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薛家垣村支部書記梁珍侵占我家耕地的事實反映 政府辦 回復

網友留言:我叫李銀旺,男,58歲,漢族,住址:石樓縣靈泉鎮王家垣村。全家六口人,現住王村,是國家精準扶貧貧困戶。

針對我家多年失去土地的原因,及被薛家垣支部書記梁珍利用職權,長期侵佔我耕地的事實,作出如下反映:

我兄弟三人於1980年隨母來到薛家垣大隊王家垣村,像其他村民一樣早早的於1981年在該村取得106畝(牛虎閹10畝,煙口6畝,遺樹坪5畝,下窯坪5畝,門身底18畝,松家山3畝,窯背上4畝核桃樹,陽坡裡10畝,後垣裡9畝,古樹地8畝,風油坡4畝,王北山下17畝)土地的耕種權(包括口糧田),並一起與村民在1993年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登記證,當時村裡共有8戶人,分別是第一組:高福尚,李兒則(在世),李銀旺(我本人),李文珍;第二組:任金喜,李照生,李成雙,李同青。他們及他們的後人,包括時任且現任老會計王挨青皆可證明。

我同父兄在此耕種14年後,於1994年因孩子上學問題,我不得已帶著全家離開本村謀生,並將自家耕種的106畝土地交由村委指定他人代耕。土地上所產生的一切稅費,由代耕人來承擔,收益也由其來獨享。同年,為了謀生我獨身一人遠走太原等地務工,就這樣分配給我家的耕地,被當時的村支書梁寶以職務之便,私自交給其弟梁珍及其內親梁潤平等人耕種。現我家的土地主要由現薛家垣支部書記梁珍耕種50畝,梁潤平耕種30畝,高林林耕種4畝核桃樹(76棵老樹全部我自己親手栽植)。

當時薛家垣大隊村委扣留我們的土地證不給發,且未曾給我們發放過除此以外其它的土地證明文件,直至今天,村裡的村民沒有一人取得相關的土地所屬權證明憑證(新的確權手續除外)。

2015年起,由於年齡大不適宜在外打工,我想回家耕種土地,但代耕人梁珍不能尊重事實,強行霸佔我名下的土地不給,為此我多次找到村委要求給予解決,但從2015年起至今,一直沒有得到合理的答覆。

2017年正月,正是土地確權的時候,為此我們曾找過確權公司,找過靈泉鎮政府和鄉鎮農經局,多次按他們要求遞送情況說明材料,他們曾明確的告知我們,有糾紛的土地不會確權,我家的土地是機動地不確權,並且會協助我們調查實情。但是事實恰恰相反,在我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到兩個月,土地很快就已經被悄悄確權到村支部書記梁珍等人名下。

朗朗乾坤,鎮政府官員如此沆瀣一氣。今天在此,我不禁想問兩個問題:

第一,分到我名下的106畝(勞力地和口糧地)基本農田,為什麼被現任支部書記梁珍等人種植,是屬於租種我的,還是像他所說屬於他個人財產,如屬於租種,有無租種手續,有沒有通過村民代表大會?如屬個人財產,為何村委變更地主時,不通知我本人,而時任村支部書記的梁寶,偏偏是把土地給了其弟梁珍(現任支部書記)及其內親梁潤平?

第二,梁珍、梁潤平、高林林等人屬薛家垣村人,為何可以私自越界佔有王家垣的土地?

我是一個普通農民,戶口長期落戶本村,從生至今,我也只在薛家垣大隊王家垣村分過這一次地,但我應有的土地被代耕人侵佔,致使我無法實現土地耕種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我不知道自己是如何失去土地經營權的。為此,為了維護我對原有土地的經營權,特向政府提出上述反映意見,望給予公正的解決。

反映人:李銀旺

二0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政府辦 回覆:

您好!感謝您對石樓政府網的關注!您反映的問題我們已交由靈泉鎮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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