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執行難」 佛山中院公布十大案例

“執行難”難在哪裡?佛山法院為解決“執行難”採取了哪些創新措施?什麼樣的情形才能稱為“執行不能”?6月30日,佛山中院對外公佈佛山法院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十大典型案例(下稱十大案例),通過案例形象解析執行工作的每一個細節,展現執行工作的成果來自不易,從而促進廣大群眾進一步瞭解法院執行工作,理解並協助法院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

佛山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執行局局長鄭道永表示,公佈十大案例的目的在於總結推廣執行工作中好的經驗與做法,形成學習案例、應用案例、宣傳案例的良好氛圍。同時也希望通過案例的警示作用,進一步提升社會的誠信意識、守法意識,為推動信用佛山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案例1

承租公司暴力拒執 跨市強制執行

去年底,根據生效判決,恆某公司要償還廣發佛山分行本金及相應利息,麥某敏等八名自然人和單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廣發佛山分行對麥某敏位於廣州越秀的四套連通房產(下稱廣州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2014年6月,佛山市禪城區法院作為執行法院依法受理廣發佛山分行的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金額為3120萬元(含執行費)。

由於廣州房產已被查封,執行法院先後於2014年8月、11月到場張貼搬遷公告和封條,責令被執行人及房屋使用人騰空房屋,啟動評估拍賣。期間,因為處理執行異議暫緩執行。2017年3月,廣州房產以1051.29萬元整體拍賣成交,未有案外人提出異議,但買受人收房受阻。

經查,廣州房產抵押給廣發佛山分行後,又被出租,隨後轉租給廣州吉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某公司)。禪城法院先後兩次約談吉某公司實際控制人曾某,並進行實地勘查、釋法,直至2017年12月該公司仍不肯遷出,並提出要300萬補償款方肯離開。

禪城法院遂決定強制清空廣州房產。該清空行動歷時5小時,由佛山中院協同執行,並與廣州中院協調,安排越秀法院派員協助,出動60多名執行幹警、11臺警車,先將吉某公司物品集中就地封存,對使用暴力抗拒執行的吉某公司經理張某與員工歐某處以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再將房屋當場移交買受人。2名政協委員、2名社區民警、2名居委會工作人員與媒體全程見證。

事後,吉某公司認錯,張某與歐某亦書面悔過。執行法院遂解除對相應物品的封存,提前五天解除對張、歐二人的強制措施,圓滿完成交接。目前,該案仍在繼續執行中。

評析:

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對法院執行工作“冷、橫、硬、推”等是造成法院執行工作難以開展的常見情形。案例一在執行過程中即遇到了案外人阻撓執行、無理索要鉅額補償款的執行難題。執行法院通過克服地域障礙,有的放矢地對阻撓執行的違法行為採取強制措施,強有力地將上述難題予以破解,案件得以推進。

據瞭解,為了嚴肅懲治上述行為,去年以來佛山法院加大處罰力度,對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張某等507人予以司法拘留,對53名個人或單位開出罰單,罰款金額合計373.5萬元,有效地提高了強制執行的威懾力。

案例2

將廢棄生產線“變寶” 巧解財產變現難

根據生效判決,趙某應向東某公司支付貨款等費用15.22萬元。2015年6月,執行法院依法受理東某公司的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金額為15.44萬元(含執行費)。此外,趙某還是另外兩個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

佛山市南海區法院作為執行法院除發現趙某在廠房內擺放了一條廢棄生產線(評估價約2.7萬元)外,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機器較為殘舊,經兩次公開拍賣均無人競買,幾位申請執行人亦不願以物抵債。南海法院面臨解除對機器的查封,將處置權交還趙某的局面,極有可能讓機器淪為廢鐵。期間,上述廠房被租給他人使用,新租客百般阻撓處理該批機器。執行法官遂來回斡旋,先說服東某公司以物抵債取得機器所有權;又幫新租客評估向東某公司購買機器的好處。最終,促成新租客以略高於以物抵債成本價,向東某公司買下前述機器。

隨後,南海法院將以物抵債款在關聯案件中進行分配,東某公司分配得0.98萬元;另外兩個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亦分得一定款項。

由於趙某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並遞交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佛山市南海區法院作為執行法院於2017年5月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趙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再恢復執行。

評析:

案例二屬於執行難的中的“財產變現難”。在財產處置過程中,各利害關係人可能基於利益衡量、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往往在執行財產拍賣、變賣等過程中不參與競價或磋商,致執行財產無法達成合意一致的交易。執行人員需要多方溝通、釋法、提供建議與解決方案,才能使得案件順利執行。

同時,因為案例二變賣查找到的被執行人財產之後無其他財產可供繼續執行,亦屬於“執行不能”,所以“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主要區別就在於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基本解決執行難,就是要採取堅強有力的措施,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及時有效執行。

■背景

從14.9萬件案件中挑選十大案例

自2016年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以來,佛山中院緊緊依靠市委領導,堅持“綜合治理、標本兼治”,積極推動體制機制創新,藉助信息化手段,實現了執行模式的根本轉變,執行質效得到大幅提升。

此次入選的十大案例是在執行新模式下,執行法官運用執行智慧、發揮攻堅克難精神,妥善處理的疑難複雜案件。案件的甄選主要圍繞“破解執行難的種類、破解執行難的手段、法院如何處理執行不能”三個類別,選擇範圍涉及2016年以來,佛山兩級法院在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過程中辦理的14.9萬件案件,案例內容基本涵蓋法院執行工作的難點、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佛山法院破解執行難工作的亮點。

一些日常造成執行工作難以推進的情形如案外人阻撓執行、查人找物難、被執行人推諉責任、被執行人誤解執行工作等,在此次佛山中院公佈的十大案例中均有體現,通過這些案例,群眾可以更加直觀地感受執行工作遇到的方方面面問題,增強對執行工作理解。

值得一提的是,利用綜治網格協助執行、執行轉破產、網絡司法拍賣、精準懸賞查找財產、限制出入境、軌跡分析鎖定車輛等佛山法院在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機制和做法,在案件中也有詳細的介紹,兄弟法院可依此增進交流,當事人亦可參考為法院積極提供線索,有效協助執行工作。

■答疑釋惑

“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前者中有的案件比較容易執行到財產,有的案件會因為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或外界干預執行而限入困境,即遇到“執行難”的問題,而後者則是“執行不能”的案件。

“執行難”是法院努力破解的目標,而且近年來已經取得了不少突破。但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客觀存在,且“難以消化”,如果沒有理清二者的界線,就容易讓人產生人民法院“執行不力”的錯覺,加劇社會對執行難的主觀感受,實際上“執行難”和“執行不能”有本質區別。

通過佛山法院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十大執行案例中以下兩起案件,可以對二者有較為直觀的瞭解。

■名詞解釋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就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履行了應有的執行措施和執行方法,仍然無法使案件得以執結,在確定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暫時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由法院裁定本案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後,當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並且該申請不受時間的限制。

撰文:唐夢 孫楠 凌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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