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违纪违法

新湖南客户端7月2日讯(通讯员 覃玉奇 罗田)近日,武陵源法院将中共党员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刑事处罚情况向武陵源区纪委、监委及组织部门进行了通报:朱某某于2018年2月5日20时许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在省道306线468公里300米处路段撞到行人伍某某致当场死亡,朱某某驾驶逃逸,次日自首。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全部责任、行人伍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朱某某给死者亲属赔偿了35万元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协议。2018年6月7日,武陵源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这是该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党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通报和及时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8】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党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通报和及时处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后通报的第一起中共党员犯罪的刑事案件。此前,武陵源法院组织该院立案团队、刑事审判团队、审判管理团队等业务部门召开会议,对建立党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通报和及时处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部署安排。

依照最高法的《实施意见》,人民法院受理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都要进行党员身份信息核查、案件信息通报及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等项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保持沟通,视情通报案件起诉、开庭、宣判、上诉等重要情况,发现党员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这是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员组织管理、严明党的纪律、严格党员日常管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大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下一步,武陵源法院将认真落实好相关要求,在办案中注意对被告人身份的核实,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衔接,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确保党纪与国法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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