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官方:屬男女朋友,記過處分

經過多方核實,雷某與王某屬男女朋友關係,兩人之間發生關係屬實,但不存在所謂的強姦犯罪嫌疑。

雖然雷某的行為不構成違法事實,但作為鎮政府工作人員,違反相關黨紀政規,華西鎮紀委對雷某進行審理談話,雷某對錯誤事實予以認同,並自願接受組織處理,6月29日上午,華西鎮紀委提請鎮領導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雷某記過處分。

一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官方:屬男女朋友,記過處分

華西鎮雷某。華商網 圖

警方:

兩人初次發生關係少女已年滿14週歲

不予立案

今年春節前後,雷某和少女在一賓館入住並初次發生關係。此後,雷某還經常到少女家去,並多次留宿過夜。

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根據調查,兩人初次發生關係時少女已年滿14週歲。”民警說,同時查明沒有用刀架到少女脖子上等情節。對此事調查過程中,刑偵部門也介入,最終根據調查結果,決定不予立案。

鎮政府:

涉事男子屬工人身份

根據警方結論依規處分

對此,華西鎮政府回覆稱,雷某28歲,已婚,屬工人身份。得知其與未成年少女發生不正當關係後,鎮黨委立即安排鎮紀委負責人到大荔向警方瞭解案件情況。

經與辦案民警瞭解,雷某與少女屬男女朋友,兩人之間發生性關係屬實,但不存在強姦犯罪嫌疑。

針對雷某個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她人發生不正當關係,作為鎮政府職工,違反了生活紀律。6月28日晚,鎮紀委負責人等與雷某進行談話,其承認與少女發生不正當關係,並自願接受處理。6月29日,該鎮領導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雷某記過處分。

“雷某不是黨員,因此只能給予政紀處分。”6月30日,該鎮一名負責人表示,而給予雷某記過處分,是按照人社部、監察部發布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作出,其中第21條規定,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他說:“根據警方不予立案的結論,不是情節較重或嚴重,因此給予記過處分。”

本文選自華商報(hsb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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