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跑一次」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辖区除外)

「最多跑一次」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辖区除外)

办理材料:

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使用性质改变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二、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办理方式:

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使用性质改变申请变更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法定要求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车辆管理所受理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符合法定要求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选择邮政寄递的方式取得机动车号牌,也可以选择自取的方式取得机动车号牌。

三、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收费标准: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汽车100.00元/副,挂车50.0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40元/副,摩托车70元/副;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00元/张;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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