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14岁是“低龄恶魔”的挡箭牌吗?

女孩的噩梦发生在3月30日。

湖北孝感孝南经济开发区某小区,放学了,邓女士发现女儿张某没有回家,便向老师和同学询问情况,有学生称,目睹张某已进小区楼道,邓女士便发动亲戚朋友和邻居满小区找女儿。

时评|14岁是“低龄恶魔”的挡箭牌吗?

小区居民宋先生是第一个找到孩子的人。他听到邻居称,三楼上有个孩子在呼救,立马举着手电筒赶到阳台上,照见蜷缩在角落的张某。“她当时很惊恐,一直抖,没穿衣服,浑身是血,说实话看到她那样,我也吓坏了,只能安慰她别怕。”宋先生说。

宋先生脱下衣物包住受伤的张某,摁住她的伤口,立即将她送医。张某的出院记录显示,她入院诊断时颈胸部刀刺伤,颈胸部皮下气肿;纵膈气肿、积血。双大腿刀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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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学挟持,遭强奸威胁

17时40分,受害人张某进入自家单元楼道等电梯时,同年级同学黄某持刀将其挟持至无人居住的4楼401室。

黄某胁迫张某交出身上的钱财,但张某表示自己身上没有带钱,黄某不相信,他搜张某的书包,并要求她一件一件把衣服都脱了,让他搜身。随后,黄某企图强奸张某,由于张某反抗激烈,黄某被激怒,将张某刺伤。

邓女士说:“大腿两刀,脖子十几刀。他不是一下子刺那么多,他是折磨了她一个多小时。”

19时左右,张某装晕,趁着黄某出去查看的时间,从401室的窗口跳到3楼的平台呼救。19时30分许,奄奄一息的张某被人发现。

然而,案件的结果让人大跌眼镜。虽然嫌疑人黄某最终落网,但由于他未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够立案条件,孝感公安局高新分局对案件予以撤销。

事情发生至今3个月,当事人双方仍未达成任何赔偿协议。

6月27日,湖北孝感公安局高新分局就此事发布案情通报:

时评|14岁是“低龄恶魔”的挡箭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地警方撤案是没有问题的。

但邓女士想不通:“法律为什么保护他家孩子,不保护我家孩子?”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合法的“不公平”?

常有人吐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不是已经变成了《未成年人渣保护法》了?首先,我们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遵循的是《刑法》,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处罚是《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严重暴力犯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除了此八大罪之外,他们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黄某作案时不满14周岁,那么,根据《刑法》就不应当负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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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专业律师表示,鉴于目前尚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现实中几乎没有出现过政府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的案例。这意味着,只要不满14周岁,不论是杀人放火,还是抢劫强奸,都不会面临任何法律后果。

是的,这看似荒诞的规定,就这么实实在在地写在我们的《刑法》里,而且也是一直被这样遵从的。

大人犯法,有刑律伺候;小孩犯罪,却“无法可依”。以14岁为“门槛”,让法律写满了尴尬。

时评|14岁是“低龄恶魔”的挡箭牌吗?

拿一刀切的“年龄线”怎么办?

做出的事情够恶劣就该接受相应的惩罚,与年龄无关。

实际上,未成年人犯罪怎么惩罚并不是个无解的话题。英美两个国家的规定已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

“恶意补足年龄” (malice supplies the age)规则是英美国家判定处于一定年龄段的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套规则。

大致的意思就是,虽然法律原则上规定一些年龄段以下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儿童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并且这些行为十分恶劣的情况下,就可以判定儿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时评|14岁是“低龄恶魔”的挡箭牌吗?

早熟现象与时俱进,不可能隔三岔五地修改刑法中的年龄线,不利于法律稳定。

这样的规定,很好地避免了“一刀切”的年龄画线。同时,也解决了法律对一些低龄恶魔的“束手无策”的窘迫现状。

一个人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仅仅只能因为“他不懂”,不明白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而不是因为他没有到具体规定哪个年龄段,不是因为他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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