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持刀搶劫並脅迫女同學脫光衣服 因不滿14歲獲釋

初中生持刀搶劫並脅迫女同學脫光衣服 因不滿14歲獲釋

時間已經過去快3個月,對於家住湖北孝感城郊的趙芳(化名)女士來說,女兒遭受的那場飛來橫禍,依然是揮之不去的夢魘。

3個月前,趙芳上初中的女兒在放學回家路上,遭一名男同學持刀搶錢。在尖刀的脅迫下,女兒被逼脫光衣服,反抗過程中脖子、手臂和腿上被男同學劃下多處刀傷。行兇者被警方抓捕後因其未滿14週歲,不承擔刑事責任,很快被釋放。

“法律保護未成年行兇者,誰來保護我未成年受傷害的女兒?”這位母親發出椎心之問。她擔心小男孩是否會再報復,更憂心女兒受創的心靈該如何撫慰。

花季少女遭遇飛來橫禍

6月26日,這名花季少女的母親選擇在微博上講述那段讓人震驚的經歷:3月30日,孝感市高新區的初二女生小靜(化名),放學後回到自家樓下按電梯時,被躲藏在樓道里的小學同學黃某持刀挾持至4樓一間未裝修的空房內。一個多小時後,小靜在3樓平臺上被發現時,全身赤裸,脖子、手臂和腿上都有傷口。

趙芳介紹,女兒在附近的一所中學上學,每天都是17時50分左右到家。3月30日晚,直到18時,女兒依然沒回家。趙女士急忙下樓尋找。在監控裡,她發現女兒17時43分進入了自家樓棟的樓道內再沒有出來,也沒有進入電梯。

這一個多小時裡,小靜到底經歷了什麼?

根據小靜的講訴以及警方查證,她17時43分進入樓道,按下電梯後,對面的樓梯間裡,突然衝出來一個持刀男孩黃某。黃某曾是小靜的小學同班同學,現在也在同一所中學讀初二。

黃某持刀將小靜挾持,之後通過樓梯上到4樓一間未裝修的房內,用刀將小靜刺傷。因為沒有搶到錢,黃某持刀逼迫小靜脫掉衣服搜身……

趁著黃某到隔壁房間的機會,小靜從房間窗戶跳到3樓平臺上,躲藏了起來,十幾分鍾後,小靜被人發現。

女兒的受傷讓父母傷心欲絕,而更令他們難以接受的是,行兇者黃某當晚被抓獲,但因其未滿14週歲,不承擔刑事責任,很快被釋放。

趙女士回憶說,住院的16天裡,女兒瘦了10斤;回家休養期間,以往活潑開朗的孩子變得寡言少語;在年級300名學生中,上一次考試排名29位的女兒,前幾天考試到了40名之後,在家長會上哭出聲來。

初中生持刀搶劫並脅迫女同學脫光衣服 因不滿14歲獲釋

施害者家長拒絕“政府收容教養”

通報稱,經查,當日18時許,黃某趁被害人小靜在裕褀新城17號樓等電梯之機,持一把剪刀將其挾持到401室,實施搶劫,並用剪刀將受害人小靜刺傷。

關於網絡上廣受質疑的施害者沒有被立案的問題,該分局法制大隊負責人介紹,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刑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案件予以撤銷。

“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何理解?

對此,該分局法制大隊負責人介紹,除了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湖北省公安機關辦理收容教養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明確指出,“對家庭不具備管教能力,確有必要收容教養的,辦案單位可要求犯罪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提出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書面申請”。

劉所長介紹,派出所就施害男生的管教問題,跟其父母進行了專門溝通,還介紹過相關管教所的情況,孩子的父親也專門到相關機構去看過,但他最終沒有同意由政府收容教養。之後派出所家訪時,男生家長說孩子目前已沒去上學,在家幫忙幹活。

劉所長表示,事發後,高新區管委會組織社區幹部和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進行協調,派出所在現場參與的至少有兩次,但雙方因賠償金額意見不合,至今未達成協議。目前,協調專班仍在全力做好協調工作。

未成年受害人救助有待完善

這條6月26日上午發出的微博一天內就引發了眾多網友的關注和熱議。微博轉發量累計達1.7萬次,網友評論達9400多條。

“法律要與時俱進,制定法律時我國那個年齡階段的大部分人確實心智尚不成熟。”網友“cici一笑”認為,“在社會飛速發展的現在,未成年人接受的信息量大,心智成熟早,所以法律的年齡門檻也要相應改變。”

網友“迷失對白”評價,“對於未成年的過度保護往往會害了他,法律是要顧全大局,但是不能無限制地讓某些不懷好意的人鑽空子,不然就適得其反。”網友“平凡的人”也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成為保護壞人犯罪的防彈衣”。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童德華教授認為,“行為人的家長應當承擔監管責任,另外案件發生在小區,小區物業管理者也有一定責任”。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和第一百七十六條,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律師汪明表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按照程序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按程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湖北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李春生提出,必須加強未成年受害人的救助,包括心理諮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公安機關對於此類案件,不能一撤了之,要評估收容教養的“必要”性、責令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等損失,給受害人提供案件事實的相關證據和結案報告,以供受害人掌握情況和作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依據。

本報孝感7月1日電

新聞多一點

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頻頻示警 少年司法體系急需與時俱進

有專家建議將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從14週歲降至12週歲

趙芳女士家的遭遇不是孤例。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試點單位。去年6月,在該庭成立8週年之際,曾發佈《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2009.6-2017.6)》。

截至2017年6月,該庭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一審案件72件、二審案件173件,判處未成年罪犯234人;減刑假釋案件1631件。從犯罪年齡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佔14.96%。

數據顯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財產型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類型。

這份白皮書同樣提出,“根據8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看,犯罪年齡低齡化是當前青少年犯罪比較突出的特點”。

“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齡化趨勢”,湖北一縣級區域公安局法制科一名警察也有同樣的感受。他對該局3年裡發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統計後發現,辦理的21起案件中,共同作案、多次作案現象普遍,嚴重暴力事件佔比49.2%。

該名警察介紹,儘管《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都有要求,公安機關應當由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負責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在實踐中,基於“基層警力嚴重不足”這一客觀現實,基層單位很難落實規定。

以他自己所在公安局為例,基層派出所、刑警隊辦案民警人均手頭在偵在辦案件兩件以上,有的業務骨幹甚至更多,“難以抽出專門力量區別對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他分析說,由於基層“人少案多”局面多年難以改變,缺乏足夠的精力介入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導致對未成年犯罪個體的幫教不深入,對未成年人群體的預防不到位,“沒能實現‘挽救一個教育一片’的目的”。

前些年在派出所當民警時一個孩子的故事讓他至今心痛不已。當時,這個10多歲的小男孩跟著爺爺從外地流浪到他的轄區,多次小偷小摸後被警方抓獲,因為年齡原因屢屢被放,但是派出所除了跟他的爺爺囑託之外,也沒有太多精力深入地管教。幾年後,小男孩漸漸長大,偷盜也變成了搶劫,最終被判刑。

湖北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李春生認為,刑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目前中國收容教養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但由於缺乏系統具體的規定,缺少配套的法規、規章,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影響到收容教養制度的正確有效實施。

湖北省一位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多年的專家表示,未成年人受傷害造成的心理問題更大,近年來,這樣的慘痛事件屢屢發生,受害人家長的安全憂思不斷、受害人的心靈之痛撫慰缺失,拷問著國家少年司法體系建立。

與此同時,現在工讀制度也改革了,不良行為少年送到工讀學校需要監護人同意,“但現實情況是,現在沒有哪個父母同意把孩子送到這種學校去,所以(工讀制度)就形同虛設”。

在香港或者國外,這種不夠入刑的,屬於公安和社工銜接的教育範疇,但內地少年警務目前還是空白。

在他看來,臺灣地區的司法模式值得借鑑:少年有不良行為但還不夠入刑的,公安機關有專門的少年警務介入;然後就有專門的社工組織對於不良行為孩子進行矯正;到了刑事司法階段,檢察院、法院再進行幫扶。

宋英輝還觀察到一個現象,北京的檢察機關做了統計,在學校,違法犯罪的孩子勸退率在60%,勸退之後的復學率是23%。勸退之後大部湖北司法界前述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未成年人保護專家表示,現在如孝感施害少年黃某事實輟學這樣的狀態,同樣是把孩子推向犯罪的邊緣,“真正的未成年人保護應該是對於受害方和施害者都有相應的保護和救助機制”。

李春生參與未成年人相關案件處理超過30年,近年來指導委員和志願律師辦理了不少類似案件,對此頗多思考。

在他看來,目前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缺乏打擊力度。作為最嚴厲的法律規範——刑法對全體成員產生威懾作用,而現行責任年齡的劃分恰恰使得刑罰的威懾力受到削弱,往往是一放了之,結果不但無助於其本人的改造,而且產生示範效應,讓更多的同齡人產生“犯罪要趁早”的念頭。

同時,我國現在兒童辨認和控制能力有較大提高。主要依據其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狀況,現行刑法將14週歲作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在上世紀70年代是適合的,現在中國社會不斷髮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兒童生理和心理狀況成熟的速度加快,其辨識和控制能力顯著增強。

李春生為此呼籲,修改刑事責任年齡,並給出具體建議“從14週歲降低至12週歲”。

在他看來,《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10歲降至8歲,已經為刑事責任行為能力劃分提供了參照甚至是依據。將限制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也隨之降低有了現實可能性,有利於遏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在去年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工作部牽頭的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論證會暨團中央議案建議提案辦理答覆會上,劉宏豔、王家娟等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發表達了類似觀點。

“(很多孩子認為)我是未成年人,你能把我怎麼的?對他們從輕處罰甚至是免責,就等同放縱他們犯罪。”全國人大代表王家娟說。王家娟提出,對於12~14週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在這個年齡範圍內累犯的話,應該取消刑事豁免權,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這次會議上,有專家提到了在一些西方國家,對於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人制定了“惡意補足年齡”的特殊規則。這些人年齡小,被推定為無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但是,如果證明某個兒童“對危害行為有辨別能力”,即瞭解行為是錯誤卻還有意為之,就可反駁這一推定,屬於“惡意補足年齡”。

在這次會議上,宋英輝教授並不主張降低14週歲這一刑事責任年齡。在他看來,如果機構不專業,光靠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製造出更多嚴重犯罪行為,他更願意呼籲建立比較完備的教育矯正體系,回應民眾對降低責任年齡的呼聲。

本報孝感7月1日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