是立法权对于司法权的一种制约。

事实上,虽然我们在谈论弹劾权的时候,更多的是谈论国会对总统的弹劾,但是美国历史上对法官的弹劾是最多的,被定罪免职的也基本上都是法官。根据美国司法中心的数据,美国历史上,联邦官员被弹劾的一共19人,其中包括两位总统,一位参议员,一位陆军部长,其他15位均为法官(其中大法官1人)。其中只有8人被审判定罪并免去公职,这8人全部都是法官。因此,其实国会很少动用弹劾权来惩处违法失职的政府官员和法官。但弹劾权对于维护美国宪法和法律,防止权力滥用和腐化有重要作用。某种意义上,弹劾权本身就是一种威慑,至少可以防止包括法官在内的国家官员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罪。

总而言之,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者们,在制定宪法时,之所以选择美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任职终身,采取终身制度。这是制宪者们考虑到司法独立的要求,是为了让法官能够独立审判,而不受行政权或者立法权以免职等方式对其威胁、干扰;而不采取选举制,同样也是为了让法官能够独立审判,而防止法官为了连任而出于政治正确而进行审判。当然,美国制宪者们,也深知没有限制的权力的弊端,因此才会赋予美国国会以弹劾权,从而对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和立法体系官员进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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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是唯一由宪法规定的联邦法院。根据1869年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美国最高司法机关在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最高法院大法官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审判者,是美国宪法的守护者和美国人民权利的保卫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对联邦重大案件具有最终审判权,在很多历史性的时刻联邦法院大法官可以对善与恶做出最终的定义,所以一定程度上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国宪法精神的解读者和守卫者。正是因为这个职位如此重要,所以制度的设计必需能够充分保证最高大法官的正义性和权威性,而这种制度设计就是大法官终身任职制。除非大法官自己提出辞职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否则最高法院大法官可终身任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那么美国为什么要设计大法官终身任职制呢?

1.保证大法官的正义性和权威性。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作为最高的司法审判员,不仅仅可以决定少数人的命运,还可以代表美国宪法的精神。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必需具有正义性和权威性,要保证法官的正义性就必需要先消除法官的顾虑,要避免法官的决定受到外界的影响,要给予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和勇气。这就需要法官终身任职制,终身任职可以消除法官的忧虑,由于不用担心被其他权力机构撤职,法官可以不用向任何势力低头,可以秉持自己内心的正义。同时终身任职制也可以避免法官的思想被社会舆论左右,法官可以专心于自己的案件,按照自己对宪法的理解做出自己的审判,这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证法官的正义性。而大法官的正义性又可以树立大法官在民众心中的权威,这对于美国宪法精神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保证最高大法官的专业性。美国法律体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大法官需要深入了解美国的法律法规并且对于美国宪法精神有深刻的理解,而这可能需要法官穷尽一生的努力去解读宪法。终身任职可以让法官专心于自己的领域做好自己的工作,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证大法官的专业性。

3.解除大法官的后顾之忧。大法官也是普通百姓,他也有普通人的生活需要。而且往往一个能当大法官的人都对美国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研究,他们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法律,如果只是短暂任职很多人可能不愿意担任大法官职务,只有给予他们终身任职的权利,他们才会更愿意做出自己的贡献去守护宪法。另外终身任职也可以消除大法官生活上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把精力更多的放在自己的职位之上。


(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合影,前排左二为刚过世的斯卡利亚)

总之,大法官终身任职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官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维持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相互制约和平衡,并最终充分保证人民权力不受侵犯。


李姓先生

美国联邦司法体系的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联邦巡回法院法官、联邦辖区法院法官)都是终身制。其根源在于美国宪法第三条:『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行為端正,得繼續任職,並應在規定的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制宪者之所以写上这一条,是希望法官能够保持司法独立,不必因为担心连任、薪水等问题,而受到国会或总统的挟持。

就这个目的而言,终身制还是成功的。但终身制也有自己的问题。一个是法官们常常一任职就是几十年,从年轻到年老,往往变得脱离于时代,做出的判决的合理性跟不上社会的变迁;而且尽管司法独立是好事,但如果司法系统完全不回应民意,也容易走向司法寡头制,危害到民主制度的运作。二是大法官们的退休或意外去世往往无法预料,意味着职位空缺的时间、新的大法官由哪个党派提名和任命,基本上依赖于运气。这意味着一个党派可以通过运气而控制美国未来几十年的走势,而不必担心接下来选举的失利。

因此,相比于终身制,长期制(比如十年一任或十八年一任),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事实上,法国、德国等其它发达民主国家,宪法法院采取的都是长期制而不是终身制。


林三土

有研究表明,按任期进行选举的法官,为了谋求连任,有可能为了讨好选民而改变自己的裁判尺度。

在美国,有一部分州的州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民选的、在一项2015年的研究中,美国法律学者D. Levine 和K. Cooke发现:民选的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维持下级法院死刑判决的概率更高。由选举产生的法官,维持下级法院死刑判决的概率是89%,而对于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法官来说,该数据只有74%。

有分析认为,更多地作出死刑判决,特别是在社会热议案件中展现出雷厉风行的态度,更容易获得选民的支持。对于法官来说,为了获得选票,或许会有意展现出打击犯罪的决心,更多地作出死刑判决。

对于联邦最高法院来说,如果采取任期制,会不会导致类似的情况:大法官为了争取连任,花费大量心思琢磨选民的偏好,不断调整自己的判决尺度来迎合多数选民。这样一来,司法系统就和立法、行政系统一样,都成为了追随多数意见的民选机关,“三权分立”中的制衡机制就无从体现。

美国的制度设计中,强调民选和非民选机构应当彼此制衡,既要听取民众的呼声,又要杜绝民粹主义,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令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受选票左右,正是为乐实现这一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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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Levine and K. Cooke, "In states with elected high court judges, a harder line on capital punishment"


王瑞恩

美国有两个职业是终身制的:法官和教授。法官不由选举产生或民意罢免,是避免法官被民粹或者政治势力支配,妨碍司法独立和公正;教授不懂开除是为了保证学术自由。当然随着“政治正确”越来越占支配地位,两样都受到了挑战。1989年洛杉矶暴动,法院不得不改判殴打黑人嫌犯的警察有罪;诺贝尔奖获得者,DNA之父沃森,也因为在论文中证明黑人在遗传上决定不如白人聪明而不得不辞职。


GY1958

避免被政治选举导致的党派轮替所左右,很容易沦为政党的工具。就以特朗普为例子,要不是不能换,他早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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