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隔 7 年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要提高了!
据悉,6月19日国务院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财政部就该草案向常委会做了说明(“税改草案说明”)。
通过税改草案说明,我们可以初步了解本次个税改革将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 推行综合征税,分类所得税制初步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 优化税率结构,调整税率级距;
●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 引入反避税规则;
● 修订非居民个人判定标准。
然而,6月22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未提请本次会议表决,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或将再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起征点可以提高到每月1万元。
▶ 个税历史回顾
●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制定800元的起征点。由此建立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 2005年10月27日
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
● 2007年12月29日
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从2008年3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此前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
● 2011年6月30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外籍人士提高到4800元,自9月1日起施行。
● 至 今
3500元、4800元的起征点一直使用至今。
▶ 个税改革的思考
一、起征点对你有何影响?
这个起征点不止是工资、薪金,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这四项收入实行综合所得纳税。对单纯拿工资、薪金的人,总体上税负有不同程度下降,但对后面三类收入高的人,则不一定是下降了,相反有可能升高,甚至是大幅升高。
两者计税方式: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劳务报酬所得:之前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现在也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此外,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举个例子,小明月薪10,000元,坐标上海,除去1,750元的五险一金,按照3,500元的起征点来算,小明需要缴纳395元的个人所得税:
8,250-3,500=4,750
4,750×20%-555=395
而如果按照5000元的起征点来算的话,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0元:
8,250-5,000=3250
3250×10%-105=220
二、五项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定?
本次草案中,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在现行个税税制下,工薪所得的扣除因素单一,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但缺乏教育、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同样的收入水平下,对抚养人口较多的纳税人不公平。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然而,由于只是草案,目前仍留有几个悬念:
1.房贷利息是否只算首套,全额扣除还是限额扣除;
2.再教育算不算在职研究生、甚至EMBA等花费比较高的项目;
3.大病医疗的家庭成员范围;
4.子女教育算不算兴趣班;
5.外籍人士的部分所得和补贴原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改后是否继续享受还是停止享受?如:
●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
考虑到专项附加扣除的监管力度加大而复杂化,6月22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也有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提高起征点可解决附加扣免问题。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程恩富建议,把起征点提高到每月1万,这样教育问题、赡养问题等附加问题都解决了。“刚才很多委员也讲,附加扣起来很复杂,监管难、申报难、漏洞多、问题复杂,把起征点提高了,其他附加扣免的问题都能解决了,进一步降低交税人员监管程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表示,对草案提出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还要再研究论证,可以提高到每月6000元或7000元。
他表示,“从理论上讲,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受制于三个因素,第一个是职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第二个是物价的变动水平,第三个是居民的消费水平。根据这三个因素,7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大致7%,CPI2%左右,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显得不够。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来扩大消费,这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把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6000元或者7000元”。
三、“183天”的居民/非居民判定标准的变化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
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183天”的居民/非居民判定标准的变化是否预示着对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的全面修订,居民/非居民定义的明确是否意味着无住所个人在华停留满5年才负有全球纳税义务的规定也将有所变化,等等。
本次个税改革力度前所未有,但最终草案如何定夺,我们拭目以待。
閱讀更多 較真boy談稅務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