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判性侵罪犯惹衆怒 美國法官被選民「召回」

輕判性侵罪犯惹眾怒 美國法官被選民“召回”

民眾支持召回法官運動,而幾乎整個法律界都反對罷免法官。(資料圖/圖)

全文共5256字,閱讀大約需要11分鐘。

  • 發起者:危險的裁定讓斯坦福和全加州校園的女性不再安全,召回法官是我們唯一的選擇。
  • 反對者: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核心價值要求,法官憑藉證據而非輿論壓力來裁決爭議案件。

南方週末實習生 陳述賢 桂天舒

2018年6月5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克拉拉縣,一名法官被當地民眾投票召回。上一次美國選民罷免法官,發生在四十多年前。

被召回的法官亞倫·佩爾斯基(Aaron Persky),曾審理廣受關注的斯坦福大學生性侵案。2015年,斯坦福大學大一新生布洛克·特納(Brock Turner)在一次聚會後性侵了一名外校女生。2016年上半年,該案在帕羅奧多市開庭,陪審團判定其被指控的蓄意強姦酒醉或無意識的人、性侵酒醉者、性侵無意識者等三項罪名成立。

根據這三項重罪,特納將面臨14年的最高刑,而聖克拉拉縣高等法院法官佩爾斯基作出了六個月監禁、三年緩刑的量刑決定。

上述判決被認為對罪犯過於仁慈。受害者的友人、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米歇爾·道伯(Michele Dauber)則指責佩爾斯基有意為白人精英脫罪,“這危險的裁定讓斯坦福和全加州校園的女性不再安全”。她在2016年6月發起了一場“召回法官佩爾斯基”運動,歷時兩年並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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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半支持召回:“罕見,但並非聞所未聞”

法官被民眾投票罷免,這種情況在美國大部分地區都不會發生。不幸的是,佩爾斯基是一名加州法官。

美國有聯邦和各州兩大完全獨立的法院系統。聯邦法官由總統任命,經參議院批准,實行終身制(專門法院除外),但他們僅佔全國法官總數的2.8%;分佈於美國50個州和華盛頓特區的3萬多名州法官,通常由選舉或任命方式產生,絕大部分有固定任期,僅有3個州規定法官終身任職。加州實行法官任期制。

一個任期結束後,州法官一般可通過任命制連任、黨派選舉、非黨派選舉、連任選舉等方式尋求連任。

“美國的選舉非常複雜,一張選票有幾十個人到幾百個人不等,你比較關注的可能就是最上面的選州長、選總統,頂多再關注一下國會議員。你不會關注到後面的法官是誰。”留美法學博士研究生遊天龍說,“大家多數情況不選,不選就默認法官連任了。”

不過,法官佩爾斯基所遭遇的,並非連任失敗,而是在任期未結束時被召回。

“(對某個法官有意見)通常不用召回,你在下次選舉時選別人就好了。把A在任上趕走,和下次選B來替換A,是兩個不同的事情,前者懲罰的意味更明顯。”遊天龍說。

美國的50個州中,僅有9個州可以通過公眾投票來召回當地法官。加州屬於這少數的九分之一。

資料顯示,現年56歲的佩爾斯基曾是一名檢察官,2002年競選法官失敗,2003年被加州州長任命為聖克拉拉縣高級法院(為初審法院)法官。2016年6月,斯坦福大學生性侵案判決引發強烈爭議時,他剛獲得為期六年的連任——因為此前沒有同一崗位的其他候選人,他自動勝出。

“召回是我們唯一的選擇,除非想讓他幹到2022年。”作為請願者,米歇爾·道伯開始廣泛遊說,她告訴媒體和民眾:“儘管召回法官是一件罕見的事,但並非聞所未聞。”

召回法官的大致流程是:先由請願者提交申請,通過後向公眾分發召回請願書,並收集簽名;如果在一定時間內收集了足夠有效簽名,就能在特定日期進行召回投票。

加州憲法規定,罷免上訴法院和初審法院法官,必須有相當於選舉該官職的上次選舉的20%選民的簽名。佩爾斯基並非上次選舉出來的法官,要罷免他,所需簽名數得達到上次選舉中以最低票數當選該縣官員的選票數的20%。

這意味著,米歇爾·道伯要在160天內,在聖克拉拉縣收集約6萬張有效簽名。

2018年1月,在對“召回法官佩爾斯基”運動提交的94539份簽名進行隨機抽樣後,聖克拉拉縣選民登記處確認其中有足夠多的有效簽名。召回投票被納入加州中期選舉議程。

6月5日是加州選舉的初選日,聖克拉拉縣的選民同時要對是否同意召回佩爾斯基進行表決。投票結果是,105561票支持,70497票反對,支持召回者超過半數(60%)。佩爾斯基成為加州自1932年之後首位被罷免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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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集體反對:“這是一份合法判決”

對布洛克·特納處以緩刑,來自當地緩刑部門的建議。

“判處徒刑會對他產生嚴重影響。”2016年6月2日,佩爾斯基在法庭上宣讀判決時說,“在任何案件中,情況都是如此。將一個年紀輕輕的罪犯投入州監獄,情況更是如此。”

這惹惱了陪同受害者上法庭的米歇爾·道伯。“他從來沒有告訴特納,你被判罪是因為你做了壞事。”據《赫芬頓郵報》報道,米歇爾·道伯為了讓民眾們相信佩爾斯基不是一名稱職的法官,開始蒐集更多他的“壞判決”,並通過媒體公開了其中4起。

這些判決的共性是,對向女性施暴的男性處刑較輕。支持召回的人們認為,佩爾斯基懷有偏見,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他們在“召回法官佩爾斯基”網站主頁上寫道:“法官佩爾斯基不能理解案件中真正的受害者……我們需要的是能嚴肅對待針對女性的暴力的法官。”

加州司法工作委員會在收到大量投訴和請願後啟動了調查。2016年12月,該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沒有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佩爾斯基在處理斯坦福大學生性侵案時存在偏見、濫用職權或其他不法行為。

而進入公眾視野的另外4起案件,該委員會表示,佩爾斯基的判決要麼是檢察官與律師辯訴交易的結果,要麼與緩刑部門的建議相一致,或兩者兼具,“與佩爾斯基法官處理的其他案件相比,公眾指認的案件並不支持有偏見的結論。”

起訴布洛克·特納的檢察官傑夫·羅森(Jeff Rosen)對過輕的判決義憤填膺,但他同樣認為判決沒有越界,並公開反對召回法官運動:“這是一份合法的判決,且沒有法律依據來提起上訴。加州大多數法官都會這樣做。”

事實上,召回法官運動雖然獲得了大量民眾支持,但對立面幾乎是整個加州法律界。

聖克拉拉縣律師協會和退休司法人士組織、加州法官協會、加州九十多位法學教授、四百多位公共辯護人和檢察官公開反對召回。他們對斯坦福大學生性侵案的判決或有不同看法,但取得了一點重要共識:罷免佩爾斯基將開啟一個危險的先例。

公開信認為,召回機制應用於且僅限於以下案例,即法官在法庭上由於腐敗或無能或存在偏見而造成了系統性的不公正,而“這些標準都不適用於法官佩爾斯基”。

“這場召回運動起源於布洛克·特納案的判決……我們欣賞一些人(包括這封信的部分簽名者)作出不同選擇,但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核心價值要求法官憑藉證據而非輿論壓力來裁決一件爭議案件。”法學家們呼籲人們不在召回請願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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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司法獨立是更嚴重的錯誤”

隨著投票日臨近,反對召回法官的聲音越來越清晰。

《帕羅奧多市日報》曾在2016年6月6日率先發表評論稱“應該開除法官佩爾斯基”,但在2018年5月10日的社論中卻表達了完全相反的態度。

“我們是第一家呼籲罷免法官佩爾斯基的報紙,我們至今依然認為,六個月監禁的判決忽視了罪行的嚴重性。……(現在)決定是否召回佩爾斯基,選民應該問兩個問題:他的判決合法嗎?如果合法,我們應該怎麼辦?”

上述社論認為,面對一個經檢驗合法,但依然犯眾怒的判決,合理的應對方式是改變法律,而非召回法官。

斯坦福大學生性侵案宣判不足半年,加州州長就簽署了兩項法令,提高了性侵案件的最低量刑,同時擴展了對“強姦”的定義。

“對於希望變革的人們而言,變革已然發生。布洛克·特納式的判決不會再出現。在佩爾斯基是否應被召回的問題上,我們現在改變了看法。”社論呼籲選民在召回投票中投出反對票:“雖然對特納的判決是一個嚴重錯誤,但放棄獨立司法原則是一個更為嚴重的錯誤。”

佩爾斯基接受了美聯社的專訪,但在採訪中拒絕解釋僅判布洛克·特納六個月的原因。他一再強調的仍是司法獨立:“召回的問題在於,它將迫使法官們接受民意的統治而非法治。”

局勢沒有逆轉。投票後隔天,支持召回者在慶祝他們的勝利,反對召回者則聲稱:“勝利不及行正確之事重要。”

福特漢姆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普法夫(John Pfaff)在推特上連發8條推文,闡釋召回法官的不利影響:“對佩爾斯基的召回未必會導致更多的法官召回,但肯定會讓法官在常規連任選舉臨近時更緊張——而緊張的法官往往是嚴酷的法官。”

由法官召回制度出發,約翰·普法夫還進一步質疑法官選舉制度的合理性。他援引了一項研究:通過分析上世紀90年代賓夕法尼亞州22095個案件的量刑數據,研究者發現,週期性的法官選舉至少造成了2777年的額外監禁。研究者稱,這可能表明,法官會在選舉臨近時作出趨於嚴苛的判決以迎合選民。

例外發生在成功召回後,6月13日,她接受《紐約時報》採訪時說:“談到司法獨立,法官佩爾斯基是選舉產生的。沒有民選官員完全獨立於選民這種事。”同時,她未多加論證地簡單表示,不認同這次召回將使法官在未來判決時更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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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天天都有法官被罷免”

這位學者發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很多時候也有多數主義的傾向,甚至有時會把民意調查數據寫入判決書,“不是針對個案,而是某一類案件,比如智障人群犯了駭人聽聞的罪行能否適用死刑,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能否適用死刑。”

除了司法如何回應民意,另一個關鍵問題是,民眾如何監督司法,有沒有權力罷免法官。

“對於聯邦系統,美國憲法規定民眾是沒有權力罷免法官的。在州層面,採用選舉制產生法官的地方往往會規定有一個罷免程序,這是美國司法制度很有特色的一部分。但這容易給人造成困惑:如果民眾能夠隨便罷免法官,那麼法官的判決還有什麼獨立性可言?”上述學者強調,罷免法官在程序上有較多限制,以確保類似事情不會經常發生,“如果經常出現法官被投票罷免,那麼整個西方法制的基石就會被破壞。”

“程序門檻很高,要收集幾萬個簽名,投入巨大的人力財力,一般情況下沒人願意做這種事。(這次)是特殊情況下激起公憤了,老百姓火了,這時通過投票召回法官制度,能夠立即做出反應,而不用非等到法官任期或固定投票年限結束。我想這也不是壞事。”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韓蘇琳認為,召回法官佩爾斯基不是一個“對或不對的問題”,“這麼多年,加州民眾對權利的行使還是很慎重的,不是天天都有法官被罷免掉。任何地方在司法制度上,總要在(法官)更獨立或更多接受監督、回應民意之間做出選擇,這是加州自己的選擇。”

1913年,舊金山法官查爾斯·韋勒(Charles Weller)對一位襲擊少女的罪犯降低了保釋金,引起當地女性保護團體的強烈抗議,成為加州歷史上第一位被投票召回的法官。1932年,三名洛杉磯高等法院法官被查出以職位便利牟取私利,也被投票召回。

佩爾斯基被召回,在加州是第三例。米歇爾·道伯認為,召回佩爾斯基與1913年召回法官查爾斯·韋勒的情節有相似之處。

除了加州,美國只有威斯康星州啟動過召回法官投票程序。1977年,麥迪遜市法官亞奇·西蒙森(Archie Simonson)在審理一起高中生參與強姦案時說,犯罪者有性反應是“正常”的。西蒙森因不當言論被罷免,這也是距佩爾斯基被召回最近的一次成功案例。

韓蘇琳說,美國曆史上法官召回的案件,往往是激起了民眾憤怒與恐懼的案件,“不會是因為哪個合同糾紛判得不公平,而是對犯罪分子要不要嚴打、嚴判”。雖然西方的司法傳統尊重法官的專業性,但在這些和民眾個人安全緊密關聯的案件中,法官裁判可能會激起公眾的負面反應,而在加州,法律給予公眾表達不滿的工具。

“(佩爾斯基事件)可能是黑白最不分明的一個案例,法官的罷免不是因為其個人行為不檢點,而是因為多數選民反對他的裁決。(民眾投票召回他)實質反映出他們對於政府決策方向的選擇,是民眾直接參與地方治理的另一種手段。”韓蘇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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